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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40周年纪念特刊|经典报道(1995—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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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追踪卡式炉爆炸毁容

见证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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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8日,17岁的北京女孩贾国宇和家人在一家餐厅吃火锅时,火锅下燃烧着的卡式炉突然发生爆炸,花季少女惨遭毁容。事故发生后,经有关部门认定,是卡式炉质量不合格导致爆炸。

经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贾国宇损伤为面部、双手烧伤。治疗后伤情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影响。贾国宇劳动能力部分受限,丧失率为30%。

为了给女儿讨说法,贾国宇的父亲将涉案餐厅、气雾剂及卡式炉生产厂家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23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失费160余万元。这是我国原告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首起诉讼。

贾国宇的父亲提起诉讼后,1995年8月14日,《中国消费者报》1版刊发《卡式炉爆炸,毁了少女一生,贾国宇等依法索赔230万元》,对该案进行跟踪报道,见证了中国精神损害赔偿第一案的审理及判决过程。

主审该案件的法官陈继平在2013年接受《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时回忆,上个世纪90年代,海淀法院审理了多起人身伤害赔偿案件,受当时法律法规局限,很多民事案件都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来判决,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没有先例。在该案审理中,他一方面对受害者抱有同情,另一方面也感觉到了压力,因为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陈继平和审判团队研究了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比了《民法通则》,找到了残疾赔偿金的概念,并尝试在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法律规定前将其纳入残疾赔偿金范畴。

1997年3月15日,贾国宇案开庭宣判。判决书称,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按照实际损失确定,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其通常表现为人格形象与人体特征的毁损所带来的不应有的内心卑屈与羞惭。贾国宇在事故发生时尚未成年,烧伤造成的疤痕对其容貌产生明显影响,给其精神造成的损失是终生的,甚至将导致其心理情感以及思维行为的变异,必须给予抚慰和赔偿。故判决卡式炉生产厂家赔偿贾国宇治疗费等17万余元,以及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残疾赔偿金10万元。一审判决宣判后,各方均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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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精神损害赔偿案经《中国消费者报》等媒体报道后,在全国掀起巨大反响。从那天起,精神损害赔偿走到了前台。

判决后,该案件被归纳为实现了三个突破:一是精神损害赔偿的突破,主要指法院认定了权利主体健康权受侵害后有精神损害赔偿,以及判决给予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二是判决书论证方式的突破,法院不再以传统简单、高度概括、模式化方式论述,而是采取了将逻辑推理、法理精神和情感因素等综合考虑予以分析的论证方式;三是社会平均寿命的采纳,在对丧失部分劳动能力后进行赔偿的标准上,采取了社会平均寿命年限作为合理依据,使受害者利益得到更大程度上的保护。

自贾国宇案件后,全国陆续出现了类似判例。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残疾赔偿金的规定做出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被业界称作是“中国人格权司法保护的第二个里程碑”。至此,为精神损害赔偿寻找法律依据不再是让法官们头疼的事。

2013年10月25日颁布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精神损害赔偿作出了相应规定。这意味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写入了精神损害赔偿,更赋予了消费者就精神损害索取惩罚性赔偿的权利。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法律体系极不健全,理论界认为人的生命价值、人格尊严不能用金钱估价,长期否认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并没有直接指明精神损害赔偿。而贾国宇在人身伤害范畴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突破了人格权领域的赔偿范围。

回看这起30年前的案件,正是贾国宇当时敢于站出来维护自身权益、法官敢于创新审判,让精神赔偿这个词家喻户晓。

如今,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概念已经深入人心。家庭装修不环保,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照相馆洗坏了老照片,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数额究竟应该是多少?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


1995年

大声疾呼

“上帝”不该因正当维权成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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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天津汉沽百货商场,一场因金手链质量问题引发的消费纠纷,将消费者郭景巧从维权者推向了囚徒的境地,成为那个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进程中,一个绕不开的标志性事件。

1994年5月16日,郭景巧在汉沽百货商场花费2644.10元购入一条金手链,仅4天后手链突然断裂。她第一时间找到商场,对方简单修复后便交还。没过多久,手链表面又浮现出密密麻麻的针眼砂眼。5月28日,郭景巧提出退换货要求,商场承诺10日内答复,却自此开启了拖延战术。

此后半个月,郭景巧4次前往商场交涉,均被工作人员以“领导不在”“需要核实”等理由搪塞。6月11日,她第5次来到商场要求退货,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并升级为肢体冲突。当天,郭景巧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参与冲突的商场员工未受到任何追责。

随后,商场经理、副经理作为自诉人,对郭景巧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指控其侮辱他人。6月23日,郭景巧被正式逮捕,从一名维权消费者沦为阶下囚。8月1日,天津市汉沽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郭景巧犯侮辱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赔偿两位自诉人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3237.71元。二审虽撤销了民事赔偿部分,但维持了拘役判决。直至12月22日,郭景巧才结束183天的羁押。

事件发生后,汉沽当地70多位居民自发联名,致信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及20多个党政机关,为郭景巧鸣冤。《中国消费者报》刊发《从“上帝”到囚徒说明了什么》还原了事件全貌,并开辟专栏,围绕“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究竟该如何维权”“商家与消费者的纠纷是否该动辄上升到刑事层面”等问题,邀请法律专家、消费者代表、企业经营者展开讨论。一时间,来自全国各地的读者来信、专家评论涌入编辑部,让这场原本局限于天津汉沽的个案成为全国关注的公共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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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初期,社会对消费者维权的认知仍停留在商品质量纠纷层面,一旦涉及冲突,经营者往往倾向于将消费者视为麻烦制造者。《中国消费者报》的报道通过详细梳理郭景巧5次交涉的时间线、商场推诿的证据,以及处罚过程中的明显不公,清晰指出郭景巧的情绪失控源于商家长期漠视消费者诉求,其维权行为具有天然正当性,不应被简单等同于违法闹事。

有法学专家明确提出:“商场作为经营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提供合格商品’和‘及时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义务,却反以刑事诉讼追责消费者,这是典型的权利倒置。”

