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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刊40周年纪念特刊|经典报道(1986—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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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

首篇调查性通讯

打响揭露虚假广告第一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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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国内广告法规初立,市场秩序尚不规范。凭借消费者对媒体的高度信任,一些厂家借机以虚假广告牟利,北京三露厂生产的大宝牌特效生发灵便是其中典型。

1986年上半年,一则宣称“有效率高达98.3%”的生发灵广告通过电视和报刊广泛传播。广告中展示了使用前后的鲜明对比图像,并声称产品经过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鉴定,具有“七天头皮发痒,十日即见头发长出”的神奇效果。该广告通过电视台、报纸密集投放,上市5个月售出20余万瓶,每瓶27元。但数月后,《中国消费者报》与各地消费者协会陆续收到北京、陕西、浙江、河北等地消费者投诉,反映该产品不仅无效,甚至对头发造成伤害。面对这一情况,记者展开了深入调查。

调查发现,广告中存在大量虚假信息。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根本就没有为这个产品承担监制责任,4家医院也没有提供试验结果,所谓的“98.3%有效率”系由厂家负责人擅自篡改临床数据而成。

原来,1985年7月,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与厂家签订了“技术协作协议书”,按照协议,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对厂家提供的产品负责审定配方、监督质量、临床观察等。文中明确规定,产品的宣传内容应以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提供的技术数据为准。同年8月,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组织4家医院开始对64名患者进行临床观察。但12月,在参与临床试验的两家医院的数字还没统计出来时,特效生发灵已经开始上市。厂长亲自修改“鉴定”,中华医学会北京分会的一名年轻工作人员没有请示领导就盖了章。

此外,按照当时的国家《新药审查办法》规定,作为一种实质上的新药,临床一般不得少于300例,并应设有对照组。但该特效生发灵产品作为实质上的新药,临床观察仅60余例,未设对照组,也未完成全部统计便抢先上市。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广告中的广告模特是北京三露厂的一位员工,他本来就有头发,在厂领导的策划下,先给他照了张有头发的照片,又剃了头发,再照了张没头发的照片。而在广告中,他剃发后的照片成了使用生发灵前的样子,有头发时拍的那张照片却被作为使用生发灵后的效果照。

1986年9月1日,《中国消费者报》刊发创刊以来首篇大篇幅调查通讯《特效生发灵问世的前前后后》,揭露广告拍摄内幕、鉴定造假细节及消费者投诉,后续推出3期追踪报道,引发社会强烈反响。

影响

《特效生发灵问世的前前后后》是《中国消费者报》创刊以来刊发的第一篇大篇幅的调查性通讯报道,对广告片的拍摄内幕、医疗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问题,以及消费者的投诉,都做了详细的报道,全方位地揭开了特效生发灵虚假广告的面纱。该系列报道不仅制止了一则虚假广告的传播,更在维权模式、公众意识与行业治理方面产生了深远影响。

报道刊发后,消费者产生强烈共鸣。数以百计受生发灵广告欺骗的消费者写信给报社,这些信件不再是孤立的抱怨,而是汇聚成了集体的控诉,消费者们在信中纷纷诉说自己的受骗经历,表达了对无良厂家的愤慨,也感谢报社为他们发出了声音。《中国消费者报》顺势以“新闻报道+读者来信+媒体评论”三位一体的模式连续摘发消费者声音,并配发评论呼吁有关部门严肃查处。这种模式不仅放大了舆论监督的声量,更在当时为分散的消费者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集体发声平台,初步形成了舆论监督的强大合力。

在舆论压力下,相关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并向有关媒体发出通知,责令全面停播、停刊特效生发灵广告,有效阻断了虚假信息的继续扩散。

“当时还是改革开放之初,媒体上的广告比较少,消费者对于这些广告的信任度也很高,一些厂家就借机用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采写这篇报道的记者回忆说,“当时的相关管理法规不完善,《广告管理暂行条例》刚颁布不久,这篇报道是最早以该条例为依据,向虚假广告开战的新闻报道之一。”

从揭露特效生发灵虚假广告到叫停问题产品,从唤醒消费者维权意识到推动广告法规完善,《中国消费者报》对特效生发灵虚假广告的系列报道形成了“媒体—消费者—监管部门”的良性互动,成为后续消费维权报道的范本。该系列报道更是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媒体挺身而出,运用法律武器,凝聚公众力量,成功打击市场欺诈行为的一场标志性胜利,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写下了不可替代的开篇。


1987年

用九牛二虎之力

促人体电子增高器伪专利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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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款名为“人体电子增高器”的产品在广告中宣称能帮助青少年“平均增高5—10厘米”,并号称拥有国家专利,一时间在全国掀起抢购热潮。然而,这一被包装成“科学发明”的产品,背后却隐藏着虚假宣传与产品安全隐患。

1987年下半年,《中国消费者报》陆续收到大量消费者投诉,揭露该产品不仅毫无增高效果,还造成使用者皮肤灼伤。面对汹涌的舆情,记者迅速行动,深入北京、河北等地展开调查,逐步揭开了这一“专利产品”背后的真相。

记者采访了大量使用者,证明这种增高器不但效果不好,而且出现皮肤被灼伤等现象。

记者调查还发现,人体电子增高器的发明人靳太保,凭一个简单的电脉冲装置于1987年3月24日获得了国家专利局颁发的“实用新型专利”。他把这个专利技术转让给19个工厂,通过铺天盖地的广告宣传进行推销。然而,这些广告中宣称的“经河北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对石家庄第15中学148名学生的临床试验”“该产品已通过中国科学院技术发展培训中心正式鉴定”等内容,均属捏造。相关单位随后在《河北日报》上辟谣,否认参与鉴定或试验。广告声称的“中国科学院技术发展培训中心”也早在1986年9月1日就被勒令停办。

国家医药管理局规定,医疗器械的生产必须经过当地医药主管部门的批准和鉴定,在申请鉴定前必须经过临床试用验证,所有未经鉴定的医疗器械不得应用、推广或生产。据了解,各地医药管理部门都未接到过该产品的申请,也未组织过对该产品的技术鉴定。发明者也承认,在他获得专利前后,未曾搞过任何技术鉴定和临床试验。

