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青年报客户端讯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韩飏)2025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四周年。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对外通报个人信息保护类案件审判情况及7个典型案例。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涉互联网的民商事上诉案件。北京四中院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王运涛介绍,2022年至2024年,北京四中院审理涉及个人信息权益的二审民事案件66件,案件数量逐年递增,反映出公众对个人信息保护重视程度的提高,其中以“维权”或“揭露真相”为名,公开他人个人信息的现象频繁发生。对此,北京四中院立足审判职能,通过司法裁判切实加强个人信息保护,规范信息处理行为,促进信息合理利用,持续推动互联网空间治理规则完善。
在典型案例“王某某与余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余某与王某某原本是同事关系。2022年5月,余某使用实名认证微博账号发布内容,质疑王某某冒充空姐销售减肥产品,并附其身着制服的照片。王某某随后在微信工作群、朋友圈公开余某的微博截图,披露其职业、工作单位及“匿名举报”行为,并配文“公司竟然会有这种人”。
2023年,王某某另用微博账号发布案件判决书内容,再次公开余某的姓名、职业及工作单位。余某主张王某某侵犯其隐私权、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及维权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余某职业、工作单位、匿名举报行为、诉讼等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信息,王某某未经允许将其公开在其朋友圈,该行为侵犯余某隐私权。一审判决王某某在其朋友圈置顶公开向余某赔礼道歉,并支持部分精神损害抚慰金。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私密信息需场景化认定,即信息是否属于隐私需结合具体场景、当事人主观意愿及传播后果判断。
办案法官表示,隐私信息的核心并不仅仅在于信息“是否无人知晓”,而在于权利人对其私人信息的控制权。即,个人有权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向何人公开自己的信息。民法典对“隐私”的定义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这里的关键是“不愿为他人知晓”。本案中,王某某将“他人”的范畴从“熟人圈”扩大到“社交媒体的公众视野”,违背了信息主体对信息传播范围的意愿,势必会产生他人生活安宁被干扰的风险。
总而言之,“在熟人范围内已知”并不能自动剥夺信息的“私密”属性,信息局部公开也不意味着丧失隐私保护必要性。王某某以“维权”为由公开他人信息,既非法律允许的合理使用,也超出必要限度。据此,北京四中院驳回了王某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北京四中院立案庭庭长张勤缘表示,该案突破了对隐私信息的机械认知,确立“场景综合判定”规则,否定“绝对公开论”,明确信息是否属于隐私需结合传播范围、主观意愿及社会共识判断。即使信息已被特定群体知悉,若行为人扩大传播范围并造成生活安宁受损,仍构成侵权。同时,该案也平衡了维权与侵权界限,即个人维权不得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王某某以“揭露真相”为由公开隐私信息,法院认定其行为不具备正当性。这是回应数字时代隐私保护的需求。
北京四中院审结的案件涉及个人信息侵权场景涉及多个领域,包括网络服务、劳动争议、私人关系、数字认证等,呈现多样性与复杂性的特征。其中,用户诉网络平台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件数量最多,主要包括平台未经许可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拒不配合用户行使个人信息查阅、复制权等。劳动关系场景下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主要包括劳动争议期间用人单位擅自删除员工工作数据、在社交平台发布员工身份信息等情形。私人关系场景下的个人信息侵权案件,主要是朋友、同事及家庭成员因工作、情感纠葛而公开他人信息的行为。
王运涛表示,北京四中院将持续总结涉个人信息案件审判经验,明确“统一服务平台体系”下处理信息是否需要单独同意、私密信息认定、算法歧视等新型问题的裁判标准,探索利用技术调查官等机制辅助事实认定,破解举证难题,为首都数字经济发展与治理现代化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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