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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提示,世纪华通(002602)2025年三季报披露,截至2025年9月30日,共收到79起投资者索赔的立案起诉材料,合计索赔金额约人民币7,285.51万元,上述案件均已在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如后续相关诉讼案件金额达到披露标准,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世纪华通投资者索赔案已获赔到位。2025年11月3日,许峰律师代理的部分世纪华通投资者索赔案再次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律师团队同步还在推进后续案件的立案工作,还在持续接受其他投资者的索赔委托。
2024年11月6日,世纪华通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世纪华通违法事实如下:
一、2018-2022年年报商誉有关情况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8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18年年报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6,236.30万元。
(二)2019-2022年年报商誉原值披露错误。
(三)2019-2022年年报报告分部的披露不符合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将点点作为单独的报告分部进行披露。
(四)2020-2022年未按规定执行商誉减值测试,导致2020年、2022年未按规定计提商誉减值准备,虚增、虚减利润。
二、虚构软件著作权转让业务或提前确认收入,导致2020年-2021年年报、关于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参考前期投资者索赔案例,在2019年4月27日到2023年7月25日之间买入世纪华通股票,并且在2023年7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目前还可继续发起索赔,如果投资者在2023年7月25日后一直持有股票或后续盈利卖出的,只要买入时间符合索赔条件,也不影响起诉以及获赔资格,这是证券法司法解释给投资者权益的专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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