记者还走访了国家专利局,得知最新出台的《专利法》有漏洞,尚须改进。

随后,《中国消费者报》通过刊发系列调查报道《人体增高器问世的内幕》《专利不是护身符》,将人体电子增高器的专利猫腻、虚假宣传、生产乱象全面曝光,引发社会强烈反响。

1987年12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通知,要求全国广告经营单位立即停播人体电子增高器等5种医疗器械广告,切断其传播链条。同时,国家医药管理局重申医疗器械生产必须经过临床试用验证和技术鉴定,强化行业准入标准。

为了彻底堵住商家打着专利的幌子继续招摇撞骗,《中国消费者报》主动介入问题解决,于1988年1月9日向国家专利局提交《宣告人体电子增高器专利权无效请求书》。国家专利局复审委员会根据这一请求,在历时一年的严格审查后,宣布该专利无效,并联合《中国消费者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楼会议厅召开新闻发布会。

影响

《中国消费者报》对人体电子增高器的持续揭露与追踪,不仅推动涉事产品被全面查处,更在制度层面促成多项重要变革。

在报道基础上,《中国消费者报》发挥监督能动性,推动行政与司法层面积极回应。相关政策调整,有效防止了类似伪科学产品利用专利制度获取“合法外衣”的可能性。

人体电子增高器事件的报道和解决,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的一个重要节点。它展示了媒体监督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强大力量,开创了媒体主动介入、深入调查、推动问题解决的新模式。在这一事件中,《中国消费者报》并非仅停留在报道层面,而是积极参与到问题的解决过程中——从最初的调查取证,到向专利局提交专利权无效请求,再到参与新闻发布会,这种深度参与的监督模式,为后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报道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人体电子增高器专利被宣告无效,成为我国首例成功撤销的已授权专利。该案例作为经典判例被写入《专利法》教科书,对完善专利审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该组系列报道先后荣获中国产业经济好新闻一等奖、第二届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作品奖,成为媒体监督推动社会进步的典型案例。其意义不仅在于揭露单起事件,更在于验证了媒体通过专业调查、政策倡导、法律行动相结合,能够有效推动制度完善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的里程碑事件。


1987年

独家记录

首部省级消保法规破冰之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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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初,福建商品经济活跃,群众购买力增强,但市场上彩电、冰箱、洗衣机等品牌耐用消费品供不应求。在沿海走私风气的刺激下,一些企业和个人借机粗制滥造、掺杂使假,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现象屡见不鲜,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时任福建省消费者委员会会长杜爱群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深感法律依据的缺失。有3起典型事件尤其凸显了维权困境:一是进口冷暖风机质量低劣无法使用,消费者叫苦不迭;二是福建农学院教师购买的假冒电视机遭商家拒退;三是福州城门乡村民在化粪池中腌制大头菜,拒不接受处理。尤其是第三件事,被媒体报道,成为轰动全国的恶性事件,最后仅由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消委会无法为受害的消费者索赔。

面对维权困境,杜爱群多次向时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永业汇报。刘永业深感立法紧迫,推动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启动立法程序。在福建省人大法工委的主导下,福建省消委会牵头组建起草小组,广泛征求法学专家和各级人大意见。经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于1987年9月4日通过《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并于同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

1987年9月17日,《中国消费者报》1版对《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进行了全文刊发。1987年12月21日及1988年4月4日,《中国消费者报》分别以《我国第一部省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规在福建省全面施行》《〈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主要特色》为题,对条例出台的背景、过程及意义进行了详细报道。

该条例的出台,吹响了消费经济领域地方立法的号角,迅速在全国掀起了地方立法进行消费维权的浪潮。仅仅过了几个月,湖北、贵州、浙江、四川、山东、北京、上海相继推出本地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国消费者报》均在1版进行了报道,引发广泛关注和讨论。截至1989年年底,全国已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出台相关法规,还有6个省、市制定了消费纠纷仲裁办法。其他省市也紧随其后陆续完成了本省保护消费者权益立法工作,从而使消费者保护工作在各地都进入有法可依的轨道。

影响

作为我国首部具有开创性的省级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在一个省域范围内填补了经济生活领域的重要法规空白。它不仅赋予该省各级消费者组织及相关部门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力法律武器,更成为该省广大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坚实护身符,同时让全国消费者首次看到法律维权的希望曙光,具有破冰意义。

该条例首次以省级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规定了“消费者”的定义,并将调整范围精准确定为“调整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尽管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借鉴了国外及中国消费者协会等有关法规文件的思想精髓,但作为正式法规文本,其诸多条款均属我国过去正式法律文本中未曾出现的内容,是我国法治思想建设在消费维权领域的重要创新与突破,在地方立法史上乃至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思想建设史上,都闪耀着里程碑式的光芒。

《中国消费者报》全程记录并催化了这一立法浪潮,通过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公众广泛传达了“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与“可以依法维权”的核心观念,完成了一次大规模的法律常识普及。《中国消费者报》的报道不仅记录了法治建设的探索过程,更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出台前,作为重要先行先试的载体加速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地方性法规在全国的覆盖进程。通过持续报道,《中国消费者报》客观记录并推动了这一从地方实践到国家立法的探索历程,为市场经济的规范发展积累了宝贵的早期实践经验。

30余年后,该条例的深远影响仍具现实镜鉴价值。面对当前“新瓶旧酒”式消费骗局的不断翻新,需持续强化科学普及与法治监管的双重保障;媒体作为市场“守门人”的角色不可替代,应继续发挥舆论监督与公众教育的功能;消费者素养的全面提升,始终是构筑消费者权益防线的根本基石。这段历史经验提醒我们,唯有构建科学普及、法治监管、媒体监督、消费者素养提升的立体防护网,才能让消费骗局无处遁形。


