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1588元去看演唱会
却被前排观众遮挡视线
满怀期待奔赴偶像现场
却因视野不佳败兴而归
这样的观演体验
到底能不能找主办方“讨个说法”?
基本案情
刘某和丁某通过某票务APP购买了两张演唱会内场门票,每张票价1588元,座位由系统随机分配至C0区4排41、42号。可到了演唱会现场,二人视线受阻,观演效果不如预期。演出结束后,二人向主办方投诉,未能得到满意结果。随后,刘某二人以“舞台设计不合理导致视线遮挡,且主办方未提前告知舞台设计,构成欺诈”为由,将演唱会主办方、票务代理方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全额购票款,并按照购票款三倍数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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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票务代理方APP上购买演唱会门票,在法律上系与本场演唱会主办方建立服务合同关系,同时原告作为公众服务产品的消费者,亦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救济权益。本案中,原告购买的1588元内场票对应的“四面台”现场布局图、座位随机分配规则,均在网络购票过程中明确公示,原告购票时可清晰查看;舞台搭建质量符合行业标准,不存在设计不合理问题。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隐瞒真实情况”,且原告是在知晓购票规则的前提下自愿购票,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
关于原告提出的“舞台设计不合理、视线受阻”问题,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座位前方并没有柱子、栏杆等固定障碍物遮挡,视线受阻实际是因前排观众与原告身高存在差异,导致观看演唱会时视线被前排观众遮挡,并非主办方可提前控制或避免。且演唱会服务并非单一的视觉体验,还包含听觉享受、现场互动氛围、沉浸式参与感等多重维度。原告已按购票座位全程观看演唱会,双方的服务合同已履行完毕,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主办方存在“未按约定提供服务”的违约行为。综上所述,原告索赔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遂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核心在于厘清“消费者主观感受”与“法律上的违约或欺诈”的区别:
“退一赔三”不是“不满意就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三倍赔偿”,针对的是欺诈行为,而非体验不佳。消费者主张该权利时,需提供证据证明经营者存在故意隐瞒或虚假告知,仅以观演体验不佳为由,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观演体验要讲“客观性”。被前排观众影响视线、觉得自己离舞台较远等主观感受,不属于主办方的违约范畴,但若存在舞台设计与宣传严重不符等客观问题,消费者可依法维权。
购票时务必“看清规则”。网络购票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座位分配方式、现场布局图等关键信息,最好截图留存。如果观众在观演过程中发现舞台前方存在立柱、栏杆等固定障碍物遮挡视线,且遮挡物在购票阶段未明确告知或公示,导致无法正常观看演出,消费者可凭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证明遮挡物客观存在且影响正常观演,要求主办方退还部分或全部购票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供 稿:郑州高新区法院张雯静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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