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引发关注。夏女士结婚两年后遭遇离婚纠纷,婚房由男方父母婚后全款购买,但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夏女士婚后承担家务并支付房屋相关杂费,夏女士要求分割。男方声称房子应归其个人所有,夏女士无权分割。那么,从法律上来看,这套房子该如何划分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若男方父母在赠予时没有明确只赠与其中的一方,那么,通常来讲,男方父母的赠予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但是,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在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关于本案,房产已经登记在了夫妻双方名下,视为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予,直接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相对简单明了。但是如果仅仅登记在了男方名下,又没有明确约定,在离婚分割时就要麻烦地多。
此外,如果是婚前买的房,情况可能就会复杂许多,我们大致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一方全款购房,登记在该方名下。该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婚前一方个人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会视为对另一方的赠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3.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登记在支付首付方名下。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对应增值部分,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4.婚前一方出资购房,但登记在对方名下,如果没有特殊情形,可能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不过,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结合双方对房屋的贡献,过错程度等进行综合考量。
5.婚前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房屋属于共同财产。但如果双方出资购房,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相关情况可能较为复杂,法官会综合同居情况、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酌情判决。
房产和婚姻穿插在一起的时候,往往会比较复杂,比较麻烦,很多时候还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所以,保险起见,双方可以在购房时签订相关的协议,或者在结婚前签好相关的婚前财产协议。这样可以相对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也可能会让分手变得更加理性,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和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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