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
问:判刑后刑满释放人员能否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答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刑后刑满释放人员能否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依据
一般性规定:
根据《公司法》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如果刑满释放已超过五年,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通常可以担任法定代表人。但若因打架等非经济类犯罪被判刑,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满释放后无上述限制,理论上可担任,但需通过资质审核。
医疗行业的特殊规定:
对于医疗机构,有更严格的限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不得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这意味着,如果刑满释放人员仍在服刑期间(如缓刑、假释等)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不能担任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
总结:
可以担任的情况:经济原因犯罪刑满释放已超过五年,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同时不属于正在服刑或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或者因打架等非经济类犯罪被判刑,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刑满释放后无上述限制,理论上可担任,但需通过资质审核。
作者:石滨,主任医师
国家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蓝盾书屋”项目专家委员会委员
原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标准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原卫生厅卫生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原卫生行政执法法律咨询委员会委员
四川省律师协会医事法学专委会委员
四川省卫生法治研究中心 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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