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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唐力,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法学研究方法,很大程度上标志并决定着法学研究的水平,并直接影响着研究的结论。在民事诉讼领域,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和各国法律交流的日益频繁,比较法的运用越发凸显其重要性。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比较民事诉讼研究方法为民事诉讼的理论发展和实践精进提供了独特的视角。通过对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规则和实践的比较,可以发现各自的优劣,减少或降低法治发展中制度建构的试错成本,从而为我国民事诉讼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
我国民事诉讼的现代化进程始于对本土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在发展过程中又通过对其他国家的学习与借鉴不断完善。一方面,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具有浓厚的民族文化沉淀,体现了中华民族独特的价值观、法治观等,是中华民族的瑰宝,这一点需要我们传承发扬。另一方面,对他国制度的借鉴反映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研究对他国文化“取其精华“的开放包容心态,是“守正创新”的时代精神在法学研究领域的具体体现。在比较研究的推动下,民事诉讼法及其理论在我国落地生根并开枝散叶。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理论,基于其历史、文化和法律传统有着多样的发展路径。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理论体系,我国学者可以吸收新的理论观点,为民事诉讼理论的创新提供源泉。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传承的同时,也要予以“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通过比较不同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可以对我国的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予以反思,发现需要改进和完善之处,使法律制度更加适应司法实践与社会发展的需求。
过去的部分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陷入“比较法研究八股文”的泥潭,即先分析我国立法或司法的现状,随后考察域外的立法例,最后提出移植域外立法的建议。表面上看,比较法研究只是一个“外国法技术规范解构+中国法技术规范重构”的过程,但由于这一过程是以问题为指向、以价值和功能为内涵的,而不是不问制度语境,只进行简单罗列的技术抄袭。正如著名比较法学者茨威格特所指出的,“比较法的问题不是关于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的概念结构,而是其法律制度的功能……比较法的方法是对不同社会秩序解决问题的办法重新从它们各自的现实,从它们所实现的各自社会目的进行相互比较”。此外,在考察域外立法例时,应当明确该立法是为解决何种问题而产生的,在域外的实际实施效果如何,更为重要的是需要考量域外法与我国法的契合度问题,即在其本国是否遭遇或面临价值冲突,又是如何进行价值选择,有哪些价值平衡或其他价值补充方式,以及影响这种价值选择或功能预设的特定背景或因素是什么。只有充分认识域外法与我国制度语境的差异,在比较研究中对比我国所面临的具体问题与意欲援引的外国法所针对的该国问题有何异同,从而关注实际问题与制度答案之间的逻辑关系,找出与问题相契合的答案,才可能追求具体的技术规范与制度的价值目标和预期功能是否吻合、在逻辑上能否自洽以及在正当性上有无障碍。
“语言工具”是比较法研究的始发点,早期我国民诉学者一定程度上算半个“翻译家”。随着研究者的知识背景逐渐丰富且多元,更多国家的民事诉讼立法、实践和理论被介绍、比较甚至引入。“路径依赖”是早期民事诉讼研究的显著特征,如在对比大陆法与英美法的基础上,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从“强职权主义”逐步转向“当事人主义”,后又对比德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出了“协同主义”。后来民事诉讼立法日渐完善,催生了民事诉讼法教义学或法解释学的蓬勃兴盛,从立法论向解释论的重心转移对比较民事诉讼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早期的“国别一元化”研究范式不足以支撑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的需求,因为各国内部也会存在不同的学说派系,且日渐精细化、理论内卷化的研究方式也对比较法的阅读、思考提出较大的挑战,如诉讼标的理论的复杂化,而过于复杂的理论引入司法实践是否有利于问题的正向解决,不无疑问。
