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春,江苏南京的李先生用积攒多年的积蓄,以 198 万的价格买下了城东一套精装修二手房。
这套 110 平方米的房子采光充足,离双方父母家都近,刚好能满足即将迎来新生命的小家庭需求。
顺利过户入住后,李先生夫妇伴着孩子在这套房子里渡过了七年时光,期间唯一的小困扰就是偶尔会从楼下传来零星的金属声响,当时并未深究。
01
噪音牵出隐藏空间
2024年初,原本偶尔出现的金属声变得频繁且刺耳,有时深夜还在持续,严重影响了家人休息。
忍无可忍的李先生找到小区物业进行投诉,小区物业调查后给出了一个让他震惊的答复:“那噪音是从您家地下室传出来的,您不知道吗?”
“我家还有地下室?” 带着满脑子疑惑,李先生跟着物业人员来到地下一层。
在一扇标有自家门牌号的铁门前,物业人员敲了敲门。开门的竟是原房东王老先生,他正围着围裙摆弄一台小型车床,地上散落着金属零件和机油痕迹。
面对李先生的质问,王老先生一脸坦然:“小陈啊,当年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我卖的是楼上的房子,可没包括这个地下室。要用地下室也可以,再给20万。”
回家翻出尘封的购房合同,李先生果然发现其中只明确了住宅面积和价款,并未提及地下室。
但他始终觉得,地下室理应是房屋的一部分,原房东隐瞒此事实在说不过去。
多次协商中,王老先生坚持地下室是自己退休后打造的工艺工作室,与住宅无关,拒绝搬离,双方不欢而散。
![]()
02
法庭上的权责之争
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在律师的建议下提起诉讼,要求王老先生腾空并交付地下室。
然而,一审法院的判决却让他很失望。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明确提及地下室,无法直接认定地下室属于交易范围,因此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定地下室归王老先生所有。
不甘心的李先生决定上诉。在二审中,法院对案件进行了更加全面的审查。
二审,李先生的律师提出根据《民法典》中 “从物随主物转让” 的原则,地下室作为住宅的配套附属设施,即便合同未明确约定,也应随房屋一并转让。王老先生在售房时未主动告知地下室存在,未履行交易中的如实告知义务,实质侵犯了李先生的知情权与财产权
王老先生则辩称,合同未提及地下室即可视为未转让,且自己当年额外支付了分隔费用,地下室是独立的使用空间,与住宅无必然联系。他还强调,这个地下室承载了自己的退休爱好,理应归自己所有。
法院审理期间查明,涉案地下室虽无独立产权证明,却是该单元业主共同约定分配给对应住宅使用的附属空间,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延伸部分。
王老先生转让房屋后已不再具备小区业主身份,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使用权应随房屋一并转移给新业主。
![]()
03
案件观点
最终,二审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作出判决:地下室作为房屋的配套附属设施,在买卖双方未明确约定保留的情况下,应随主房产权一并转让。
王老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持续占有地下室的行为构成违约,需在判决生效后 15 日内腾空并交付给李先生。
这起纠纷也给广大购房者和售房者提了个醒:房产交易中,无论是地下室、储藏室等附属空间,都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归属,避免留下隐患。
更提醒市场主体:诚信是房产交易的基石,任何试图通过“模糊条款”规避义务的行为,终将被法律明确纠正。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