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晚报掌上长沙11月3日讯(全媒体记者黄能)停在路边的车辆被坠落的花盆砸中,车主和花盆主人因赔偿事宜协商无果最终对簿公堂。近日,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花盆主人承担90%责任,车主承担10%的责任。
今年6月25日,钱女士将轿车停放在望城区某小区一楼临街道路边,傍晚,车辆被费女士居住房屋阳台坠落的花盆砸中,导致后挡风玻璃及贴膜损毁,双方互加微信协商赔偿事宜,因钱女士坚持去4S店修车,协商无果。第三天,钱女士将车辆送至湖南某有限公司维修,共产生了4462元维修费。当她将维修费明细告知费女士时,对方以维修费用过高且超出合理范围为由拒绝赔偿。钱女士于是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费女士辩称,原告的车辆车龄已达4年8个月,存在自然磨损和折旧,维修时应综合考虑车辆实际状况,选择合理的维修方案和配件。原告单方按照新车标准进行维修,导致维修费过高,超出了合理的赔偿范围。同时,被告还指出原告停车位置存在“门前禁止停车”的警示标识,原告无视警示违规停车,对车辆受损存在重大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费女士作为花盆的所有人、管理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钱女士在协商无果后将车辆送至4S店维修,且事后及时将结算详单及支付记录发送给被告,其行为并无不当,产生的维修费4462元亦属正常合理范围。但考虑到原告将车辆停放在非划定停车位,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法院根据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小区车辆停放实际情况、车辆损害程度等因素,酌定原告自身承担10%的责任,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即90%的责任。
法院遂判决被告费女士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01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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