1987年

率先呼吁私人购车应合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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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时代,汽车一直被当作重要的生产资料管理,由国家严格控制,个人和家庭无权购买。1979年,国家首次允许私人拥有汽车,但仅限生产用途。1984年2月,国务院从政策上第一次明确了私人购置汽车的合法性。直至1986年,政策实现质的飞跃,真正意义上允许私人购买汽车。然而,配额制、高成本、道路基础设施滞后及传统观念固化,导致早期私人购车需求低迷,供需矛盾凸显政策工具与市场规律的博弈。

在私人购车合法化初期,《中国消费者报》率先以“破局者”姿态推动观念革新。1987年12月21日,《中国消费者报》以《我国是否应该发展私人轿车》为题,刊发报道。1988年秋,《中国消费者报》联合国家有关部委、经济界专家及主流媒体举行座谈会,从产业政策、增加产量、降低成本、破除限购规定、转变国人观念等方面提出前瞻建议,并发表综合报道。

从1989年起,汽车业、经济界、媒体中一批有识之士开始呼吁:打破禁区,鼓励轿车私有化,形成从生产到消费的良性循环。1994年,国务院公布《汽车工业产业政策》,鼓励私人购买汽车。

此后,经济型轿车与微型客车以低价格、低油耗圆了普通家庭的“汽车梦”,但随即遭遇系统性歧视——被禁入星级酒店、机场等场所,部分城市限制1.5升以下排量车辆上路,甚至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禁止上牌、限制行驶的政策。面对这种赤裸裸的消费歧视,不少车主愤而投诉维权。

面对这一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新问题,《中国消费者报》选择主动出击、搭建平台。1996年6月,报社负责人与中央电视台积极沟通,决定联合在央视演播大厅举办“小排量汽车上路该不该受到限制”研讨会。与会专家逐条驳斥“保证畅通”“治理污染”等限制小排量汽车上路的理由,明确指出这些政策站不住脚且损害消费者权益。这是新闻媒体最早发出破除小排量汽车限制的呼吁。央视节目的播出与《中国消费者报》的报道,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仅仅2个月后,国务院办公厅便发出通知,限令各地取消对经济型轿车和微型客车的种种限制。

此后,尽管上海、广州等地仍变相执行“限小”政策,但新闻媒体持续追踪报道,最终推动200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意见》,彻底终结全国80余城的“限小”政策,真正从制度层面终结这场持续十余年的消费歧视。

影响

在我国交通工具的革新历程中,汽车从生产资料转变为家庭消费品的进程,铭刻着政策破冰与观念转型的深刻印记。从自行车普及到新能源车转型,《中国消费者报》始终扮演着“舆论先锋”与“桥梁”的角色。它不仅记录时代变迁,更通过持续报道、政策呼吁与权益维护,为推动交通工具领域的政策进步与消费公平作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

上世纪80年代,当汽车产业初具进入家庭的规模条件时,社会舆论出现明显分歧:一方视其为消费升级的必然,另一方则担忧交通拥堵与能源压力。在这一关键节点,《中国消费者报》于1988年组织召开座谈会,发出新闻媒体支持汽车进入寻常百姓家的“第一声呼唤”,为1994年国家出台《汽车工业产业政策》、明确鼓励私人购车,奠定了重要的舆论基础。

随着政策破冰,汽车消费逐步由公款采购转向多元市场,经济型轿车与微型客车以价格和油耗优势圆了众多家庭的“汽车梦”,也带动了零部件制造、汽车金融、售后服务等产业链的蓬勃发展,成为拉动内需的重要引擎。

在推动产业发展的同时,报社也致力于消除观念与制度层面的障碍。面对一些城市对小排量汽车的通行限制和消费歧视,《中国消费者报》联合央视于1996年举办专题研讨会,公开驳斥“限小”理由,推动国家层面于2006年全面取消对小排量汽车的不合理限制。这一过程不仅逐步消解了传统观念的束缚,也促进了政府治理方式从行政管控向“市场主导+政策引导”的转型。

纵观我国交通工具的演进历程,从禁止私人购车到鼓励汽车消费,从小排量受限到全面解禁,每一次关键转折中都有媒体力量的推动。《中国消费者报》通过座谈会、研讨会、联合报道等形式,构建起“政策—市场—社会”的沟通平台,将专家意见与公众诉求有效转化为制度调整的动力,实现了从限制到鼓励、从歧视到平等的深层变革,持续推动社会向更加公平、高效与可持续的方向发展。


1988年

反强制搭售

为公平交易入法造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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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80年代,我国市场曾出现一种被称为“搭售”的畸形现象。在优质商品短缺、供不应求的背景下,不少商家借机将滞销或劣质商品与热销商品捆绑销售。从国有商场到民营店铺,此类行为屡见不鲜:买电视须搭上一堆洗衣粉,购药要配上喝水的杯子,甚至买一台电冰箱也须购买收音机等商品。这些搭售商品往往质次价高,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强烈不满,消费者纷纷向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

面对消费者的持续投诉,中消协于1988年5月将相关情况整理成简报并向政府部门反映,同时借助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市场上的搭售乱象。

1988年6月20日,《中国消费者报》以《搭售,搭售,何时休》为题,对这种奇葩的商业行为进行深入报道,系统揭露了搭售的多种手法。比如,在全国糖酒会上所有名牌白酒都成为搭售其他劣质白酒的诱饵,要买一箱五粮液,要买一火车皮的普通白酒;在家电展销会上,要买一台名牌彩电,需要买黑白电视、收录机、磁带等。搭售的方式也不断翻新,有强制搭售法、自选搭售法、低价回收法、明搭暗加法等。

报道在分析搭售愈演愈烈的原因时指出,虽然大多数消费者对强行搭售的行为深恶痛绝,但也有人认为搭售是经济现状的产物,有利于搞活商品流通,应当任其发展等。针对这种观点,报道一针见血地指出:商品生产满足不了消费需求,是产生搭售的重要原因。而对于搭售问题的认识不一致,也是这一顽疾难以根除的一个原因。报道还强调,“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和服务”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在经济生活中的具体表现,而在搭售这种公害面前,这种权利已经被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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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系列报道和讨论文章引起很大社会反响。专家认为,市场上的搭售行为也称“捆绑销售”或附带条件交易,通常是具有经营优势的经营者,滥用其优势的市场地位,违背购买者的意愿,强行搭售商品或服务,让交易人被迫接受,不仅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也阻碍和剥夺了同行业竞争对手相关产品的交易机会。搭售使经营者形成了市场垄断,造成不正当竞争现象,扰乱了市场秩序。

