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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4日,四川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证券”)前从业人员张沁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根据处罚决定,张沁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4.39万元,并处以相同金额罚款,合计罚没款项达188.78万元。
违法事实查明
据四川证监局调查,张沁出生于1990年9月,住址位于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2019年7月至2024年8月期间,其在东方证券任职,属于证券从业人员。在此期间,2019年8月至2024年5月,张沁私下接受客户胡某翠委托,操作“胡某翠”名下东方证券普通证券账户及信用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
调查显示,上述期间内,张沁通过操作“胡某翠”证券账户累计成交金额达28.32亿元。通过这些交易,张沁获得的佣金提成共计94.39万元,此部分款项被认定为违法所得。四川证监局指出,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银行流水等多类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违法认定与处罚依据
四川证监局表示,张沁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所述“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
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条“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四川证监局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及后续事项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张沁需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并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四川证监局备案。
同时,张沁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违法所得及罚款明细
项目 金额(元) 违法所得 943,887.83 罚款 943,887.83 合计罚没金额 1,887,77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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