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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与大家分享过,如果对方状告我方侵权,作为被告方也可以做不侵权抗辩。但是很多人不知道从哪个方向入手去找抗辩依据。
今天高沃小知就给大家分享一些比较重要的抗辩依据。
一、先用权抗辩
先用权抗辩依据就是你比专利权人更早使用这个技术,在对方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做好了制造、使用这个技术的必要准备,而且已经在原规模的范围内继续实施。这种情况肯定是不构成侵权行为的。
有人或许会问,这样一来对方专利是不是没有新颖性,是不是可以对其提出无效。答案是可以的。
二、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与先用权抗辩的抗辩原理近似,即对方权利要求的特征是现有技术,那么作为被告方使用现有技术自然不构成侵权,同样,对方专利也没有新颖性,可以提出无效。
三、权利用尽抗辩
权利用尽抗辩主要针对经销商,如果被告方能证明所销售专利产品的来源,是通过专利权人许可或认可的途径得到的,这种情况即专利权人的权利用尽,后续所有的行为均不侵权。
通俗来讲,专利权人本人或者许可单位把产品卖出去了,那后边这个产品的流通,就和专利权人无关了。
但要注意的是,这个来源不仅仅是合法来源,一定要是权利人许可或认可的来源才可以,合法来源并不一定不侵权。
例如专利权人许可甲售卖其专利产品,同时乙也在自产自销。经销商以合理合法的方式在乙处进货,同样负侵权责任,只不过不用赔偿。只有从甲处进货才真正属于权利用尽原则。
来源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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