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周会主要是组织小伙伴们学习最高院发布的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北京高院微信公众号京法网事发布的《警惕!AI生成的虚假案例已经出现》,以及福建南安法院英都法庭审理的一件监护权纠纷。
1.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无论法院内外,大家一提到老年人权益保护,都会第一时间想到家事审判庭,但实际上家事审判庭审理的涉老年人纠纷主要是赡养费纠纷,当前涉老年人热点难点案件主要是养老服务合同纠纷、针对老年人的诈骗等,不过最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还是值得专门进行学习的。
案例1支持老年人护理依赖费用 充分保护老年人权益
——聂某诉张某、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自然人年老时身体机能不可避免地会减弱,被侵权而受伤后产生的损害可能更大。不因老年人年龄或体质情况而当然地影响护理费用确定,有利于支持老年人正常参与社会活动,体现对老年人的充分平等保护,同时防止形成“身体越弱护理费越少”的悖论。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老年人的切实尊重和充分保障。
案例5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 妥善化解失独老年人继承纠纷
——李某某诉唐某某、周某某继承纠纷案
本案以“先析产、后偿债、再继承”的思路为老年人清晰释法,同时,通过运用适老诉讼服务机制,充分保障老年人参加诉讼的权利,让老年人在诉讼中充分感受到司法的公平和温暖,赢得了老年人对人民法院的信任,最终通过调解一体解决了既有纠纷和潜在纠纷,减轻了老年人诉累,体现了对老年人愁事难事的务实服务和担当。
带领小伙伴们重点学习案例1 和案例5,顺便感慨一下,五个案例,有两个案例老人没有子女,还有一个案例中的老人是失独老人,由此引发的赡养问题以及权益保护问题,基本都是由政府兜底。随着我国老龄化程度日益加深,此类问题只会越来越多,一方面提示相关部门做好准备,另一方面也不由得感慨,还是社会主义好啊,啥事最后都可以指望政府兜底。
2.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最高院微信公众号于2025年10月30日刊载《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 》,周会带领大家重点学习了案例1 和案例3。
案例1乘客开车门致人损害,保险公司和侵权人应依法赔付
——周某某诉陈某、辛某某、某保险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判决明确,在“开门杀”事故中,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就驾驶人和乘客的责任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驾驶人、乘车人依法承担。本案判决既充分发挥保险保障作用,及时救济受害人,又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注意,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
案例3电动自行车因过错致机动车一方人身损害,应予赔偿
——贺某诉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本案判决判令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保护受害人人身权益,有利于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强化规则意识与风险意识,对构建权责清晰、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参考意义。
补充一点,案例3与中带领小伙伴们学习的某高院民一庭裁判要点摘编中的案例3有相似性,即案件中出现的非机动车均为电动自行车,可以讲电动自行车虽然被归类为非机动车,但与自行车这样典型的非机动车有着明显区别,其行驶速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均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大家审理涉电动自行车的交通故事责任纠纷时,不能简单机械套用以往审理思路,特别是机动车是与电动自行车在车身重量、避险能力没有明显差别的摩托车时尤其如此。
3.主题:AI生成虚假案例问题
京法网事微信公众号于2025年10月27日发布《警惕!AI生成的虚假案例已经出现》,文章提到某个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代理人向法官提交最高院及上海市一中院案例并附有案号,最终经法官核实上述“案例”均不真实,系律师提炼该案的事实情节后反复向某AI大模型软件提问,由该软件生成的参考案例。
AI的使用是越来越广泛了,这篇文章提示大家两点:一是使用AI要谨慎,对于生成的内容要抱有严谨的态度,重点内容要进行核实;二是当前庭审中律师向法官提交案例的情况也日益普遍,法官也要对这些案例抱有谨慎的态度,对于确实准备采用的案例,务必查明真实性,防止出现因为错误案例造成案件质量出现问题的情况。
4.主题:祖父母能否取得孙子女的监护权
有这么一个案件,一对夫妻离婚,约定子女由男方直接抚养,后男方去世,子女由祖父母抚养。因为祖父母不是子女的监护人,日常办事非常不便,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取得子女的监护权,女方也表示同意。
对于该案件,大家有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直接指定祖父母为监护人,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具备监护能力,也不存在丧失监护人资格的情形,不宜撤销其监护资格,追加祖父母为共同监护人为宜。
检索案例时,发现福建南安法院英都法庭审理过的一件监护权纠纷与本案案情类似,我冒昧的联系了英都法庭的黄建森庭长,黄庭长了解情况后爽快的将该案判决发给我们学习研讨,特此表示感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与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订立协议,约定免除具有监护能力的父母的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协议约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丧失监护能力时由该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依据民法典第三十条的规定,约定由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不同顺序的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或者由顺序在后的人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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