当时,经济学家陶大镛等公开批评搭售,认为搭售是流通领域中的一种不法行为,绝不能任其泛滥。时任商业部部长胡平也指出,商品搭售问题相当严重,危害很大,商业部将对搭售问题作出新的规定,要求各商业单位落实执行。

为遏制搭售乱象,国家层面陆续出台多项政策。1986年5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认真解决商品搭售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所有企业生产的劣质、滞销产品,均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搭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时,无论是国营、集体、个体商业企业,对自己盲目购进的滞销商品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给零售企业和消费者。同年9月4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商业部、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禁止商品搭售问题的若干规定》,对禁止搭售问题作了更具体细化的规定。这些规定,在较大程度上遏制了搭售行为在市场上的泛滥。

为从根本上治理搭售问题,我国在立法层面持续完善。1993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从消费者权益和经营者义务的角度对搭售进行了法律规定,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第十七条明确将搭售定性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垄断企业,强化了司法实践对于搭售行为的打击。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在电商平台和一些服务领域,搭售行为呈现抬头之势。例如买车票机票被搭售保险、办理贷款被要求购买理财产品或投保等。为此,在《消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关于禁止搭售规定的基础上,《电子商务法》《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等陆续出台,对搭售行为作出针对性禁止并设定罚则,为经营者划清法律红线。

40年间,我国对搭售行为的治理从行政干预走向法治规范,逐步构建起多层次的法律体系。尽管搭售形式随市场演变不断翻新,但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与执法实践的持续强化,为“搭售何时休”提供了清晰的答案:唯有坚守法治底线,才能真正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侵害,才能维护公平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1989年

深入调查进口录像机案

击破预售维权坚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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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末,国内市场上进口名牌家电,如收录机、录像机、电视机等供应紧张,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商机”。他们以“紧俏商品”为诱饵,打着“预售”的幌子进行诈骗活动。《中国消费者报》连续曝光多起相关案件,包括北京马倬预售夏普800收录机诈骗5.9万元案、陕西宝鸡苟兴照预售进口彩电诈骗47.4万元案、湖北武汉张国胜预售日本原装彩电诈骗30余万元案及广西南宁长城贸易公司预售彩电诈骗案等数十起案件。

然而,此类诈骗行为并未因曝光而收敛。1989年3月初,有人在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礼堂公开举办所谓日本进口录像机预售活动,以每台3800元的价格向345名消费者收取预购款共计130余万元。半年过去,消费者既未收到录像机,也未获得退款。当他们前往该公司礼堂讨要说法时,却被告知“责任应由具体承办人个人承担,单位不承担退款责任”。消费者情绪激愤,维权无门。

在多方投诉未果的情况下,受害消费者投诉至《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者报》迅速派出记者展开深入调查,于1989年8月31日发出长篇通讯《他们呼唤着主持正义的人》,对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礼堂预售录像机内幕进行了揭露。

谁知报道刊发后,该单位礼堂相关负责人携律师直接来到报社,指责报道严重失实,并声称自己同样是诈骗事件的受害者。

面对质疑,报社并未退缩。为澄清事实、辨明责任,《中国消费者报》于当年9月14日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邀请包括涉事单位委托律师在内的19位法律界人士共同研讨。会上双方观点激烈交锋,辩论一度充满火药味。但随着事实逐一呈现,情势出现戏剧性转折——在场法律人士最终达成共识,一致认为代理此案的根本目的应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9月18日,《中国消费者报》再度发表《究竟谁是受害者?》一文,以扎实的调查和清晰的逻辑,进一步揭露事件真相,明确责任归属。

一系列深度报道与讨论文章,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央电视台经济部也跟进制作专题节目,推动此案进入公众视野。在中国消费者报社与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的共同组织与支持下,受骗消费者联合起来,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经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调解,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礼堂最终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向消费者全额退还预购款并支付部分利息。

1990年春节前夕,20多位已获退款的消费者代表冒着严寒专程来到中国消费者报社,送上了一面书写着“为消费者仗义执言”的锦旗。

影响

在20世纪90年代前后,家用电器开始进入中国百姓家庭。然而,由于当时国内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有限,所生产的产品质量问题不少。为了买得放心,不少消费者将目光投向了进口家电。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人们偏爱进口家电的心理,进行预售诈骗。

在承包经营盛行、预售诈骗频发、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背景下,有关进口录像机案件的判决为消费者提供了索赔依据,之后其他地区也出现了类似判例。

作为一种以销定产的经营模式,预售制的初衷是让消费者通过提前支付定金锁定商品。随着法律法规的完善,近年来传统的预售骗局已几乎绝迹,但新的问题逐渐浮现。

近年来,一些酒店纷纷推出低价预售活动,以极具吸引力的“白菜价”回笼资金。然而,由此引发了一系列问题:酒店客房爆满导致预订困难、退款时需支付高额手续费、预售房源售罄后消费者被迫加价升级房型等。尤其在节假日或年末,兑换入住权限变得异常困难,不少热门酒店甚至一房难求。

在电商平台的实际操作中,不少商家存在拖延发货、随意更改发货日期甚至单方面撤单、不接受退换货等问题。有些商家甚至利用预售机制将产品备货的库存成本和时间成本转嫁给消费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今年4月28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质疑“超长预售”现象,认为部分商家设置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如预售商品不退换、预付金不退等,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界人士呼吁监管部门出台预售合规指引,明确预售商品的种类及预售期限,并加强对平台和商家的监督。电商平台也应完善预售机制,统一信息披露标准,加强上架审核,过滤掉超出合理预售期限的商品。同时,电商平台应提供更便捷的投诉和纠纷解决渠道,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在商家明显利用预售机制进行欺诈的情况下,平台应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权。


