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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刑辩”是近年来在中国法律实践中一种正在兴起的前沿刑事辩护理念与方法论。它绝非简单的法条对照,而是一种立足全球视野的“升维”思考。其核心,是辩护律师主动超越国内现行法律框架的局限,通过对不同法系(特别是德国、日本、美国等)法律制度、诉讼规则与辩护技术的深度研究与比较,提炼出贯穿人类法治文明的“第一性原理”与“自然法”理念,并将其如同“炸药”般注入当下的中国刑事辩护实践中,旨在实现对传统控方思维的“降维打击”。
这一理念根植于一种超越国界的正义观:“为人辩冤白谤是第一天理”。它认为,为了捍卫人的生命与自由,辩护律师有责任采用世界上任何先进的理论和手段。
一、核心理念:直面“肿瘤级别”的制度性挑战
“比较法刑辩”的必要性,源于实践者对当前刑事诉讼中某些“肿瘤级别”问题的深刻反思。通过国际经验的映照,这些挑战的本质得以清晰呈现:
1. 羁押决定权:呼唤中立的裁判者
●实践困境: 辩护律师指出,国内的羁押决定权多由检察机关掌控。
●国际理念: 先进法治理念强调,限制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由中立的第三方作出。无论是联合国的标准,还是澳门、德国和台湾地区 的实践,都要求由法官(如预审法官)通过类似开庭的听证程序来审查羁押的必要性。
●比较法视角: 西方理论将检察院视为有破案压力的“业绩单位”,其本质是追诉者,因此不能同时充当决定羁押的中立裁判者。
2. 沉默权:瓦解“口供定罪”的利器
●实践困境: 国内法律中“如实供述的义务”与“不得自证其罪”的规定存在内在冲突,导致口供(笔录)依然是定罪的关键。
●国际理念: 比较法辩护积极引入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和“米兰达规则”的精神实质。这些制度设计的初衷,是强制侦查机关在讯问之初就必须告知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以确保口供的自愿性。
●比较法视角: 这一理念为律师指导当事人在讯问中技术性暂停、乃至行使沉默权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撑。
3. 证人出庭:终结“笔录裁判”的路径
●实践困境: 证人不出庭作证,庭审沦为宣读笔录,被演讲者认为是“全世界(法治国家)只有我们的刑事诉讼”存在的奇特现象,这也是一个“肿瘤级别”的问题。
●国际理念: 欧美法治国家普遍遵循“传闻证据规则”。在该规则下,证人若不出庭接受交叉询问,其庭前形成的笔录本质上是“废纸一张”。
●比较法视角: 这一规则的法理在于,书面笔录无法反映证人的体态和表现(如是否“全身冒汗”),唯有通过律师当庭的交叉询问,才能有效验证证言的真实性,防止冤假错案。
4. 律师在场权:从源头制约侦查
●实践困境: 律师在侦查讯问阶段的在场权缺失,导致辩护功能严重后置,无法有效监督笔录的形成。
●国际理念: 演讲者提到,即便是“大毛”(俄罗斯)的刑事诉讼法典,也已规定了律师在场权。在美国法中,律师(Console)在场,可以对警方的诱导性、威胁性问题当场提出“Objection”(反对)。
二、比较法刑辩的实践策略:“升维打击”
“比较法刑辩”的意义不仅在于理论探讨,更在于它提供了具体的“升维打击”策略,旨在通过理念的碰撞影响司法裁判者:
1.重构权力边界: 借鉴德国与台湾地区的“检察官法”,主张检察长对下级行使指挥权(如强行批捕)必须“书面化”与“说理化”,以留下追责依据,防止“暗箱操作”和权力滥用。
2.拓宽调查权限: 针对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瓶颈,引入国际经验,主张辩方亦有权聘请专业人员调查(如美国可聘请私人侦探),或主张法官在辩方无法调取时负有“必须亲自进行调查”的义务(如大陆法系国家)。
3.争夺量刑话语权: 挑战检方在量刑建议中的主导地位,主张律师应享有提出己方量刑建议的同等权利,法官应在中立立场上对双方的建议进行审理。
4.活用“防御权”原则: 援引韩国刑事诉讼法“对辩护人人数不设限制”的规定,论证保障被告人“防御权”最大化的法理正当性。
5.引入“专家证人”制度: 借鉴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对“专家证人”与“普通证人”的精细区分,强调鉴定人也必须作为证人出庭接受询问,并限制普通证人提供推测性或意见性的内容。
三、结语:从个案辩护到推动法治现代化
“比较法刑辩”不仅是赢得个案的技术,更是一种具有高度情怀的法律实践。它要求法律人具备“从解释论到立法论的转变”的视野与担当。
演讲者们相信,体制内的司法同仁同样对先进法治理念有着深刻的认识与研究。因此,在个案中积极、专业地运用比较法理念进行辩护,既是为当事人提供更高维度的服务,更是“个案推动法治”的具体行动,共同推动中国法治的现代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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