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婆与丈夫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丈夫离世后,王阿婆一人独居。为解决养老以及身后事,王阿婆与侄女王女士达成口头协议,将自己名下一处房产及部分存款赠与王女士一家,由受赠方为其“养老送终”。
2024年4月,王阿婆将42.8万元存入王女士的银行账户。同年5月,王阿婆将房屋变更登记至王女士的儿子小王名下。
与此同时,王女士搬至王阿婆处居住,照料其日常起居,并承担生活开支。然而好景不长,在照顾王阿婆28天后,因双方生活习惯等原因,王女士搬离了王阿婆住处。
王阿婆认为王女士一家对其未尽到照顾义务,遂将王女士和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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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王阿婆与小王、王女士间虽未签署书面协议,但根据庭审认定的事实,可以确认王阿婆赠与房屋及存款是附有扶养义务的赠与,小王和王女士是共同受赠方,该合同成立并有效。
王阿婆明确表示不认同王女士一家的扶养方式,而小王及王女士则表示已尽力照顾,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也无法实现王阿婆养老的目的。据此,一审法院对王阿婆诉请撤销赠与予以准许。
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王阿婆与王女士一家的赠与合同,小王需将房屋重新变更登记至王阿婆名下,王女士应返还王阿婆银行存款25万元,对王阿婆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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