1989年

启动消费者地位大讨论

对买卖双方集体启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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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1月19日,《中国消费者报》在1版刊发了一篇题为《一场打了两年多的商品官司》的报道,报道了辽宁省瓦房店市一位农村消费者因购买假冒电视机陷入长达两年的维权官司,其间夫妻反目、妻子险些自杀的遭遇。

编辑部认为此事具有典型意义,在编者按中提出一系列深刻问题:“当前在我国,广大消费者的地位究竟如何?他们真的是生产者和经营者心目中的‘上帝’吗?他们能够经常受到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尊重而不被轻视、糊弄和欺骗吗?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始终受到法律的保护吗?”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就此展开讨论。

同年3月16日,《中国消费者报》刊发《中国的消费者是弱者》一文,正式开启了一场历时半年多的关于消费者地位问题大讨论。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初期,商品经济尚不发达,消费者地位问题尚未引起足够重视。《中国消费者报》首次将这一议题推向公众视野,立即引发经济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报道刊发后激起了强烈的反响,参加讨论的文章如雪片般纷纷飞到报社,作者有法律专家、学者、消协和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还有众多的消费者。

多位参与讨论者表示,改革开放后商品经济虽快速发展,但部分经营者仍固守产品经济思维,以“国家代表”自居,随意损害消费者权益。大量消费者来信反映,因缺乏消费教育和传统观念影响,多数人尚未意识到自己应是“工厂的国王”“市场的上帝”,消费维权意识薄弱。

《中国消费者报》刊发评论直指问题核心:消费者的地位弱势,根本原因在于当时商品经济不发达,以及由此带来的“卖方市场”,因此经营者居于强势地位,只要生产出产品就能换来货币。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自然而然地处于弱势地位。与商品经济不发达相联系的,还有在法律上也没有给消费者以足够的保护。文章预见性地指出,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竞争将会使越来越多的经营者投入到对消费者的争夺中,从长远看,卖方市场必将让位于买方市场,消费者的上帝地位终将会被社会所承认。

影响

《中国消费者报》发起的“关于消费者地位问题大讨论”,以一场启蒙式的舆论动员,为推进消费维权立法以及为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指导思想向消费者倾斜的共识作了舆论上的铺垫。这场讨论不仅推动“消费者需要保护”成为全民共识,更为此后消费维权立法、市场观念转型与消费者意识觉醒奠定了关键基础,其意义与影响深刻烙印在我国消费维权事业的起步阶段。

这场讨论打破了计划经济时代“重生产、轻消费”的观念桎梏,首次将“消费者地位”这一此前被忽视的议题推向社会焦点,完成了对中国社会,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的一次集体启蒙。对于经营者而言,讨论促使他们开始反思自身角色,认识到必须摒弃“官商”作风,树立尊重消费者的意识。对于更广大的消费者群体,讨论则是一次前所未有的权利觉醒:自己并非是只能默默承受侵害的弱者,而是市场活动中理应被尊重的平等主体。越来越多消费者开始正视自身权益,从“忍气吞声”转向“主动维权”。这种观念的转变,是构建健康市场经济秩序不可或缺的社会心理基础。

这场讨论还以舆论共识为消费维权立法凝聚了社会基础,讨论明确将问题的解决路径指向了法律制度的完善,强调必须通过专门立法来明确权利、界定责任。这种深入的理论辨析,推动“向消费者倾斜”成为后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的核心指导思想。

在这场大讨论中,《中国消费者报》体现了媒体在社会转型期应有的责任与担当。它没有停留在对侵权现象的被动报道和批评上,而是主动设置公共议程,将一个潜在的社会问题提升为全民关注的公共议题。通过历时半年多的持续引导和深入讨论,汇聚民智、引导思辨、凝聚共识,证明媒体通过建设性的舆论监督,可以成为连接政府、学界与公众的桥梁,成为推动社会变革的积极力量。

今天,中国的消费环境与30多年前已不可同日而语,但我们仍能感受到那次讨论带来的影响:当消费者理直气壮地维权,当企业将“顾客至上”奉为信条,当《消法》一次次修订完善,其背后都闪耀着那次思想启蒙的光芒。《中国消费者报》发起的这场大讨论,如同一颗火种,点燃了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燎原之火,其作为启蒙之声与奠基之石的历史地位,值得被永远铭记。


1990年

斥“视保屏”虚假宣传

曝第一代健康焦虑营销骗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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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初,电视机已基本普及至我国城乡家庭,成为人们获取信息、娱乐休闲的重要工具。然而正是在这一技术普及的背景下,一种名为“视保屏”的产品悄然兴起,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掀起销售热潮。

1990年5月,《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根据卫生部卫生监督司建议,在卫生部和机电部等有关部门支持和配合下,对所谓电视机射线的危害和“视保屏”的作用进行了3个月的调查。

记者调查发现,所谓“视保屏”,实质上仅是一块带有支架的茶色玻璃,部分产品表面镀有一层普通膜,成本不过几元,却以三四十元甚至更高的价格出售。

为了快速打开市场、攫取高额利润,这些厂家采取了极具误导性的营销策略。一方面,他们在广告宣传中大肆渲染电视机的“危害”,将电磁辐射、X射线等专业术语与健康风险强行挂钩,声称长时间观看电视会导致“电视病”,精准击中了公众对健康的普遍焦虑。另一方面,厂家精心构建“权威背书”体系,联络老龄委、少工委、医院、媒体等机构,通过合作推广、联合推荐等方式,营造出“官方认可”的假象。

实际上,卫生部射线防护中心、机电部质量安全司、国家广播电视产品检测中心提供的相关科学数据和大量测试证明:电视机辐射量未超标,正常观看无健康风险。

1990年7月5日,调查报道《“视保屏”诱购透视录》在《中国消费者报》刊发,揭开了“视保屏”的真面目,在社会上引起很大震动。

接着,《中国消费者报》又邀请国家主管部门和从事电视机射线研究的专家进行座谈。专家呼吁,要坚决制止“视保屏”虚假广告宣传,以免贻害消费者贻害国家。

在《中国消费者报》持续近一年的追踪报道和舆论压力下,“视保屏”最终被彻底逐出市场。

影响

“视保屏”事件虽已过去三十余年,但其揭示的问题与带来的启示,至今仍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价值。这一事件不仅是一次成功的打假行动,更标志着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觉醒、科学精神普及与媒体监督力量崛起的重要转折点。