这些观点通过报纸传播到全国,推动了司法系统对消费纠纷的重新审视。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批复中强调:“处理消费纠纷引发的案件,应充分考虑纠纷起因、双方过错程度,注重调解优先,避免简单适用刑事处罚。”这一变化让无数消费者避免了因维权获刑的风险,也让司法机关在处理类似案件时有了更清晰的裁判指引。

通过该案,立法机构意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实施不仅需要“禁止侵害”的条款,更需要保障维权渠道的配套机制,比如明确消费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路径,减少消费者维权的制度性障碍。

此案还倒逼商家正视投诉机制,推动消费服务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改进。当时,不少商家对待消费者投诉的态度普遍消极,要么拖延敷衍,要么强硬拒绝,缺乏系统化的投诉处理流程。《中国消费者报》在报道中直击这一痛点,不仅点名批评汉沽百货商场漠视消费者权益,更通过采访行业专家,提出建立标准化投诉处理机制的具体建议,如明确投诉响应时限、设立专人对接岗位等。

报道引发了商业领域的广泛反思。当时,国内多家大型商场如北京王府井百货、上海第一百货等纷纷主动联系报社,咨询消费者投诉处理规范,并很快推出“7日内投诉必回应”“投诉处理进度实时反馈”等制度。汉沽百货商场也在舆论压力下,重新梳理投诉流程,增设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员,专门负责对接售后纠纷。这种从被动应对到主动改进的转变,标志着我国商业服务开始从重销售向重服务转型,为后续消费市场规范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郭景巧案虽已过去近30年,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印记。可以说,这起事件加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纸面规定到社会共识的落地,推动了我国消费者维权意识的大规模觉醒。


1995年

扮客商探老巢

用一纸报道终结游艺机野蛮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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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11日、10月13日,《中国消费者报》1版以《祸起灞桥——新筑乡劣质游艺机探秘》为题,分上下两篇,大篇幅报道了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新筑乡的游艺机生产乱象。该报道犹如一记重锤砸向游艺机的安全隐患,成为行业从野蛮生长迈向规范发展的重要转折点。

1995年,随着公园、游乐场兴起,游艺机成为大众休闲娱乐的热门选择,其背后的安全隐患却被热闹的消费场景掩盖。《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暗访中发现,西安市灞桥区聚集了数十家游艺机生产作坊,这些作坊大多没有正规生产资质,却在大量制造碰碰车、海盗船、旋转木马等游乐设施,“三无”产品流向全国多地游乐场。

10月11日,《祸起灞桥》上篇刊发,记者实地暗访还原了游艺机生产的混乱图景:小作坊里,工人未经专业培训,仅凭经验切割钢材、焊接部件;关键的安全防护装置,如碰碰车的防撞缓冲垫被替换成劣质泡沫;本应经过严格检测的钢架结构,存在明显的焊接裂缝。

更令人心惊的是,这些“带病”游艺机通过未规范的渠道流入市场,部分游乐场为节省成本,明知设备不合格仍照常运营。此前,多地已发生游客被甩出设备、设施突然停运等安全事故,但问题始终未得到系统性解决。

10月13日,《祸起灞桥》下篇接续发力,将焦点转向“乱象为何滋生”的深层追问。报道指出,当时游艺机行业缺乏统一生产标准和监管细则,地方监管部门对作坊式生产的查处力度不足,部分企业甚至通过伪造检测报告逃避检查。同时,游乐场的安全验收流程流于形式,消费者对游艺机的安全认知普遍薄弱,多数人游玩前未关注设备是否具备安全资质。

两篇报道不仅附上了记者拍摄的作坊生产现场、不合格设备细节等图片,还引用了多位消费者的维权案例和行业专家的警示,用扎实的调查数据和鲜活的事实揭示出游艺机安全问题并非个案,而是亟待解决的行业通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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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刊发后,引发社会强烈反响。读者来信、来电不断,有消费者分享自己的惊险经历,有业内人士揭露更多行业潜规则,有地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据此提出加强游艺机安全监管的建议。《中国消费者报》并未止步于报道,而是持续跟进后续动态,开设“游艺机安全大家谈”专栏,邀请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法律专家和消费者代表展开讨论,为推动问题解决搭建沟通平台。

报道的刊发,推动各地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游艺机安全专项治理。西安当地联合文旅、应急管理等部门对灞桥地区游艺机生产作坊进行全面排查,取缔无证无照作坊17家,对3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企业处以罚款并责令停产整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同步开展游乐场安全检查,重点排查来历不明、未经检测的游艺机,其中,北京停运不合格设备23台,整改安全隐患11处。

这次专项治理推动了监管模式的转变。多地建立“生产—销售—运营”全链条监管机制:生产环节,监管部门定期对企业进行飞行检查;销售环节,要求经销商留存设备认证文件和检测报告;运营环节,游乐场需每月开展安全自查,并接受监管部门的季度抽查。

中国游艺机协会结合报道内容,组织起草《游乐设施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游艺机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生产流程中的质量控制点,还对设备的设计、材料、焊接、检测等关键环节制定了强制性标准。

国家技术监督局以报道为重要参考,专门出台《游乐设施生产认证标准》,将游艺机纳入强制性认证范畴。

该报道也对消费者起到了警示教育作用。通过披露具体的事故案例、展示不合格设备的细节,让消费者直观感受到不安全游艺机的危害。《中国消费者报》还在专栏中普及了游艺机安全鉴别技巧,如查看设备是否有生产许可证编号、安全防护装置是否完好、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等,成为消费者自我保护的实用工具。

《祸起灞桥》以媒体监督为起点,推动游艺机行业完成了从“重数量轻安全”到“安全与发展并重”的转型,更让“安全是游乐的前提”理念深入人心。如今,当人们在游乐场享受欢乐时,或许不会想到,这份安心背后凝结着30年前一篇深度报道的推动,以及各方力量共同守护游乐安全的努力。而这正是媒体监督推动社会进步、守护消费者权益的生动写照。


1995年

剖视抗癌假药“自航灵丹”

力促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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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2月1日,卫生部发布《关于查处“灵芝孢子粉”的通知》,明令全国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标有“自航”注册商标的灵芝孢子粉依法进行查处。在此前后,卫生部药政局依据相关规定将“自航灵丹”和灵芝孢子粉定性为假药。但一年后,该产品仍然在多地热销。

