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苏证监局)
来源:江苏证监局
南京嘉世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规定,我局对你单位私募基金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行为:
一是未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是未按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4年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30日内向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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