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轮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民间借贷引发的债务清偿纠纷案,对“父债子还”这一传统观念作出明确法律界定,判决驳回了债权人要求继承人以其父死亡赔偿金等款项偿还债务的诉讼请求。
2017年,艾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图某借款79000元。2021年5月31日,艾某再次向图某借款4000元,并出具借条确认两笔借款合计83000元,约定于2021年10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艾某未履行还款义务。2023年11月,艾某因交通事故去世。
作为艾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古某等人通过诉讼从事故侵权方获得赔偿款78万余元,其中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图某认为古某等人获得大额赔偿,应“父债子还”,要求其偿还艾某所欠83000元借款。古某等人则认为该债务系父亲个人债务,赔偿款并非遗产,拒绝承担还款责任。协商未果后,图某将古某等人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古某等人所获的交通事故赔偿款是否属于其父的遗产,从而需要用以清偿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法院指出,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死者近亲属因亲人去世所遭受的精神痛苦和未来收入损失等进行的人身性补偿,其权利主体是生者而非死者;丧葬费则是专项用于处理死者后事的费用。这些款项均不具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法律特征,因此不属于遗产范畴。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意味着,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的前提是“实际继承遗产”,且责任范围严格限定在“所继承遗产的实际价值之内”。
诉讼中,法院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图某主张古某等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需举证证明古某等人继承了遗产。但图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古某等人继承了艾某的房产、车辆、存款等任何遗产。双方均确认,除争议赔偿款外,艾某无其他可供继承的财产。
因图某主张的还款基础即“古某等人继承了遗产”不成立,且赔偿款不属于遗产,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在判决后释法,指出“父债子还”并非绝对法律义务,继承人是否承担债务,关键在于是否实际接受继承,且偿还范围仅限于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
判决特别明确了“遗产”与“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区别,认定后者属于近亲属的专属补偿,为近亲属个人财产,非被继承人遗产,无需用于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
法官提醒
这一判决也对债权人提出警示。在债务人死亡后,债权人若想向继承人主张“父债子还”,不能仅凭借贷凭证,还必须主动收集并提供证据,证明继承人确实通过继承获得了遗产,例如:房产或车辆的过户记录、银行存款的支取凭证等。否则,将可能因举证不足而面临败诉风险。
对于债权人而言,防范此类风险最有效的方式是在出借资金之初,就审慎评估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必要时可要求债务人提供财产清单或寻求担保人、抵押物等担保方式,以降低未来可能出现的债权实现风险。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治报
作者:记者 古雪丽 通讯员 阿孜古·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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