1995年,《中国消费者报》联合其他5家媒体针对“自航灵丹”展开深入调查,并于当年11月以《“自航灵丹”剖视》为题进行了报道,揭露了“自航灵丹”的多种欺骗手段。

上世纪90年代,声称能够防癌抗癌的“自航灵丹”,在多方炒作下成为不少人心中的抗癌神药。然而,1995年9月20日,刘志明等7名癌症患者或亲属委托中国弱者保护中心律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赔偿诉讼,状告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航灵丹”的生产者)和两家媒体。诉状称,原告看到“自航灵丹”杀癌功效的系列宣传材料后,于1994年5月至1995年1月间,陆续购得价值189610元的“自航灵丹”,供身患癌症的亲人或本人服用。但服用结果表明,均无其产品说明及宣传材料所宣称的直接杀癌作用与100%的有效率,不但使原告花费巨大,而且延误了治疗时机。

《中国消费者报》与其他5家媒体开展联合调查,发现“自航灵丹”在产品推销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问题。比如曾出席所谓“‘自航灵丹’专家鉴定会”的专家组长,中国中医研究院教授吴伯平及广安门医院肿瘤科教授余桂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此次鉴定会只能叫产品评议会或者评审会,并非正式的医药科研成果鉴定会,更非所谓国家级鉴定。专家们当场就指出,“自航灵丹”的现有研究达不到新药审批要求。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药理室教授周远鹏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们从没有进行过灵芝孢子粉和灵芝子实体的比较研究,灵芝孢子粉疗效相当于灵芝子实体的75倍是无稽之谈。”

同时,贵州省卫生厅于1994年12月签发的《关于同意“自航灵丹(饮品)”生产销售的批复》强调,参照国家冷饮卫生标准生产销售的该保健食品,“其产品说明书和宣传材料必须经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核并不得宣传、暗示疗效”。

“自航灵丹”在产品推销过程中宣传的治愈病例也均为伪造。甚至在患者去世后,“自航灵丹”仍在媒体上以患者及其亲属的名义宣称试用产品获得奇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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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媒体7名记者署名的《“自航灵丹”剖视》一文刊发后,引发了各界对于保健食品功效宣传真实性的广泛关注。该报道获第10届中国产业经济好新闻三等奖、第8届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作品奖。更重要的是,该报道促进了保健食品生产和销售管理进一步规范。

1996年3月15日,卫生部发布《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并于同年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规定,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不得宣传疗效作用;在广告中宣传疗效或利用封建迷信进行保健食品宣传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近年来,消费者健康消费观念不断增强,保健食品市场热度持续攀升。对此,相关部门大力加强保健食品规范管理。为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市场监管总局组织编制了《保健食品标注警示用语指南》,并于2020年1月1日实施;2023年12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标志规范标注指南》,指导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规范标注保健食品标志,正确引导消费。

今年8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召开食品安全专题新闻发布会,据介绍,自2020年4月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安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等7部门,开展了为期5年的保健食品行业专项清理整治行动。5年来,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非法添加等行为,强化网络、广告、反不正当竞争、直销、旅游市场等重点领域执法,查办案件3.1万件,罚款5.4亿元;加大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侦办假劣保健品刑事案件1.2万件。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扎实推进老年人药品、保健品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持续守护老年消费群体合法权益,着力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1995年

率先报道“王海现象”

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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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正式施行后,消费者对其认知度不高,尤其对经营者欺诈消费者须“退一赔一”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原第四十九条),公众了解得更少。彼时,《中国消费者报》编辑部正四处寻找相关典型案例,希望通过宣传报道让这一亮点条款被更多人熟知。

一个年轻人的出现,为此带来了转机。1995年3月下旬,一位化名王海的消费者在北京隆福大厦分两次购买了12副假冒索尼耳机,并要求商家退一赔一。但商家认为,王海第二次购买10副耳机的行为属于知假买假、钻法律空子,是刁民,拒绝赔偿。王海不服,向法院起诉。《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得知此事后,费了九牛二虎之力,大海捞针般找到了王海,并与远在山东青岛的他取得联系,完成独家采访。1995年8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刊发两位记者采写的《刁民?聪明的消费者?》等一组独家报道,率先披露了王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假索赔的情况,并呈现了3位法律专家对此事的不同观点。该组报道一经发布便引发强烈反响:报社收到大量读者来信与投稿,支持者和反对者各持己见;北京百盛商场更将这张报纸放大10倍张贴于大厅,并发起悬赏百万的打假倡议。随后,《中国消费者报》又大篇幅编发了3期观点不同的文章,引起了更多关注。

《中国消费者报》认为此事极具典型意义,后续进行了追踪报道。王海从青岛再次来到北京,接连跑了京城10家大型商场,专挑假货购买后要求双倍赔偿。50天内,他获得近8000元赔偿金,但也有个别商场拒不赔偿,甚至对其进行威胁。1995年8月至9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全程跟踪采访了王海的此次行动,撰写独家报道《“刁民”购物索赔记》在报纸1版刊出。

1995年11月24日,《中国消费者报》独家策划并联合中国消费者协会组织了“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主题座谈会。国内外约140家主流媒体以大篇幅版面报道此次会议盛况,“王海现象”自此轰动全国。1996年10月9日,《中国消费者报》再次策划并联合中消协组织了“制止欺诈行为,落实加倍赔偿”座谈会。会议推介了北京市法院系统审理购假索赔案例的经验,对推动全国范围内深入贯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别是法院系统在审理同类案例时准确适用法律起到了积极作用。

30年来,运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维权的消费者越来越多,行政执法与司法判决案例中也越来越多适用该条款,赔偿范围由商品延展到服务领域,涉及商品从低价值消费品延展到电脑、手机、汽车、商品房等高价值消费品。

影响

在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1995年《中国消费者报》对“王海知假买假”事件的报道及引发的全国性大讨论,无疑影响深远。它不仅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惩罚性赔偿条款走进公众视野,更极大力度地促进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宣传,彻底激活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其影响一直持续到今天。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之初,法律文本的进步性与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滞后性形成矛盾。《中国消费者报》敏锐捕捉到王海这一典型案例,首篇报道《刁民?聪明的消费者?》的标题直接将核心争议抛向社会。

