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民申14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某国,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武,山东求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肥城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邱某祥。
再审申请人孙某国因与被申请人肥城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鲁09民终18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孙某国申请再审称,根据《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肥城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孙某国与肥城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的用工关系为劳动关系,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其他纠纷均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孙某国与肥城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自2017年8月14日建立起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书面合同,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终止劳动协议也应当遵守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规定,但本案中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和程序均违反劳动合同法。(一)申请人并未干扰妨碍案件查处,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肥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的情况说明一份,证实交警队经过调查认为申请人干扰、妨碍案件查处,违反了《肥城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交通协管员岗位)问贵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十条、《肥城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不适于继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通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终止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协议并停发待遇。但是申请人并未干扰、妨碍案件查处,申请人虽然送给韩国华2000元现金,但是申请人并未提出不正当的要求,只是因为马上到五一假期,希望韩国华尽快处理,该处罚的就处罚,没有谋求不正当利益,没有要求韩国华违法办案,更没有干预韩国华办案。因为上述《肥城市追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交通协管员岗位)问责暂行规定》《肥城市辽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未明确规定严重违反工作纪律的标准,被申请人仅仅依据交警队的建议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严重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二)被申请人伪造证据,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一审中,被申请人出示证据七关于终止孙某国公益岗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的通知及回函各一份,落款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9月30日。申请人对其制作的时间当庭提出质疑,并申请对其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但是一审法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没有批准,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对该证据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是因为该证据对于本案认定事实具有直接关系。本案诉争事实为被申请人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因此,被申请人若要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未事先通知工会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结合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工会的回函是2022年9月30日作出的,但是被申请人2022年9月份已经解除劳动合同,可见被申请人并未事先通知工会。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十七条规定,如果被申请人在起诉前补正通知工会的程序,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需要查清该证据的形成时间。该通知和回函落款时间为2022年9月27日、9月30日,申请人严重怀疑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因为被申请人在劳动仲裁和本案答辩中始终认为其与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如果该证据为真,即被申请人也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那么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就会出示该证据,以证明其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也就不存在本案诉讼了。然而实际情况是,被申请人始终不认为其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且劳动仲裁裁决书中也未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被申请人根本不会去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其只会口头通知一下申请人就停发工资并社保减员。因此,被申请人这一份证据与其主张和做法存在自相矛盾,有很大可能是为了应付本案诉讼而炮制出来的。如果经过鉴定,该证据的落款时间不真实,被申请人就无法证明其在起诉前补正了通知工会的程序,就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贵任。综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为肥城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应否恢复孙某国的公益性岗位并支付工资。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和在卷证据,《关于加强和规范退役士兵专项公益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鲁退役军人发[2019]31号)第一项第1条、《肥城市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是由政府出资设置、专门用于促进就业困难退役士兵再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是政府为解决退役士兵再就业困难提供的过渡性救助兜底措施。孙某国是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招聘的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肥城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接受用人单位的委托与孙某国签订劳动协议并代发工资。参照上述指导意见,结合孙某国与肥城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内容,能够认定孙某国涉案岗位的招聘程序、工作岗位性质、工资构成、工资经费来源、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均与普通的劳动合同用工有明显区别,是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肥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孙某国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理由停止了孙某国的工作,肥城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停止向孙某国发放工资待遇并办理了社保减员手续。孙某国要求肥城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恢复其公益性岗位并支付工资等,无法律依据。原审未支持孙某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即使《关于终止孙某国公益岗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的通知》及回函系事后补办,但肥城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在起诉前已补正有关程序,肥城市某某服务有限公司解除其与孙某国的劳动合同关系,亦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孙某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孙某国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柴家祥
审判员:李召亮
审判员:张俊峰
二O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凤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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