该事件彰显了科学理性在消费决策中的核心地位。在信息闭塞、科普薄弱的年代,“视保屏”之所以能大行其道,正是因为公众缺乏对电磁辐射、射线防护等基本科学知识的了解,容易被伪科学话术所蛊惑。而《中国消费者报》通过引入权威科研机构的数据与专家观点,用事实击碎谣言,为公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科学防骗课”。这一过程推动了社会对“证据意识”“科学验证”的重视,也为日后应对各类“健康焦虑型”营销骗局提供了方法论范本。

这一事件也凸显了媒体监督在市场经济中的“守门人”作用。在监管体系尚不健全的20世纪90年代初,主流媒体敢于深入调查、顶住压力、连续发声,体现了新闻工作者的社会责任感与专业精神。《中国消费者报》不仅揭露真相,还持续追踪、推动政策响应,形成“调查—曝光—呼吁—整改”的完整监督链条。这种深度、专业、持续的舆论监督模式,成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的重要补充。

正是“视保屏”这类利用虚假宣传、冒用国家名义牟利的行为频发,促使国家加快了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立法步伐。此后,对“权威推荐”“国家备案”等用语的使用有了更严格的限制,对产品功效宣称的科学依据要求也日益提高。

可以说,“视保屏”的覆灭,是推动从“被动维权”向“主动防范”转型的重要催化剂。这一事件唤醒了公众的批判性思维与自主判断能力。它让无数消费者意识到:并非所有打着“健康”“科技”“专家推荐”旗号的产品都值得信赖;面对营销话术,应持怀疑态度,主动查证,而非盲目跟风。这种意识的觉醒,是构建成熟消费社会的基石。

该系列报道荣获中国产业经济好新闻二等奖、第四届全国维护消费者权益好新闻奖,成为我国新闻监督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上的经典案例。

当下,尽管“视保屏”早已消失,但以高科技包装伪科学、以健康焦虑收割流量与利润的套路仍在不断翻新。正因为如此,重温这段历史,不仅是为了铭记一次打假胜利,更是为了提醒我们:唯有持续加强科学普及、完善法治监管、支持媒体监督、提升公众素养,才能真正筑牢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防线,让“视保屏”式的骗局永无立足之地。


1991年

创始点燃“3·15”晚会消费维权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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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是一部通过制度建设与公众参与同步推进的历史。“3·15”晚会的出现,就是媒体深入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产物。

1990年春夏,中央电视台经济部“消费者之友”节目组负责人与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举办“全国首次消费知识大赛”,引发观众热烈反响。受此鼓舞,双方负责人于同年秋天萌生创意: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晚上举办一场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主题的电视直播晚会,通过热线电话与观众互动。

该设想最终付诸实践。1991年是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年份,当年3月15日晚,由央视、中国消费者报社与中华工商时报社共同主办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15消费者之友专题晚会”正式播出。晚会以文艺形式结合消费维权主题,寓教于乐,迅速赢得了公众的高度关注,引发了国内电视节目从未有过的轰动。当晚大部分观众舍弃别的节目不看,一口气将“3·15”晚会看到底,收视率几乎可以与春节联欢晚会看齐。

1992年,晚会由中央电视台、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报社联合主办,有10位国家部委领导出席并现场接受采访,表达了对“3·15”晚会的支持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

时间推进到1993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司法部、商业部、卫生部、农业部、电子工业部、轻工业部、国家工商局、国家质检局等十几个部委,在央视邀请下,一起成为“3·15”晚会的主办单位。

1993年之后的央视“3·15”晚会变为政府行为,由十几个部委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央电视台作为主办单位,中国消费者报社应邀派工作人员参与多次晚会策划、提供案例,并在3月15日当天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出版中国消费者报《3·15特刊》,配合晚会宣传。

30多年来,央视“3·15”晚会通过记者暗访调查和线人举报,揭露了一个个鲜为人知的推销骗术、消费陷阱,将各种行业潜规则背后的重重黑幕,暴露在阳光下。这不仅打击了那些不法商家,也提醒消费者擦亮眼睛,增强识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影响

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商品和服务质量出现问题,尤其是那些受消费者青睐的知名品牌或大牌企业发生问题,给消费者带来的侵害十分严重。“3·15”晚会通过现场连线、案例曝光和内幕披露,通过一个个翔实的事例,将侵害消费者的行为与抽象的法律条文结合起来,使“维权”从陌生概念变为了全民共识。

节目组通过深入调查,敢于直面行业黑幕,揭露假冒伪劣、欺诈营销、数据滥用等乱象,迫使涉事企业整改、下架产品甚至退出市场,对不法商家形成有效震慑。30余年笃行不怠,晚会持续曝光典型案例,不仅有力鞭策了这些企业或所在行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随市场发展更上层楼,对类似产品和服务水平较差企业也起到了警示和督促作用。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及“3·15”晚会的持续开展,对中国社会产生了深远而广泛的影响,极大地唤醒了全社会的消费者权利意识。通过年复一年的宣传、曝光与教育,将“维权是权利”等理念深深植入了人心。

“3·15”晚会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载体,彰显了新闻媒体扶正祛邪的社会责任。自1991年首次举办以来,晚会以真实案例揭露消费陷阱、曝光企业黑幕,成为公众获取消费警示信息的重要窗口。正如1993年媒体所言:“老百姓最爱看的是春节晚会,最想看的是‘3·15’晚会。”这种高度关注,既反映了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渴望,也倒逼企业提升产品质量与服务水准,促进了市场环境的净化。