这一问彻底打破了市场的沉寂。《中国消费者报》并未急于定调,而是通过呈现专家不同观点、编发读者正反两方来信,成功将王海的个人行为升格为全社会关注的现象。随后,对王海京城购假全过程的追踪报道《“刁民”购物索赔记》,更以生动的新闻事实,将抽象的法律条款转化为可感知、可复制的维权实践。

回望历史,《中国消费者报》对“王海现象”的报道,是媒体履行社会责任的典范之作,是一场全民参与的消费维权启蒙运动。《中国消费者报》凭借敏锐的新闻嗅觉与社会担当,成功将一个充满争议的个体事件转化为推动法治进程、启蒙公民意识的强大动能。其以案例普法、以舆论促维权的实践,至今仍是消费维权领域的经典范本,持续影响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从“刁民”到“聪明的消费者”,再到如今万千依法维权的普通民众,这条观念的演进之路正是始于30年前那一系列报道所发出的振聋发聩之问。

从开创性发现知假买假典型人物,到前瞻性组织研讨消费者购假索赔中的突出问题,引发“王海现象”大讨论,再到对相关案例的持续报道,数次以落实惩罚性赔偿条款为题召开座谈会。在《中国消费者报》一次次的组织策化推动下,在众多媒体协力报道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普及,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大大增强。


1996年

追查劣质注射器

牵出药品回扣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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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5月29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获悉,湖南省常德市多名患者在肌肉注射后出现“烂屁股”怪病。这个“怪病”会不会是假冒伪劣一次性无菌注射器作祟所致?为弄清真相,记者经过深入采访调查,挖掘出了这一事件背后的黑幕。

由于一次性注射器技术准入门槛较低、生产工艺不复杂、行政审批相对简单,当时国内正式注册的一次性塑料注射器企业达数百家。未注册、违法生产销售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的地下手工作坊更是难以计数。

调查显示,自1996年5月30日起,常德市某医院先后住进了20多位症状相似的病人,这些病人打针部位出现深度脓肿、皮肤变红溃烂,病情反复发作。医生判断病因是细菌感染。患者中,年龄最大的55岁,年龄最小的4岁半,大部分是妇女和儿童。

记者到达常德后,在常德市工商局的全力支持下,赶赴医院探望患者。记者看到,数十名患者注射部位溃烂成香烟粗细的“瘘管”,“瘘管”周围皮肤红肿坚硬,皮下组织大面积深部脓肿,严重者波及臀部肌肉的1/5。患者住院治疗期间虽经多次手术,依然无法遏制溃烂蔓延。

记者经过深入调查采访,确定患者感染原因系所使用的注射器为一批回收的、重复使用的一次性无菌注射器。记者进一步调查证实,其来自江西某医院的废品筐。江西不法分子邱某先后4次向常德市卫生防疫站直属的卫发贸易公司推销了这种注射器7.38万支,卫发贸易公司将其中4.52万支销售给常德市某些医疗单位。所有存在问题的注射器均源自卫发贸易公司。

1996年7月10日、12日、17日,《中国消费者报》连续3次对这一事件进行了大篇幅报道。此后,记者不断接到患者电话,反映医疗及善后问题扯皮、有关责任人逍遥法外等。

《中国消费者报》再次派出记者进行采访。记者调查发现,不少患者出现了可怕的后遗症,有的伤口经多次手术仍无法愈合,有的出现头痛、心悸、脱发、失眠等症状。此次回访,记者发现,该事件的有关责任人未受到应有的处罚:不法分子邱某事发后脱逃;对卫发贸易公司经理关某某的处理仅为停职和取消职称晋升资格;对卫生防疫站站长罗某某未进行任何处理。

此后,在有关方面的干预下,事件处理出现转机。卫生部门负责人探访了患者并召开了与患者代表的对话会。

1996年10月9日,《中国消费者报》再度刊出大篇幅报道《生命不该如此之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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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明晰后,常德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将卫发贸易公司尚未销出的2.5万支伪劣注射器全部收缴。湖南省工商系统采取行动,将已被销往岳阳、株洲、衡阳等地的伪劣注射器悉数收缴。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领导看到相关系列报道后,批示认为“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回扣经销假冒伪劣医疗器械的案例”,并将本案列为1996年全国十大损害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之一、1996年打击药品回扣第一案。

国家医药管理局紧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的通知》,在全国范围内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巡回监督检查制度。中央及地方媒体对案件跟进报道。有关部门纷纷采取专项治理行动。假冒伪劣一次性注射器泛滥势头得到根本性遏制。

此后,我国对于一次性注射器的管理持续加强。2001年9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GB 15810—2001《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国家标准,2019年该标准修订为GB15810—2019并于2020年11月1日实施。2021年3月1日,YY/T 0573.4—2020《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第4部分:防止重复使用注射器》实施。

2014年3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医疗器械按照风险从低到高分为一、二、三类,其中,三类医疗器械如一次性无菌注射器、心脏起搏器等实行严格注册监管。2021年6月1日,新修订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施行。

2024年12月,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其中,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5部行政法规,调整了已不使用的机构名称、已变更的机构名称和职责划转涉及的机构名称。

《生命不该如此之轻》获中国产业经济好新闻一等奖。


1997年

曝进口奶酪伪造保质期

揭食品低级造假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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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进口食品在国内市场被贴上“高档消费”的标签,让部分不法经营者嗅到了可乘之机。将国外临期或过期食品篡改保质期后销往国内,成为屡禁不止的行业乱象。1997年发生的德国豪克兰奶酪事件,便是其中的典型。

1997年7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接到线索:北京某商厦售出的德国豪克兰奶酪包装盒底部,一张印着经销商信息的不干胶下,隐藏着一串神秘数字“07.04.97”。这一细节让消费者心生疑虑,也触发了记者的职业敏感,随即展开了细致的调查。

