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一名村民因触碰架设的高压线不幸身亡。这场悲剧的背后,是一处已被供电公司发现却悬置18个月的安全隐患,以及一份将“安装警示牌”明确排除在企业义务之外的官方回复。当“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生产原则遭遇现实的责任推诿,国企的安全职责与法律的模糊地带,成为舆论聚焦的核心。
![]()
隐患:18个月的“整改困境”与“迅速完工”的悖论
根据青县供电公司2025年9月出具的《处理情况》文件显示:2024年4月,该公司已启动对涉事线路的“加杆长高”改造工程,但因“附近群众阻工”导致施工停滞;2025年初,村委会提出线路路径调整方案,却因“土地征用、原线杆拆除”等问题未能推进。
然而家属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涉事高压线距离住户门口仅5米,符合《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中“人员活动频繁地区”的定义。更令人费解的是:事故发生后,该线路的整改在“几天内完成”——这与此前18个月的“推进困难”形成鲜明对比。
“他们说没执法权,但人命一出,障碍就都消失了?”死者家属质问,舆论直指供电公司“整改拖延”。
争议:警示牌的义务归属,法律条文下的责任切割
事件发酵的核心,是青县供电公司一份盖有公章的回复材料:“悬挂警示标志不是我公司义务”。
该回复援引《电力法》第五十三条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称“电力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区标志”,并强调“电力管理部门是政府行政部门,与供电公司不是同一主体”。
但法律界人士指出,这一解释存在明显漏洞:
1.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明确“电力企业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要求电力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管控”;
2. 多地地方性法规(如《济南市电力线路设施保护若干规定》)已明确“电力设施产权人应在杆塔、人口密集区设置警示标志”;
3.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规定“高压活动经营者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供电公司作为涉事线路的运营方,即便警示标志由第三方设置,也不能免除其设备维护与风险防范的主体责任。
“把法律条文当成‘免责盾牌’,本质是对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原则的漠视。”一位不愿具名的应急管理系统人士评价。
追问:国企的安全责任,岂能止于“程序合规”?
在青县供电公司的日常工作宣传中,“带电消缺除隐患”“春耕保电排查”等内容频繁见诸报端,但这些“主动服务”并未覆盖涉事的居民区线路。
更值得关注的是,涉事线路整改的“阻工”理由,与供电公司在其他场景下的操作形成反差:2024年3月,该公司曾“协助农户整改灌溉线路隐患”;2025年1月,其工作人员还进入蔬菜基地“排查缺陷”。“为什么农田的隐患能协调,居民区的隐患就成了‘无法解决’?”家属的质疑,直指企业服务的选择性执行。
沧州市应急管理局曾转发《安全生产法》第三条,强调“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但在具体事件中,“政府监管”与“企业主体责任”的衔接出现了真空——电力管理部门未及时督促警示标志设置,供电公司则以“无义务”为由回避风险防控。
人命事故后的责任追问
目前,青县供电公司以“名誉权侵权”为由投诉了家属发布的视频内容。这场悲剧的后续,不仅关系到一个家庭的赔偿诉求,更折射出基层电力安全治理的深层矛盾:
- 法律条文的模糊表述,是否成为企业逃避责任的借口?
- 政府监管部门的“标志设置义务”,如何与企业的“隐患管控责任”形成闭环?
- 国企的社会责任感,能否超越“程序合规”的底线?
“如果18个月前哪怕挂一块警示牌,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家属的这句话,或许是对所有公共服务机构的警示——安全的底线,从来不是“法无规定即可不为”,而是“生命至上”的敬畏与行动。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