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是一种常见且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受害者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在司法实践中,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至关重要。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案例:2015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李某虚构其经营的某建材公司有大量建材产品待售,并伪造了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李某与多家建筑公司签订了建材买卖合同,约定由建筑公司先支付预付款,李某在收到预付款后发货。然而,李某根本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收到预付款后便逃之夭夭,共计骗取建筑公司预付款达500余万元。
在这个案例中,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首先,李某以虚构的单位与建筑公司签订合同,符合“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这一情形。其次,他伪造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满足“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条件。再者,李某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却通过先收取预付款的方式诱骗建筑公司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最后逃匿,符合“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规定。
关于合同诈骗罪中“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在上述案例中,李某骗取500余万元,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合同诈骗罪还需要注意区分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民事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为目的,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通过欺诈行为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或实现其他目的,并非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二是欺诈手段的程度不同。合同诈骗罪往往采用较为严重的欺诈手段,如虚构事实、伪造证明等,而民事欺诈手段相对较轻。三是行为后果不同。合同诈骗罪造成对方当事人较大的经济损失,而民事欺诈行为一般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
例如,在另一个案例中,王某与张某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王某称其有一批特殊的农产品,但实际上该农产品的品质与王某描述的有一定差距。张某购买后发现问题,要求王某解决。在此案例中,王某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虽然他对农产品的描述存在一定虚假成分,但目的并非直接非法占有张某的货款,且欺诈手段相对较轻,给张某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此外,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认定也较为复杂。如果多人共同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需要根据各行为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分工等情况来确定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各自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比如,在一个合同诈骗团伙中,有人负责虚构事实,有人负责签订合同,有人负责收取款项并逃匿,他们相互配合,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都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各自的行为情节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准确认定其构成要件对于维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经济秩序至关重要。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准确区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等行为的界限,确保有罪必究,罚当其罪。同时,广大市场主体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保持警惕,避免陷入合同诈骗陷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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