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死刑也未能减少强奸幼女案发生?
仅2025年,已经有多起因强奸幼女被判刑案件,仅报道出来的有:
湖南株洲陈某晴案 :罪犯陈某晴1989年6月出生,2022年1月前后,化名陈某宇,假扮初中生混入初中学生自建QQ群、微信群,诱骗女学生与其发生性关系。2022年2月至3月初,陈某晴先后10次奸淫3名幼女,其中伙同他人轮奸3次,还强奸1名未成年女学生未遂。同年2月中旬至4月初,陈某晴为牟利,介绍6名同案犯对1名幼女实施奸淫。此外,陈某晴还猥亵其他2名幼女,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起。2025年5月16日,陈某晴被押赴刑场,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安徽宣城沈某案:沈某1995年11月出生,以提供食宿、带领吃喝玩乐等为诱饵,笼络40余名未成年人和社会青年,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他诱骗19名未成年女性及1名成年女性从事卖淫活动,还先后强奸、奸淫8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包括5名幼女。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等数罪并罚,决定对其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5年10月30日,沈某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赵某案: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赵某利用在非法成立的某“成长教育基地”担任教员的身份,伙同其他教员对数十名未成年学员实施虐待和非法拘禁,形成恶势力团伙。赵某利用虐待、拘禁行为对学员形成的心理控制,采取胁迫、利诱等手段,多次对8名未成年女性学员实施强奸,其中包括3名幼女。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赵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王某某案: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王某某在某网络平台上专门以小学、初中女学生为对象,采用冒充导演招募小演员等方式,诱骗、胁迫未成年被害人拍摄并发送裸体等不雅照片、视频,后将被害人约出实施强奸。王某某共强奸并猥亵9名未成年女性,其中包括7名幼女、1名精神发育迟滞的未成年女性。第一审、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某死刑,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核准。
虽然司法机关坚决打击强奸幼女犯罪,该判死刑都坚决判处死刑,但是,死刑未能显著减少强奸幼女案。核心原因,在于这类犯罪的特殊性、社会治理的复杂性以及法律威慑的局限性。以下从犯罪动机、司法实践、社会环境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一、犯罪动机的非理性与死刑威慑的失效
1. 性冲动驱动与心理扭曲
强奸幼女犯罪多由病理性欲望或反社会人格驱动,行为人往往难以抑制冲动。例如,2025年执行死刑的沈某,通过诱骗、精神控制长期侵害8名未成年女性(含5名幼女),其犯罪行为更多是为了满足畸形的控制欲和性快感,而非基于对死刑的理性权衡。心理学研究表明,这类犯罪人普遍存在认知偏差,认为自己不会被抓获,或对刑罚后果缺乏真实感知。
2. 犯罪决策的即时性
性侵犯罪往往发生在私密场所,行为人在实施侵害时处于情绪失控状态,难以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例如,2024年湖南徐某华案中,作为小学校长的徐某华利用职务之便,在教室隔壁房间多次性侵幼女,其行为完全悖逆伦理,但在作案时并未因“可能被判死刑”而停止。
3. 再犯风险的特殊性
部分犯罪人具有成瘾性犯罪倾向。例如,2025年执行死刑的陈某某,曾因强奸罪入狱,出狱后仅两个月又通过网络诱骗3名幼女实施7次强奸,并组织轮奸3次 。这类累犯的犯罪行为已形成行为模式固化,死刑威慑对其再犯冲动的抑制作用微乎其微。
二、司法实践的局限性与法律执行的漏洞
1. 死刑适用的严格性与犯罪黑数的存在
虽然法律对强奸幼女案件规定了死刑,但实际执行中需满足极其严重的情节(如多人受害、手段残忍、导致死亡)。例如,2023年“两高”司法解释明确,仅在“造成幼女重伤”“长期多次强奸”等情况下才适用死刑 。这导致大量未达死刑标准的案件仍在发生,而隐性犯罪(如未报案或证据不足的案件)的实际数量可能远超统计数据。
