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对全省电子商务经营者“双11”网络促销经营活动作出以下合规提示。
01
严格落实平台主体责任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切实履行对平台内经营者信息审查核验义务,确保经营者主体信息真实有效并督促其亮照、亮证经营,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
02
严格规范促销行为
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公示促销规则,明确优惠活动使用范围和权限,不设置复杂使用条件,按规定明码标价,严禁“先升后降”等以虚假打折促销方式侵害消费权益行为。
03
严格规范直播营销行为
开展直播营销活动要严格遵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不得发布违法广告,不得对商品和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直播电商平台要加强对直播营销行为的管理规范,强化对商品和服务信息发布审核,采取积极措施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04
严格规范竞争行为
电子商务经营者要严格遵守公平竞争法律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
05
严格防范销售假冒伪劣及禁限售商品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借机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不得销售或提供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加强对平台内商品的检查监控,对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商品或服务信息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06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强化对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相关权利证明的审核,加强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合作,建立便捷、畅通的知识产权维权渠道,及时响应权利人诉求,落实“通知-删除-公示”等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07
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电子商务经营者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的披露商品和服务信息,完善消费维权制度,严格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等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要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及时、高效、妥善处理消费纠纷,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来源: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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