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当事故导致受害人伤残后,受害人又因其他原因不幸去世,其残疾赔偿金该如何计算?近日,腾冲市人民法院通过一起案件给出明确答案。
2020年10月27日,明某驾驶车辆在腾冲市五合乡一岔路口与王某驾驶的无牌电动车相撞,造成王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王某入院治疗后,于2021年4月30日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然而,不幸的是,王某在定残后仅7天,即2021年5月6日因另一起事故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明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提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劳动能力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导致未来收入减少的一种损失赔偿,其本质是对受害人日后可得利益的赔偿,本案受害人因其他交通事故去世后,上述损失不复存在,不能按照二十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请求驳回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伤残导致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这一损害在事故发生时就已产生。法律规定的二十年计算标准是拟制期限,不因受害人实际生存时间而改变。受害人在定残后因其他原因死亡,不属于减轻侵权责任的法定事由,其获赔权利不因死亡而丧失。因此,残疾赔偿金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不考虑受害人实际生存时间。最终,法院在计算扣除明某垫付部分后,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王某家属11.6万元。宣判后,被告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案件经二审、再审,最终,省高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法官说法: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残疾赔偿金应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但在保险理赔和交通事故纠纷的调解和裁判过程中,由于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的复杂性,对赔偿金的适用问题尚存在争议。
对此,腾冲市人民法院通过本案裁判,向公众明确3个重要法律原则:一是残疾赔偿金按法定拟制年限计算,不因受害人实际生存时间而改变;二是受害人在定残后因其他原因死亡,不影响其残疾赔偿金的求偿权;三是坚持按法定标准计算,可以防止侵权人恶意拖延诉讼以规避赔偿义务。在日常生活中,若遇到类似情况,受害人家属应当了解自身合法权益,及时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法律的保护不因受害人的不幸离世而消失,这正是法律对公民合法权益的坚实保障。
记者 张恒 通讯员 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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