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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中
我们可能会因一时冲动或情绪失控
说出一些伤人的话
可你知道吗
有时侮辱他人并非简单的道德问题
而是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月26日
施介派出所查处一起公然辱骂他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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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施介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辖区某小区内有人因挪车发生口角。接警后,值班民警迅速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经了解,违法行为人王某与李某两人因挪车问题发生口角后,王某在群众围观下当场辱骂李某。民警通过询问在场证人等方式,查明事件经过。王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已对违法行为人王某公然辱骂他人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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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对侵犯人身权利六项行为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警方温馨提示
良言一句三冬暖
恶语伤人六月寒
公开辱骂他人是违法行为
相互尊重
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
来源 │平安科尔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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