为核实线索,记者在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东城区的大型商厦、超市展开调查,在采购到的同款奶酪包装上发现,包装标识中注明了食品名称、配料表、生产日期、保质期(8个月)、制造商德国豪克兰集团、总代理CBA美中贸易协会有限公司及其地址等内容,且和消费者提供的线索一样,该奶酪包装盒底部有一张不干胶条,撕开后印着一串数字“07.04.97—281913:13”。

记者联系该奶酪的经销商北京美中汇创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了解情况,得到的答复为“其原产地为德国,所有预包装均在德国,包装盒底部的那串数字为生产日期”。对方还表示,这种奶酪已经进入我国的天津、上海、广州等城市。

这一说法未能打消记者的疑虑。1997年7月4日,记者向德国驻华使馆求证,得到的答复是:根据德国食品包装法规,该数字为“保质期终止日期”。

记者调查发现的事实证明,这批奶酪早已超过食用期限,经销商用不干胶掩盖关键信息,再卖给消费者。记者立即将情况反馈工商、质监、卫生等部门,并协同执法人员直奔德国豪克兰集团北京总代理美中贸易协会有限责任公司总部。在现场,1000多箱尚未来得及贴上不干胶的过期奶酪被当场查封。《中国消费者报》随即以《经销商瞒天过海?这数字真费思量!》为题刊发报道,将事件真相公之于众。

时隔近一年,《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回访发现,这批被执法部门封存的奶酪竟重现市场。《中国消费者报》再度发力,以《优创公司竟敢与国家法律叫板》为题进行追踪曝光,用扎实的采访证据揭露其违法行为。

影响

《中国消费者报》对豪克兰奶酪事件的报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媒体舆论监督效能、市场监管制度完善及食品行业规范发展等维度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从消费者层面而言,豪克兰奶酪事件打破了“进口食品=安全高端”的固有认知,重塑了大众的消费观念。报道不仅详细拆解了“神秘数字”的真相,还教会消费者如何通过包装标识辨别食品真伪与保质期,促使消费者心理从“盲目追捧”转向“理性审视”。此后,越来越多消费者开始主动关注进口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及经销商资质,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辨别能力得到了增强。

在媒体舆论监督领域,豪克兰奶酪事件成为调查性报道推动问题解决的经典范本。从线索获取到真相揭开,再到追踪曝光,这种追根溯源、一查到底的深度调查,不仅让两篇报道获评中国产业经济好新闻二等奖,更促使越来越多媒体将目光投向食品安全领域。

对进口食品监管制度而言,豪克兰奶酪事件推动制度细化、流程完善。尽管1995年《食品卫生法》已对进口食品监督作出原则性规定,但该事件暴露出的“标识解读壁垒”(中外保质期标注差异导致监管漏洞)、“跨区域流通监管薄弱”(问题产品流入多个城市)等问题,让监管部门意识到现有制度的不足。事件曝光后,各地迅速开展进口食品专项检查,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化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流程,明确要求对进口食品的保质期标识进行双语核验。这些举措有效堵住了“不干胶掩盖保质期”这类造假漏洞,为后续进口食品监管体系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从行业发展角度看,豪克兰奶酪事件加速了进口食品行业的洗牌,推动行业向规范化、透明化方向发展。事件发生后,消费者更倾向于选择资质齐全、口碑良好的品牌与渠道。这一变化迫使进口食品企业加强自律。同时,行业内也逐渐形成了“以诚信换市场”的共识,那些试图通过造假牟取暴利的企业被市场淘汰,为合规企业营造了更健康的竞争环境。

回望豪克兰奶酪事件,其意义早已超越事件本身。它如同一面镜子,照见了食品安全领域的短板,也如一把钥匙,打开了消费者认知升级、监管制度完善与行业规范发展的大门。


1997年

关注1.1元官司

挑战服务领域欺诈


回顾

1997年1月,福建消费者丘建东在北京出差期间,于一个星期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的一家公话代办处打公用电话一分钟,发现公话代办处在收款时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多收了0.55元话费。同样,在东城区某机关招待所的一家公话代办处,丘建东于晚上9点后打公用电话一分钟,该公话代办处未执行邮电部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多收0.55元话费。

尽管金额微小,丘建东并未选择沉默,而是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丘建东分别向西城区、东城区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要求加倍赔偿多收取的0.55元话费,即各索赔1.1元,另外要求赔偿相关交通费用。1997年5月和10月,丘建东两度自费飞往北京出庭。

当年11月上旬,东城区法院下达判决书,判决某机关招待所退还丘建东0.55元话费,赔付交通费582元。判决书显示:关于原告诉被告有欺诈性消费服务行为一节,缺乏相应的证据,其要求双倍返还多收的电话费,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一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丘建东联系上《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表示对东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深表遗憾。他说:“经营者这种行为怎么不算服务性欺诈呢?如果都像这样处理,欺诈服务就会越来越嚣张。”

民法专家何山对该判决结果发表看法时指出,这是全国服务领域打假第一个判决。不论是失误还是故意,被告多收费行为,在性质上已构成欺诈,如果都以“失误”为借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岂不成了一纸空文。对于东城区法院裁定丘建东应获赔交通费的判决,何山表示:“这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精神的判决,在全国属第二例。”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敏锐意识到此案的重要性——尽管当时商品领域的打假诉讼已不罕见,但服务领域的欺诈行为尚未引起足够重视。记者对此案进行了深入采访,于1997年11月13日在头版头条以《1.1元官司引起法学专家关注》为题进行了报道。

影响

《1.1元官司引起法学专家关注》刊发后,引发社会广泛讨论。该稿后来荣获中国产业报协“好新闻”二等奖。此案也被誉为全国服务领域打假第一案。

随后不久,西城区法院下发判决书,支持丘建东的加倍索赔诉求,判决被告向原告丘建东支付1.1元,同时赔偿交通损失费。尽管案件标的额极小,但其意义远超过实际金额。丘建东的行为挑战的是当时服务行业普遍存在的欺诈现象,尤其是在电信、邮政、铁路等公共服务领域。

这起1.1元官司成为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和公益诉讼发展史上的标志性事件。首先,该案打破了消费者在服务领域中“自认倒霉”的消极心态。在此之前,许多消费者因被侵权金额小、维权成本高而选择忍气吞声,致使服务提供者缺乏改进动力。丘建东以个人行动表明,权益的维护不在于金额大小,而在于权利意识的觉醒。他的胜诉激励了更多消费者站出来,对不合理收费和服务欺诈说“不”。