“3·15”晚会虽然只是一个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专题节目,但这个宣传平台所彰显出来的法治阳光、诚信阳光、正义阳光、理性阳光和情感阳光,产生了巨大的震撼力、吸引力和凝聚力,有力地促动着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汇聚到维护消费者权益这个攸关万家忧乐的共同事业中来。正如晚会一位总导演向《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介绍“3·15”晚会特点时所说,“3·15”晚会不是一般的文艺晚会,它关注现实,具有聚会功能和活动功能。这种功能使“3·15”晚会与政府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立法司法部门、消费品生产和服务企业、消费者组织和广大消费者,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工作上发生了强有力的联动效应。


1992年

示警超市无权搜身

让人格尊严进入大众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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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12月23日下午,两位年轻女孩王颖和倪培璐结束了在北京国贸大厦惠康超市的购物,满心欢喜地准备离开,可还没走出多远,她们就被超市工作人员拦下。工作人员怀疑她们偷拿了超市商品,两位女孩虽然多次否认,但工作人员仍继续步步紧逼,并将她们带到办公室盘查。

在办公室内,两位女孩被迫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手袋,接受检查。一番折腾后,工作人员并未找到属于超市的东西,轻描淡写地道歉后便让她们离开。短短十几分钟的遭遇,却给两位女孩带来极大的精神伤害,成为她们心中难以抹去的阴影。

这起看似普通的纠纷,实则有着特殊的时代背景。当时,很多超市为了防止商品失窃,会在门口张贴类似“本超市保留搜查顾客所携带包裹权利”的告示。而且,当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虽在逐渐觉醒,但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消费者维权之路布满荆棘。在大环境下,多数消费者即便遭遇类似不公,也只是默默忍受。

王颖和倪培璐没有选择沉默,她们在家人的支持下,决定拿起法律武器为自己讨回公道。她们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惠康超市侵害其名誉权,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1992年5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彼时,关于消费者名誉权在法律规定方面近乎空白,可套用的《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较为笼统模糊。朝阳区人民法院并未回避这一难题,经过深入调查,历时半年,终于厘清案件事实。法院认为,法律从未赋予市场工作人员盘问顾客和检查顾客财物的权利,超市张贴的检查公告因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效。惠康超市工作人员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公众场合对倪培璐和王颖质疑,已影响到两人的社会评价,之后的检查行为实质是非法搜查,严重侵害了两人的名誉权。

1992年11月18日,经法庭调解,惠康超市当庭向倪培璐和王颖赔礼道歉,并给付两人精神损害抚慰金各1000元。

这一案件迅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中国消费者报》先后刊发15篇调查、追踪报道及新闻评论,全面深入地梳理和还原了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并就“超市有没有权利搜查顾客身体”发起了一场大讨论,引导公众深入思考。通过报纸专栏、读者来信等形式,不同行业、不同年龄的消费者纷纷参与其中,表达自己的观点。

影响

这起案件以及《中国消费者报》的系列报道,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产生了深远且持久的影响,让更多人开始关注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的人格尊严及合法权益,也让公众看到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从法律层面来看,它直接推动了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1993年10月31日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这起案件的审理和后续报道,为立法者提供了重要的现实依据,填补了法律空白,让消费者在面对类似侵害时有了明确的法律武器。

在社会观念方面,该事件和报道极大地唤醒了广大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在此之前,很多消费者不清楚自己在消费过程中的权利边界,面对商家的不合理要求或侵权行为,往往选择忍气吞声。这起案件通过《中国消费者报》多篇报道的广泛传播,让消费者认识到自己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不容侵犯,哪怕面对大型商业机构,也有权利、有能力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后,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开始主动学习消费维权知识,遇到侵权行为时不再沉默,而是积极寻求法律帮助或通过各种渠道维权。

从商业环境角度出发,这起案件促使商家重新审视自身经营、管理理念和行为规范。以往一些商家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采取了一些不合理甚至违法的管理方式。这起案件给商家敲响警钟,让他们明白尊重消费者权益不仅是法律要求,更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基石。此后,商家越来越有意识地提升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减少了类似侵权事件的发生,推动了整个商业环境向更加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1992年

用生命在呼唤

为产品质量治理里程碑奠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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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后期,伴随排浪式消费热潮,家用燃气热水器快速进入寻常家庭。然而,人们未曾预料到,这一便利家电竟暗藏致命隐患。1985年至1991年的6年间,全国累计发生上百起因使用燃气热水器洗澡导致一氧化碳中毒的恶性事故,造成数百名消费者死亡,其中妇女、儿童尤多。

针对这一问题,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5部门分别于1986年6月、1987年7月两次就热水器安全问题发出紧急通知,对生产、销售、安装、服务及说明书修改等环节作出详细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遍整顿,推动国家标准实施。尽管如此,仍有少数单位对上述要求和标准阳奉阴违、有章不循,安全隐患依然存在。

1991年前后,使用燃气热水器致死事件再度集中发生。面对严峻的形势,中国消费者协会专门发布简报,要求有关部门对于那些违反规定,对保障消费者生命安全的措施置若罔闻,造成人员伤亡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进行处理。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根据该简报,经过近一个月的深入调查,撰写了《来自使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致死事故的报告》。报告指出,导致致死事故最根本的问题在于企业不按标准生产。

1992年1月,各新闻单位派出百余名记者分赴全国各地采访。在“中国质量万里行”首批20个重点选题中,《中国消费者报》申报的燃气热水器质量问题报道被组委会认定。记者采写的《生命在呼唤——来自使用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致死事故的报告》以“中国质量万里行记者”名义发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为生产企业敲响了警钟。

与此同时,中国消费者协会一方面联合各地消费者组织,通过公布典型案例警示公众警惕直排式热水器的危险性;另一方面向有关部门建言,公开呼吁尽快淘汰直排式热水器,开展全国燃气热水器安全使用及产品服务质量评价调查,指导消费者安全使用。