当前我国民事诉讼法研究可以关注这些理论,但落脚点应是中国问题,带着问题去比较法上找可行的方案,再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解决特定的问题。与此相关的一种研究方法就是近年来兴起的“实证法学研究”,实证研究是打开中国问题之门的钥匙,民事诉讼法的本土特性就决定了研究者必须立足于实践,对特有的中国问题予以阐明。值得一提的是,部门法学的一些研究方法包含了对“法教义学”的反思,而民事诉讼法概莫能外,比较典型的表现为“法社会学”的蓬勃发展。与法教义学不同,法社会学将纠纷解决置于社科法学的背景下,实现从关注“制度”到关注“人”的转变,为民事诉讼改革提供了理论指引。总的来说,无论是当事人主义和强职权主义的谱系界定与本土定位,还是诉讼标的识别标准的中国选择,这背后有着中国问题意识的实质影响,而比较法研究的实质就是要实现国外有益经验与我国本土实际的契合,这就要求我们灵活运用“法教义学研究”“实证法学研究”“法社会学研究”等研究范式,明确要解决的中国问题,再通过深入考察域外经验,重点考察域外立法的理论原理和社会基础,从而为解决中国问题提供有益的借鉴。
以比较的心态学习域外的制度,是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历史沿革来看,部分制度与理论来源于大陆法系国家,经过40余年的发展,我国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民事诉讼法体系。作为一种天然的内省方法,比较民事诉讼法的方法论追求的是比较研究的有效性问题,即什么样的制度在应对“中国问题”时更有实效。比较研究不是单一的法条堆积和简单对比,否则无法实现对制度本身的底层逻辑、体系结构与社会背景的把握,而比较研究也可能会成为“书斋中的知识”,丧失民事诉讼作为应用法学的功能。在未来的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依然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重视。
第一,法律文化差异问题。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认为,不同的社会形态有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这可能导致对比较对象的理解偏差。例如,英美法系的对抗制文化与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有较大差异,在借鉴其对抗制相关程序时,如果不考虑文化因素,可能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为此,需要深入研究外国法律文化的内涵,厘清我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程序法治发展的阶段性差异及其原因,从诸多差异的现象中比较出最本质的规律,同时结合我国的文化传统,对比较法的成果进行本土化改造。
第二,制度移植的适应性问题。法律制度具有社会性的一面,每个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都是其整个法律体系和社会环境的一部分,没有真正理解所移植制度的基本结构与运用的基本条件,自然就容易发生移植的非适应性和排斥问题。例如,德国民事诉讼中一些依赖于其特有的法律职业群体和法律教育体系的制度,如果直接移植到我国,可能因为我国法律职业群体和法律教育发展阶段的不同而无法有效运行。然而,最新的制度并非就是最好的制度,国外的制度也并非都是好制度,而不同国家的制度语境也不同,这就要求我们具备体系性的思维,思考域外制度与我国现有制度及本土法律文化的适配性,否则“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研究只会加大法律理念的冲突。
第三,资料获取和准确性问题。在比较法研究中,一些外国的法学文献可能因为语言障碍、信息更新不及时等原因无法准确获取,对于一些小语种国家的民事诉讼参考文献可能更难收集。需要强调的是,比较法的阅读、翻译工作应尽量保持概念的同一性,否则极容易产生概念混乱的问题,如诉讼请求、诉讼标的在不同国家以及不同学说下的理解不同,导致了相关理论的适用混乱。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要加强涉外法学的交流,拓宽资料获取的渠道,利用国际合作项目等获取更准确的资料;另一方面,要提高研究人员的外语水平和对外国法律信息检索的能力,同时通过多种途径对获取的资料进行交叉验证,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未来的比较民事诉讼研究依然有较大的发展空间,当我们将“中国问题意识”作为比较民事诉讼法的落脚点从而构建起中国自主话语体系时,外国法对我们而言不再是国外语境下的老生常谈,而将成为解决中国实际问题的有机组成部分。
来源:民事程序法研究
策划:西政北京校友志愿者
编辑:陈静(2015本)
责编: 孙悦(2010本)
审核:姚舜禹(2009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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