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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一名女子因反抗猥亵不幸遇害,嫌疑人作案后竟用153斤巨石压尸,还混入搜救队伍误导侦查。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其最终交代罪行竟是受到道士“预言”影响。
二审法院认定熊某构成坦白,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被害人家属对此难以接受,判死刑立即执行的诉求被贵州省高院驳回,已提起申诉要求。本案引发了对坦白情节适用标准的深入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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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与“热心”搜救
2023年7月,贵州某山村,49岁的王秀珍清晨外出割草后神秘失踪。在接下来的搜寻过程中,邻居熊某表现出异乎寻常的“热心”,不仅积极参与搜救,还反复暗示“肯定是摔哪个沟里了”。
▌残忍的真相
随着调查深入,警方发现熊某在案发后行为异常:他曾在深夜出现在王家附近,还将王秀珍的物品悄悄放回水池边伪造现场。更值得注意的是,警方发现熊某在案发前两个月曾给被害人拨打60多个未接电话。
在道士“人被掐死,被石头压着”的预言与警方侦查的双重压力下,熊某最终交代:他因猥亵遭拒,用尼龙绳勒颈三十分钟致王秀珍死亡,随后搬来153斤巨石压住尸体。
▌坦白的动机
令人深思的是,熊某的坦白并非源于内心悔罪,而是在特定情境下的被动选择。他事后向道士咨询“会不会被发现”,得到肯定答复后,才在警方讯问时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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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构成自首,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坦白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坦白的司法认定需满足三个基本要件
▶被动到案后的供述。这是坦白与自首的根本区别,自首是主动投案,坦白则是被动归案后的配合行为。
▶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仅包括犯罪行为的基本过程,还包括对定罪量刑有实质影响的关键情节。
▶供述的稳定性。即在一审判决前保持基本一致的供述内容,不存在反复翻供的情形。
“可以”从宽的非强制性体现了立法者的审慎态度。这意味着坦白只是量刑的酌定情节,而非必然导致从轻处罚。对于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人民法院完全有权拒绝从宽。
▌结合本案的深度思考
▶迷信动机是否影响坦白认定?
从司法实践看,坦白的动机通常不影响认定,但可能影响从宽幅度。
熊某因道士预言而产生心理压力进而坦白,与基于真诚悔罪的坦白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体现的是功利性和投机性,后者则反映人身危险性的降低。
虽然法律条文未明确要求坦白必须出于悔罪动机,但司法裁量时应当考量这一因素,因为刑罚的目的不仅在于惩罚,还在于教育和矫正。
▶本案是否应当因坦白而从轻?
熊某案件中存在多个反对从重的考量因素:
犯罪手段极端残忍:持续勒颈三十分钟,并用巨石压尸
事后行为恶劣:积极参与搜救,实为误导侦查、探听消息
缺乏真诚悔罪:坦白动机不纯,直至证据指向明确才交代
在这些因素综合作用下,即使认定坦白,也不足以减轻其刑事责任。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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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这起令人痛心的案件,揭示了坦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适用。法律不探究坦白背后的动机,但量刑必须回应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当坦白源于迷信而非悔罪,当罪行极其严重挑战社会底线时,司法机关应当审慎行使自由裁量权,拒绝形式化的从宽处理。
这不仅是对刑法基本原则的坚守,也是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维护。在维护法律尊严与实现个案公正之间,每一个判决都应当经得起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检验。
刑罚的轻重,终须与罪行的严重程度相匹配——这是司法公正不变的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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