其次,该案推动了法学界对服务欺诈行为的深入讨论。1997年12月5日,《中国消费者报》邀请法学界的专家、学者以及有关部门人士,围绕这两起话费官司,就“制止服务领域欺诈行为”这一主题,聚焦服务欺诈的认定标准、赔偿机制等核心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与会人士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规范的另一重要领域——服务领域中的欺诈行为,还未能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上还存在着一定分歧。在服务领域中,对消费者权益的侵害同样是侵权者对法律的挑战。同年12月8日,《中国消费者报》用整版篇幅报道了这次研讨会情况,研讨会上的诸多讨论为后续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了借鉴。

此外,案件被公开报道后,促使相关行业开始反思自身服务行为。在丘建东之后,陆续出现了葛锐诉郑州火车站厕所收费等多起公益性诉讼,形成了强有力的社会监督力量,推动公共服务行业逐步提高服务质量、提升透明度。

更重要的是,丘建东的诉讼行为奠定了中国公益诉讼的实践基础。他以私人诉讼推动公共利益维护的策略,被法学界称为“私益诉讼带动公益诉讼”的典型模式。丘建东因此被誉为“中国公益诉讼创始人”,并获得多项荣誉。他通过一起看似微小的诉讼,唤醒了社会的权利意识,推动了制度进步。


1998年

解析惊天假酒案

助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大升级


回顾

在我国假酒致人伤亡的“血泪史册”上,记载着一起震惊全国的案件——1998年山西朔州特大假酒案。

春节本应是阖家团圆、喜庆祥和的时刻,但对于山西朔州、大同等地的民众而言,1998年春节却意外成为了一个满载悲伤的节日。由于饮用了不法分子用甲醇冒充酒精勾兑的假酒,当地有700多人中毒,其中27人不幸身亡。

究竟是谁在幕后制造了这些致命的假酒?这些假酒又是如何流通、扩散,最终酿成悲剧?事态的最新进展以及受害者的救治情况如何?1998年大年初七,《中国消费者报》紧急派遣两名记者前往山西进行调查。

通过深入细致的采访,记者揭开了这场悲剧背后的制假售假网络:1998年1月,山西省文水县农民王青华从太原宇誉溶剂加工部购入了35.2吨工业甲醇,并以1:10的比例兑水勾兑出散装白酒。这种每升含甲醇361克、超标902倍的毒酒,经过王晓东、杨万才等人的层层转手,最终流入了朔州、大同等地的小卖部和农家。

记者不仅追踪了假酒的源头,还深入探访了事件关键人物——杨万才以及“造假狂人”王青华、王晓东所在的胡兰镇贯家堡村、王家堡村的住所。在太原市南郊区南堰村,记者还找到了卖给王青华甲醇的宇誉溶剂加工部负责人陈广义的藏匿之处。

记者深入关注受害者的生活状况:朔州死亡的19人中多为农民,年龄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他们的离世,使其家庭陷入了深深的困境。1998年2月7日,记者来到朔州市平鲁区井坪镇西水界乡交界村,走进了因假酒猝死的壮年男子张海的家,看到了张海之妻和5个尚未成年的子女,最小的孩子只有5岁。

记者奔波于大同、朔州、文水、南堰等地追根溯源后发现,从甲醇勾兑成有毒散装白酒到最终销售给消费者,这中间至少要经过五六个环节。如果任何一个环节有人严格把关,这起祸害三晋的假酒案或许就不会发生。在痛定思痛之后,记者总结出了“经济法盲”埋下隐患、“执法不严”导致灾难、“打假”需要社会合力三大深刻教训,并强调亡羊补牢犹未晚,希望经过这场劫难后,类似的惨剧不再重演。

在刺骨的寒风中,记者从政府部门到造假窝点,从农民家庭到看守所、拘留所,进行了十余天的深入调查后,精心撰写了“1·26”特大假酒中毒案系列报道,分别是《悲城朔州》《人命关天——山西省抢救假酒中毒群众纪实》《“造假狂人”在这里》和《痛定思痛》,并拍摄了大量珍贵的新闻图片。

影响

在《中国消费者报》系列报道陆续推出和同行媒体积极跟进后,原国家工商局迅速响应,紧急派出7个工作组奔赴假酒流散的山西、河北、内蒙古等地,查封仓库、追回流通假酒、阻断销售链条,遏制了“毒酒”进一步扩散。同时,各地政府部门对辖区内白酒生产厂家、经销企业展开突击检查,从黑作坊到正规门店层层排查,掀起打击制售假酒的专项整治风暴。

更具突破性的是,司法机关以“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判处王青华、王晓东、武保全等6名主犯死刑,同时对24名失职渎职的政府部门管理人员进行行政追责。这打破了此前食品安全犯罪“以罚代刑”的惯例,以最严厉的司法手段向全社会传递出“食品安全红线不可触碰”的信号。

该系列报道刊出后,假酒案受害者的悲惨境遇引发全国关注,来自各地的热心捐助源源不断流向受害者家属。同时,《“造假狂人”在这里》斩获第13届中国产业经济好新闻评选三等奖,图片获1998年度全国专业报新闻摄影年赛金奖。

该系列报道直接加速了酒类市场监管制度的改革。报道揭示的“无证生产、无检测销售、剧毒原料失控”等乱象,推动国家层面下定决心规范行业秩序。1998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酒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所有白酒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销售,无许可证企业一律不得开展生产、交易活动,经销单位严禁销售无证产品。

这场由报道推动的变革,影响范围远超酒类行业。1998年以后,我国系统性加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强制性标准,后续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明确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2019年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推进白酒生产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通过“制度+市场”的双重机制防范风险。

回望历史,“朔州假酒案”的报道已超越“曝光事件”的表层意义,成为推动中国食品安全治理体系升级的“催化剂”。


2000年

敏锐预判未雨绸缪

为电子商务立法凝聚早期共识


回顾

2000年,上网浏览尚未普及,很多网民还在通过电话线拨号上网。当时,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网购还是一件遥不可及的事。

