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下的正义审判:白家犯罪集团案的法律透视
文/叶雨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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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4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缅北白家犯罪集团作出一审判决:白所成、白应苍等5人被判处死刑,李福寿、李志德2人被判处死缓,其余9名被告人获刑二十年至三年不等。这起涉案资金290余亿元、造成6名中国公民死亡、11吨毒品流入市场的跨国犯罪案件,以司法机关的雷霆审判,向世界宣告了罪刑法定原则的刚性力量。
一、罪刑法定:刑事司法的基石与边界
罪刑法定原则作为现代刑法的基本准则,其核心在于“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在白家犯罪集团案中,这一原则贯穿于定罪量刑的全过程:
2. 犯罪构成要件的法定化
白家集团被指控的12项罪名,均严格对应《刑法》条文。例如:
• 诈骗罪:涉案金额超106亿元,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 故意杀人罪:6名中国公民遭虐杀的手段包括关铁笼、断水断粮,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的加重情节,法定刑为死刑;
• 贩卖毒品罪:11吨甲基苯丙胺的制造与贩卖,远超《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数量大”标准,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3. 量刑幅度的精准匹配
法院对主犯白所成、白应苍判处死刑,不仅因其直接参与故意杀人、贩毒等核心罪行,更因其作为犯罪集团首要分子,需对全部罪行承担责任。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白家集团通过“武装护诈、以诈养兵”模式,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其犯罪链条横跨电诈、赌场、人口贩卖、毒品生产等领域,社会危害性达到极致,死刑适用具有充分法律依据。
二、司法实践:罪刑法定原则的动态平衡
在跨国犯罪案件中,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面临双重挑战:一是法律规范的域外效力,二是证据收集的跨国协作。白家案的审判过程,展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这两大难题的突破:
2. 保护管辖原则的坚决行使
尽管犯罪行为发生在缅甸,但根据《刑法》第八条,中国对侵害本国公民权益的犯罪享有管辖权。白家集团针对中国公民实施诈骗、绑架、杀人等行为,直接触发中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条款。中缅执法部门联合查获的受害人尸骨、制毒工具等关键证据,以及全国200余地数千名受害人的证言,构建起完整的证据链,确保了定罪量刑的精准性。
3. 数罪并罚规则的严格适用
白家集团同时涉及诈骗、故意杀人、贩毒等8项罪名,数罪并罚时如何避免量刑失衡?法院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等重罪优先执行,其余罪名通过附加刑(如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予以惩处。例如,白所成因故意杀人罪、绑架罪、贩毒罪均符合死刑条件,最终仅执行死刑,既体现了对严重暴力犯罪的零容忍,也避免了刑罚的过度叠加。
三、社会意义:罪刑法定与法治信仰的共振
白家案的审判,不仅是对个案的司法裁决,更是对法治精神的生动诠释:
2. 对跨国犯罪的震慑效应
白家集团作为缅北电诈“四大家族”之首,其覆灭标志着中国对跨境犯罪“虽远必诛”的司法决心。从“湄公河惨案”主犯糯康被执行死刑,到明家犯罪集团成员被依法严惩,再到此次白家案的审判,中国司法机关通过一系列标志性案件,向世界传递明确信号:无论犯罪分子藏身何处,只要侵害中国公民权益,必将受到法律严惩。
3. 对公众法治信仰的强化
在电诈犯罪高发的背景下,白家案的公开审判具有显著的普法价值。法院通过详细披露犯罪手段(如“豪车卖茶”骗局)、惩戒体系(如铁笼关押、断水断粮)等细节,既警示公众提高防范意识,也彰显了“罪刑相适应”的法治原则——犯罪代价与危害程度成正比,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都将付出沉重代价。
四、罪刑法定下的正义永不缺席
白家犯罪集团的覆灭,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胜利。从法律条文的严格适用,到证据收集的跨国协作,再到量刑幅度的精准把控,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法治精神的坚守。这起案件再次证明:在罪刑法定的框架下,正义或许会迟到,但绝不会缺席。对于每一个试图游走于法律边缘的犯罪分子而言,白家集团的结局,无疑是最深刻的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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