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百度APP畅享高清图片
梁栩境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盈科广州刑事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
专注走私犯罪辩护
近期笔者接到了几起关于为走私提供资金帮助案件的咨询,当事人为协助他人创业,提供相对应的资金支持,并随后帮助他人转账、取现等,后由于上游人员涉及走私被立案,当事人亦牵扯其中。由此延伸出一个问题,即行为人仅提供资金或账户,但并未实际参与到走私行为其中,是否会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对于此问题笔者认为可分两个维度进行分析,一是基于当事人自身情况,考虑是否明知他人存在走私行为;二是结合资金流转等操作,考虑是否有意识到存在犯罪行为的可能。现就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介绍。
一、刑法第156条的相关规定
先行了解关于提供资金账户问题的法律规定及相应司法解释:
刑法第156条规定:“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两高及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关于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与走私罪犯通谋’的理解问题。通谋是指犯罪行为人之间事先或者事中形成的共同的走私故意。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通谋:(一)对明知他人从事走私活动而同意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二)多次为同一走私犯罪分子的走私行为提供前项帮助的。”
由此可见,在走私犯罪的章节中,实际有专门的条款就提供资金账户的问题进行规定,而关于条款与司法解释,应注意如下情况:
首先,尽管有专门条款规定,但实践中走私犯罪的帮助性质行为大部分会纳入到153至155条下的走私行为进行评价,随后结合所起作用大小认定主从犯。毕竟提供支持下难免涉及到走私行为本身,故大部分情形下行为人会被认为属于走私的实行人员之一。
需要注意的是主从划分的情况,对于提供资金并策划行为、深度参与,此时定性的核心已经脱离了资金、账户本身,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对走私行为的参与性;而对于提供部分资金或是操作账户,但并未深度切入到走私行为的人员,则一般属于从犯。
其次,虽提供资金账户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如前法律规定所述,构成犯罪的前提是存在通谋的情况,而司法解释对于通谋的理解在于明知或是多次。明知即是对于资金、账户所对应的行为属走私的事实知情,或是虽不直接知悉但意识到可能属于犯罪行为;而多次为同一行为提供帮助则可能推定知情。
由此可见,若需单纯就资金、账户问题排除罪名认定,应先行考虑能够被认为提供帮助的次数(如借贷等资金周转行为应排除),随后结合是否明知进行分析。
二、案例分析
回到笔者所曾接受咨询的案例,实际上对于是否会被纳入到走私,应结合几项核心问题进行分析。
一是考虑与走私行为人的关系问题。如是正常的亲属朋友,那么所提供资金、账户实际上是亲属关系下常见的帮助行为。实践中家庭成员即便参与到走私活动(如代收寄快递),亦会结合与走私核心行为的距离考虑是否追究,由此亦可推断亲属朋友之间提供资金支持和账户属正常帮助行为。
二是考虑所提供资金的性质。对于仅属于债权的资金,由于与后续的经营活动无任何关系,因此不能直接等同于为走私活动提供帮助;而对于从资金中抽取利润、分红的情况,则结合收益合理性以及当事人主观方面进行考虑,进行个案具体的分析,即便存在额外利润,亦不当然属于走私犯罪所得。
三是考虑帮助行为与走私的关联。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帮助性质行为实际上不影响走私结果的发生,如未进行任何修改的报关推送、收寄普通货物快递以及代为下单等,因此帮助只是纳入走私追诉的其中一个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可结合案件情况考虑帮助对走私的影响,如偶尔转账这类型行为并不会决定走私结果的发生,不足以认定为犯罪。
四是考虑帮助行为是否足以让人意识到犯罪的存在。如一般贸易走私案中真假两份合同下的款项支付,由于存在对外付汇或是支付给地下钱庄的情况,因此此类型支付可推断存在令人意识到背后有犯罪行为的可能,从而确定主观故意。然而实践中大部分支付行为并不复杂,只是单纯的资金流转,从中亦难以窥视背后的实际情况。
三、补充
除了上述所应知悉的信息外,提供资金和账户还可能出现两种情况,需要特别注意:
第一种是数罪并罚的可能,对于参与到走私犯罪,随后又通过不同渠道对涉案资金进行处理的,可能同时涉及到洗钱罪,在现阶段对洗钱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的情况下,不排除存在数罪并罚的可能。
第二种是其他罪名的可能,对于上游犯罪为走私,而下游行为与走私实行部分关联性不大又不作为走私从犯处理的案件,不排除会变更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或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两个罪名在大部分情况下均比走私要轻,但还是需结合案情进行慎重选择。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