1992年4月7日至8日,轻工业部在北京召开燃气热水器紧急座谈会。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热水器生产和使用安全的通知》《燃气热水器产品安全质量认可管理办法》等草案。轻工业部决定推行产品安全认可制度:自当年起,对全国燃气热水器企业产品进行检测,对企业质量保证体系进行检查验收,合格者颁发产品安全认可标志并向消费者推荐;对质量体系不完善、产品质量有问题的企业,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同时强调,无维修服务的地区和企业不准销售产品。部分企业开始推出更安全的强排式热水器。随后,国务院将直排式热水器正式列入产品淘汰目录,全国范围内启动停产淘汰工作。

影响

这场由数百条生命换来的安全整治行动,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史与工业产品质量治理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这一事件直接推动国家层面对高风险消费品的系统性治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5部门两次下发紧急通知,首次将热水器安全纳入全国性整顿范畴。1992年,轻工业部主导建立的产品安全认可制度,是我国早期对特定产品实施“强制认证+体系审核+市场准入”监管模式的实践,为后续家电、燃气具等行业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奠定了基础。国务院将直排式热水器列入淘汰目录,标志着国家以行政手段主动淘汰高危产品的制度化开端。

在此之前,消费者选购产品时普遍关注价格与功能,忽视安全设计;企业普遍存在重产量、轻标准的短视倾向。而频发的事故与深度的媒体报道,让熄火保护、缺氧保护、直排式危险等概念深入人心。轻工业部明确提出“无售后服务不得销售”的规定,首次将产品安全责任延伸至使用环节,强化了企业对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责任意识。

在这一过程中,媒体监督与社会组织的协同作用得到了空前彰显。《中国消费者报》率先报道,形成了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行业直面问题根源,也进一步确立了新闻媒体在公共安全事件中的监督职能。中国消费者协会通过发布简报、组织调查、公布典型案例、提出政策建议等方式,切实履行了保护消费者生命安全的职责,推动消费者组织从被动受理投诉转向主动风险预警。这些举措极大增强了全社会的质量与安全意识。

在政策引导与市场需求的双重压力下,企业加速淘汰落后产能,强排式热水器等更安全产品开始推广,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显著提升,为我国燃气具行业走向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创造了条件。


1994年

最先揭“老鼠会”戳破传销暴富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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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0年前后开始,大约8年时间里,传销一度肆虐京沪穗等地。在北京,有人推广称仙妮蕾德产品是采用中国古代皇帝及僧侣养生秘方加上现代科技调制而成,1700元1套,发展下线,红利不尽;在上海,上海鸿安聚富珠宝饰品有限公司门庭若市,每天有数百人来这里参加“鸿安聚富激励大会”;在广州,卖日本磁疗床垫的、卖美国化妆品的、卖印度美容产品的……无一不以拉人头入会许诺赚取暴利为营销推广手段;在哈尔滨,“××金银珠宝大世界”开业后天天都以讲座形式培训发展传销商,其执行总经理在500多人的大会说:“我当钻石经理已9年半了,上个月我拿到红利26万元”……但事实上,这一切的背后,绝没有传销商说的那么美好。

从1994年3月开始,《中国消费者报》陆续接到受骗加入传销网络的消费者投诉。一封封投诉信表明,传销具有不可忽视的负面社会效应,若放任纵容,危害极大。

当年5月,《中国消费者报》派记者对北京顺安公司的传销行为进行了调查。之后,又对上海、沈阳等地传销行为进行了采访。经过一段时间调查,《中国消费者报》对多层次传销的危害进行了全面揭露。

1994年5月16日,《中国消费者报》在1版头条位置刊发《上海向“多层次传销术”开战》;6月9日,报纸在1版头条位置发表《“老鼠会”踪影屡见端倪,“传销网”管理迫在眉睫》;7月14日,在1版头条位置刊发《沈阳消协揭露一起传销骗案》;7月18日,刊发《顺安:传销公司还是“老鼠会”?》;7月28日,再次刊发顺安公司被勒令停业整顿的消息。

记者调查了解到,顺安公司所售K白金钻戒根本不含白金,钻石也是低于20分的一般钻石。其价格1.3万元的所谓“白金”钻戒比市场上真正的白金钻戒价格高出七八千元。1994年8月13日,发觉上当的数百名传销商聚集在顺安公司所在地北京白孔雀艺术世界门前,要求退货还款。

影响

这一系列情况引起了新华社高级编辑戴国强的关注,他主动打来电话,要求中国消费者报社派记者将这一事件的前前后后写成内参。1994年8月上旬,由《中国消费者报》记者撰写的3篇揭露顺安传销内幕及查处情况的内参在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上陆续刊出,党和国家领导人迅速做出了批示。

1994年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列出了5条非法多层次传销特征,条条指向“老鼠会”的要害。

当年8月31日,国务院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不法商人利用直传销手段进行诈骗活动的问题。会议要求立即刹住利用直传销进行非法经济活动蔓延的势头,并确定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多层次传销活动中违法行为的通告》通过新闻媒体公开发布;会议明确要加强法治建设,在法规出台前不宜扩展这种直传销活动。

根据8·31会议精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了十多起传销欺诈案件,涉及人数达万人。

此后,经数月调研摸底,1995年5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就我国传销活动的违法情况进行了专门研究,形成统一意见并上报国务院,明确提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不具备开展多层次传销的条件。

1997年1月10日,《传销管理办法》出台,我国对传销的管理从此迈入了一个新的时期。

然而,这并没有使传销活动参与者感到应有的震慑,各种违法违规传销活动仍在全国蔓延,“据点式传销”成为传销活动的新特征,并有愈演愈烈之势。

对此,1997年11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严厉查禁非法传销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加强对传销培训活动的监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8年4月18日,对诸多做着发财美梦的传销商而言,是一个黑色的日子,但对成千上万为传销欺诈所害的百姓而言,却注定成为带来希望与反思的一天。这一天,社会风传多日、媒体频频吹风、百姓翘首以待的国务院文件终于下达。文件明确指出:自这一天开始,任何形式的传销活动在中国一律予以禁止。传销,这个在中国折腾了8年之久的“怪物”,终于被全面封杀。

(以上内容由本报记者孟刚、吴博峰、聂国春、任震宇、王小月、孙蔚整理)

中国消费者报新媒体编辑部出品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中国消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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