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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公安局向南漳县检察院移送了一起多名商户因提供收款码而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案件,这也是该院今年以来办理的第二起同类案件,再次为社会敲响了防范新型犯罪的警钟。
此类犯罪手法早在今年初便已初现端倪。2024年初,刘某、谢某等人为转移电信诈骗所得资金,将目标锁定在小超市、烟酒店、餐饮店等日常流水较多的实体商户的收款二维码上。他们以“收款码用于接收赌博资金,需借用账户过渡,每笔交易支付2%通道费,帮忙取现再获1%提现费”为诱饵,还向商户展示其他合作商户的收款码,让商户误以为有利可图且“很多人都在做”。
商户张某回忆道:“想着就是收个款,又能赚点外快,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在利益驱使下,他提供了店铺收款二维码,首日便轻松获利近千元。同样,经营小餐馆的吕某也被“日结佣金”“操作简单”等承诺吸引,加入了“合作”行列。
经南漳县检察院审查查明,一个完整的犯罪链条逐渐浮出水面。诈骗团伙先将骗得的资金通过商户收款码进行“首轮洗白”,刘某等人迅速将其转入个人账户,再以话术和1%的报酬诱骗其他商户提供二维码进行二次套现,最终实现赃款全链条转移。由于商家账户看起来更加“正规”,这种洗钱方式的隐蔽性更强。在短短数月内,刘某、谢某等人通过此类手法套现金额高达300余万元,多家商户的收款码沦为电诈资金“洗白”的中转站。
商户张某在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后懊悔不已:“当时只觉得动动手就能赚点零花钱,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南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等商户在明知所接收资金可能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为获取报酬仍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然他们并非主犯,但其行为客观上为电信诈骗犯罪提供了重要帮助,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今年1月,张某、吕某等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开庭审理,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处张某等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讯员:郝月、湛超)
(审核:严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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