2000年6月16日,《中国消费者报》举办了一场“电子商务立法暨消费者权益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最高检、信息产业部、人民银行、中国社科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的代表,以及产业界、金融界的专家学者参加研讨会,就电子商务的框架、范畴,国内外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电子商务运营中的法治建设、环境建设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

著名法学家江平主张将电子商务纳入《合同法》管辖范畴来考虑。他认为,《合同法》中规定了书面合同的一种就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就意味着通过数据交换形式订立的合同已经为我国法律所认可。江平认为,电子商务立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解决网上信息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的问题,这一点决定了合同是否成立,决定了交易性质。

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法室有关专家介绍了当时全国人大对电子商务立法的观点、意见,并表示由于电子商务立法涉及面广,比传统立法难度大,用一个专门立法来解决所有问题不太可能。他表示,电子商务立法应以《合同法》为基础,具体工作由有关部委牵头进行。

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主诉检察官吕洪涛认为,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互联网可能出现大量的虚假信息,对这类案件进行司法追究可能存在成本过高的问题,违背互联网的效率原则。网络经营者如果提供的仅仅是平台,没有参与交易时,让其承担过重责任似乎不妥。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唐广良认为,没有必要立一个专门法。电商虽然是新事物,但是并非游离于现行法律之外,电子商务的很多交易行为均可以用《合同法》来制约。

对于这些意见、观点和建议,《中国消费者报》连续刊发了《为电子商务找规矩》《电子商务呼唤游戏规则》《网上消费亟待法律保护》3篇稿件。在当时电子商务刚刚起步时,这些意见、观点和建议对加快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保护参加电子商务活动的消费者的权益起到了良好作用。

影响

在世纪之交的2000年,《中国消费者报》主办的“电子商务立法暨消费者权益研讨会”,对后续电商规范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开创性意义。

在互联网产业尚处萌芽、商业模式朦胧未明之时,《中国消费者报》敏锐地观察到这一新兴模式必将深刻重塑交易方式与消费关系,并带来全新的法律与权益挑战。研讨会将“电商是否需要专门立法”“如何平衡创新与监管”“消费者权益如何保障”等核心命题推向公共视野,让“电商不是法外之地”的观念开始萌芽,为后续立法工作提供了思路参考。

研讨会将“消费者视角”嵌入电商立法起点,为后续法律体系“倾斜保护消费者”奠定基础。不同于单纯的技术或产业讨论,作为一家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者合理消费”为宗旨的媒体,《中国消费者报》始终将“消费者权益”作为研讨会核心议题,重点关注“网络虚假信息如何追责”“平台是否需承担交易责任”“电子合同纠纷如何维权”等与消费者切身相关的问题。这种“以消费者为中心”的讨论导向,深刻影响了后续电商法律的价值取向。

研讨会搭建了政、法、产、学多方对话的桥梁,为电商立法凝聚了早期共识。彼时,电商涉及的网络安全、电子合同、平台责任等问题均无先例可循,不同领域对电商的认知存在差异。《中国消费者报》作为发起者,并未局限于媒体视角,而是既让立法部门传递对“电商立法复杂性”的判断,又让法学专家从法律衔接角度提供专业建议,还为企业表达诉求创造平台,推动电商立法从零散思考走向系统规划。

站在25年后的今天回望,这场研讨会的深远影响清晰可见。《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有了针对电子商务的相关条款,还有了专门的《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在电商领域编织起一张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严密法律之网。这场研讨会以及相关报道证明,一家有远见、有担当的媒体,其力量不仅在于激浊扬清的事后监督,更在于指引未来的前瞻思考。


2001年

OK镜报道

促医疗器械监管体系完善


回顾

2001年,一款宣称“夜间佩戴8小时,白天无需戴镜”的OK镜(硬性角膜接触镜)以“近视矫正神器”的卖点击中了青少年与家长对“非手术改善近视”的迫切需求,迅速成为热销产品。然而,在这股追捧热潮下,标准缺失、法规空白与逐利心态的交织,引发了威胁千万人视力健康的乱象。

2001年5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两位投诉者来到中国消费者报社。消费者郑女士搀扶着视力模糊的女儿阿玲,往记者桌上放了厚厚一叠材料。郑女士介绍说,因佩戴OK镜,阿玲的右眼出现罕见的细菌性角膜溃疡,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此前,她以产品责任为由将验配单位诉至法院,结果一审败诉。

当时,宣称“神奇治近视”的OK镜风靡市场,据不完全统计,全国佩戴者超过10万人。OK镜为何会伤人、是个例还是普遍现象?《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随郑女士来到她们暂住的医院附近的一家小旅馆,找到十多位因受到OK镜伤害来北京治疗的孩子,年龄最大的19岁,最小的11岁。他们均出现角膜溃疡、穿孔甚至视力永久丧失。一位家长说:“孩子戴镜两周就喊眼疼,验配师说是正常反应,结果拖到角膜全白才送医。”

记者深入调查发现,这些受害者使用的OK镜出自同一家生产商——大连欧科镜光学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欧科镜公司)。其产品涉嫌存在三重违规:一是身份造假,声称是为每位消费者定做的角膜塑形镜,却无生产批号、商标及厂名;二是宣称是进口产品却被美国FDA认定为非法产品;三是验配乱象,操作人员仅经过7天速成培训。

经过记者调查,发现当时有问题的OK镜品牌并非一家,且乱象众多。产品端,全国流通的OK镜品牌近半数未取得国家药监局注册资质,不少企业为降低成本,使用不符合医用标准的材质生产,镜片透氧性、舒适度等关键指标不达标;服务端,部分眼镜店、民营诊所甚至美容院违规开展OK镜配镜业务,操作人员无医学背景,仅凭简单的电脑验光数据就直接为消费者配镜;宣传端,“3个月降低近视度数100度”“长期佩戴可治愈近视”等夸大宣传随处可见,误导大量不符合适配条件的消费者盲目尝试。

2001年5月23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写的《扑朔迷离OK镜》《花季少年控诉劣质OK镜还给我明亮的眼睛》刊发,同年6月1日刊发《检索OK镜疑点》。将OK镜身份之疑、OK镜造成的悲剧公之于众后,《中国消费者报》把报道重点放在帮助受害者和提示消费风险上,陆续刊发了《尽量别戴OK镜已配者尽快检查》《验配OK镜如同看病吃药专家呼吁此行业应实行医疗化管理》等报道。

