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1 日,江苏徐州经开区法院的宣判为这场持续四年的网络霸凌画上句点 —— 被告人孙某因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诽谤罪判处拘役四个月,最终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当庭予以羁押。对 “大衣哥” 朱之文而言,这声法槌不仅卸下了心理重负,更印证了他 “不再忍受” 的维权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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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关键事实勾勒出网络暴力的典型特征:
时间跨度长:自 2020 年 4 月起,孙某持续发布恶意内容长达四年多,远超普通侵权行为的存续周期;
内容恶性强:999 条发布视频中 80% 含辱骂内容,包括将朱之文头像 P 至不雅场景、编造 “私生子”“儿媳出轨” 等谣言,甚至牵连其幼孙;
传播范围广:29 条视频播放量超 5000 次,单条最高达 21 万次,形成对受害人社会评价的全域冲击。
值得关注的是,庭审中孙某虽反复道歉却无法说明施暴缘由,仅以 “被拉进攻击微信群” 搪塞,这种无差别恶意恰是网络暴力的荒诞之处 —— 加害者与受害者素不相识,却仅凭网络匿名性肆意践踏他人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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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逻辑:精准适用法律的 “教科书式” 实践
法院的定罪量刑并非偶然,而是严格依据《刑法》及网络暴力治理新规形成的精准裁决,其核心逻辑体现在三方面:
1. 双重罪名的法理依据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要求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诽谤罪则需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且情节严重”。本案中,孙某的 P 图丑化行为直接构成 “公然侮辱”,而编造家庭绯闻的行为则符合 “捏造事实诽谤”,两项罪名分别成立且独立成罪,故适用数罪并罚。
2. “情节严重” 的量化认定
司法解释明确,网络诽谤 “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 即构成 “情节严重”。孙某 29 条视频均达标,且存在 “持续四年攻击”“牵连家庭成员” 等加重情节,远超入罪门槛。即便其当庭认罪认罚获得从轻处罚,仍无法抵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3. 自诉程序的突破价值
此案由朱之文刑事自诉启动,却展现了司法机关的协同发力:律师团队 2024 年 5 月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北京互联网法院协助披露账号主体信息,公安机关应法院要求提供技术支持,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这一过程精准落实了 “两高一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中 “公安机关协助取证” 的规定,破解了受害人 “取证难” 的传统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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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意义:网络不是法外之地的具象注解
作为公众人物维权的标志性案件,此案的影响力早已超越个人范畴,成为网络暴力治理的重要里程碑:
1. 击碎 “网暴无刑责” 的认知误区
长期以来,“法不责众”“言论自由无边界” 的错误认知助长了网络戾气。此案以实刑判决明确警示:匿名性不是免责符,点击发送键需承担刑事责任。正如朱之文所言:“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为言行负责”。
2. 树立 “自诉 + 公力协助” 的维权范式
此前朱之文曾三次因名誉权纠纷撤诉,折射出受害人 “维权成本高、举证难度大” 的普遍困境。而本案中,律师公证固证、平台披露信息、公安协助调查的联动模式,为普通公民应对网络暴力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路径,呼应了《指导意见》中 “畅通诉讼程序” 的要求。
3. 强化平台主体责任的倒逼效应
判决书中未提及平台责任,但案件暴露的 “四年发布近千条恶意视频未被有效处置” 问题,实则对网络服务提供者敲响警钟。根据《指导意见》第六条,若平台 “拒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致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此案或将推动平台建立更严格的恶意内容筛查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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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思考:从个案胜利到系统治理
朱之文在胜诉后透露 “将继续起诉另一名网暴者”,显示出受害人维权意识的觉醒。但要真正净化网络空间,仍需突破 “个案维权” 的局限:
立法层面:需进一步明确 “深度合成技术造伪”“组织水军攻击” 等新型网暴行为的定罪标准;
执法层面:应扩大公诉程序适用范围,对 “严重危害社会秩序” 的网暴案件主动介入,减少受害人自诉负担;
社会层面:需通过典型案例普法,矫正 “围观起哄无罪” 的扭曲心态,培育理性网络生态。
当农民歌手拿起法律武器捍卫尊严,当司法机关以实刑惩戒网络暴力,这场胜利不仅属于朱之文个人,更属于每一个渴望安全网络环境的普通人。正如判决所昭示的:在数字时代,人格尊严同样需要法律铠甲的周全守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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