2. 特殊身份犯罪与监管盲区
教师、监护人等负有照护职责者犯罪占比超90%,暴露出监管机制的失效。例如,2024年郭某某案中,身为小学教师的郭某某在六年内奸淫6名幼女百余次,其犯罪行为长期未被发现,反映出校园内部监督、入职查询制度的执行漏洞 。即便法律规定对特殊职责人员“从重处罚+从业禁止”,但实践中仍存在“带病入职”现象。
3. 网络犯罪的隐蔽性与法律滞后性
新型犯罪手段(如网络诱骗、虚拟身份伪装)让法律难以快速应对。2025年王某某案中,犯罪人通过网络平台冒充导演招募“小演员”,诱骗7名幼女拍摄不雅视频后实施强奸,其行为跨越多个地域,且利用平台监管漏洞(如未严格审核用户身份)长期作案 。尽管《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要求平台落实内容审核,但技术防控仍存在滞后性。
三、社会环境的复杂性与系统性治理的缺失
1. 留守儿童与弱势群体的保护真空
农村留守儿童因亲情缺位、监管薄弱,成为性侵犯罪的高危群体。例如,2024年公某某案中,留守儿童张某从12岁起被同村男子长期性侵,最终自杀身亡 。此类案件往往因取证困难、报案延迟,导致犯罪持续数年。虽然多地建立了“留守儿童关爱中心”,但资源投入不足、覆盖范围有限,未能形成有效防护网。
2. 家庭与学校教育的双重缺位
性教育的滞后:超过60%的家长从未对孩子进行过系统的防性侵教育,导致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意识。2025年“女童保护”调查显示,仅30%的家长认为孩子具备基本网络安全意识 。
强制报告制度的执行困境:尽管法律要求教师、医生等发现疑似性侵必须报案,但实践中因“怕担责”“不愿得罪人”等心理,大量线索未被及时移送。例如,2024年耒阳徐某华案中,若学生家长未主动介入,犯罪可能继续隐匿。
3. 公众认知与舆论导向的偏差
部分舆论对性侵案件存在受害者污名化倾向,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庭不敢报案。例如,某些媒体在报道中使用“自愿发生关系”“早恋”等模糊表述,削弱了公众对犯罪严重性的认知。此外,对死刑的过度依赖也掩盖了社会治理的深层问题,使公众误以为“严惩罪犯即可解决一切”,忽视了源头预防的重要性。
四、突破困局:构建多层次预防体系
1. 法律层面:强化刚性约束与技术防控
- 扩大死刑适用范围:建议将“奸淫12周岁以下幼女”“导致幼女感染艾滋病”等情形直接纳入死刑适用范畴,减少司法自由裁量空间。
- 完善附加刑体系:引入化学阉割(如韩国对恋童癖惯犯实施药物抑制)、终身电子监控等措施,降低再犯风险 。
- 推动网络平台责任立法:强制社交软件开启“青少年模式”,运用AI技术自动识别“招募小演员”“约见未成年人”等危险话术,发现异常账号立即封禁并移送司法机关 。
2. 社会层面:织密防护网络与提升意识
- 加强家庭监护与教育:通过社区“家长学校”开展防性侵专题培训,推广《家庭未成年人安全自查清单》,覆盖网络监管、情绪观察等核心要点 。
- 深化校园安全管理:落实教师入职查询制度,将“预防性侵”纳入师德考核;在农村学校配备专职心理教师,定期开展匿名问卷调查筛查风险 。
- 强化社区支持网络:在留守儿童集中区域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提供课后托管、心理咨询等服务,并通过“成长观察员”制度实时监测异常情况。
3. 司法层面:优化程序与提升效率
- 完善一站式取证机制:在市县两级建设“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办理中心”,整合询问、取证、心理疏导功能,避免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 。
- 建立跨区域协作平台:针对网络犯罪跨地域特点,推动公安、网信、教育部门数据共享,实现线索快速移送、犯罪链条精准打击 。
- 加强司法公开与案例警示:定期发布典型案例(隐去被害人信息),通过“云端法庭”直播庭审,向社会传递“侵害未成年人必严惩”的信号 。
结语
死刑是惩治强奸幼女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绝非唯一手段。这类犯罪的减少,需要法律威慑、社会治理、家庭教育的协同发力。唯有打破“重刑轻防”的思维定式,构建“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的立体防控体系,才能真正守护未成年人的安全与尊严。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死刑复核案件中强调的:“司法的终极使命,不是完美地惩罚邪恶,而是让邪恶无从滋生。”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