影响

《中国消费者报》对OK镜事件的深入报道,影响与意义不仅局限于当时,更深远地改变了我国医疗器械监管、行业发展以及公共卫生安全格局。

事件曝光后,中国法学会、中消协等联合设立10万元法律援助基金,支持19名受害者维权;大连欧科镜公司等企业随后被立案处罚。

同时,监管部门对行业进行整治。2001年5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紧急通知,首次明确OK镜为三级医疗器械,要求必须取得注册证方可销售,并强制生产商补充说明书,明确标注“作用暂时有限”“可能引发绿脓杆菌感染等不良反应”,严禁“彻底告别近视”等虚假宣传。同年7月,OK镜验配资格、检验规定出台。

这场整治的深远意义,在后续制度建设中愈发清晰。2005年,《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将OK镜纳入重点监管,明确要求验配机构须具备二级以上医院资质,操作医生须持眼科执业证,从根本上阻断了非正规机构的生存空间,实现了从“事后追责”到“全程管控”的转变,更为心脏支架、医美器械等高风险产品的监管提供了范本。

监管并没有停留于此。2025年,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角膜塑形镜验配技术操作规范》,明确禁止8岁以下儿童、角膜异常、角膜内皮细胞密度少于2000个/mm2等人群验配镜。

《中国消费者报》等媒体的报道,不仅推动了监管落地,更助力受害者获得赔偿,其中阿玲一案获赔9.8万元。

如今,20余年过去,OK镜已发展至第四代,以更安全的姿态服务于近视青少年。这场始于镜片的阵痛,最终沉淀为民生保障的制度红利。它印证了“以人民健康为中心”的治理理念,更证明了只有构建全链条监管体系、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才能实现市场发展与公共安全的良性平衡。


2001年

持续发力

推动终结电动自行车黑户地位


回顾

随着1985年电动自行车问世,这一兼具无噪音、零排放、不加油、易操作等优势的交通工具,逐渐取代自行车,成为大众出行新宠。然而,由于当时的交通法规仅区分人力车与机动车,电动自行车陷入身份模糊的尴尬境地——无论行驶在机动车道还是非机动车道,都可能被认定为违规。大量电动自行车因此被交警罚款甚至查扣,更有城市直接“一刀切”禁止使用并强制销毁电动自行车。广大消费者维权无门,只能向媒体和消费者协会投诉求助。

2001年10月31日,《中国消费者报》刊发了《电动自行车不该明里卖“黑”着跑》一文,披露了电动自行车“准生不准活”的行业困局。此后,报纸推出的“电动自行车路在何方”系列报道以扎实数据揭示:当时我国既缺乏电动自行车的统一技术标准体系,又未明确其道路行驶的法律地位。这种双重缺失,使消费者权益陷入真空地带。

当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身份问题争论不休之际,2002年1月28日至29日,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相关部门在北京举办“首届中国电动自行车发展论坛”。论坛邀请了包括何祚庥、周干峙两位院士以及国家相关部委领导、专家学者和200多家企业代表,就电动自行车产业健康发展路径展开深度研讨。其间,北京主流媒体集中报道了院士专家支持产业发展的权威观点,专家们的发言引起国家相关部门的高度关注。

2005年7月19日,中国消费者报社在人民大会堂举办“第二届中国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高层论坛”。会议聚焦部分电动自行车超标带来的安全隐患,推动制定强制性生产标准与售后“三包”政策。同时,针对国外巨资投入电动汽车研发的趋势,论坛倡导国家尽早布局相关法规与产业政策,鼓励电动汽车技术攻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科学家万钢,以及来自中国科学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公安部、高校科研院所的专家学者,与上百家企业代表共聚一堂。成思危、万钢就中国发展电动汽车议题作了演讲,多位专家争相建言。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经济日报》等40余家媒体参与报道,新浪网对会议进行了全程直播。

影响

《中国消费者报》作为首个系统性关注该问题的新闻媒体,其报道不仅客观呈现产业发展现状,更发出建立国家标准、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的呼吁,为电动自行车规范化发展提供了最早的舆论推力。

随着社会对电动自行车身份问题的关注,部分城市率先出台管理规范。1997年,《电动自行车安全通用技术条件》首次对最高车速、制动性能等关键技术指标作出规定;1999年,《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进一步夯实行业标准基础。这两项标准的相继出台,标志着电动自行车管理从地方试水走向全国统一。

即便如此,当时的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仍步履维艰。一方面,部分城市仍对电动自行车使用实施限制政策;另一方面,大量已购车辆因无法上路沦为摆设。这种政策与市场的错位,不仅激化了消费需求与国家法律、公民私权与公共政策的双重矛盾,更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

2002年,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相关部门举办的“首届中国电动自行车发展论坛”被业界誉为中国电动自行车发展史上的里程碑。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首次明确将电动自行车划入非机动车范畴,赋予其合法路权。这一立法突破,终结了电动自行车长期以来的黑户地位,使其获得与人力自行车同等的道路通行权。其实施不仅为行业发展扫清了制度障碍,更标志着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向包容性迈出关键一步。

法律闸门一经打开,电动自行车市场迅速迎来爆发,年产量从2004年的676万辆跃升至2005年的1211万辆,增速持续超过50%。这一爆发不仅重塑了城市的短途出行方式,更带动电动摩托车、电动汽车等衍生领域的研发投入,为整个新能源交通产业埋下重要伏笔。

中国消费者报社举办的“第二届中国电动自行车产业发展高层论坛”则为我国电动汽车产业营造了积极的舆论氛围。在推动绿色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结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持续支持,电动汽车产业迎来快速发展期。2009年,中国新能源车产品开始进入消费市场。2015年后,更是以规模化态势进入普通家庭,成为绿色出行的重要选择。《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8年5月15日发布,2019年4月15日实施。

(以上内容由本报记者聂国春、孙蔚、任震宇、桑雪骐、李燕京、张文章、吴博峰整理)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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