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赚取差价
一女子当起了“中间商”
为赌客提供大额现金兑换
最终让“赚钱梦”变成了“牢狱灾”
近日,仙桃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买卖外汇赚取差价的非法经营案。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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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至2023年5月期间,被告人袁某多次前往澳门赌场,在赌场内向赌客提供“换钱”服务,以低于市场汇率的价格收取港币,再以高于市场汇率的价格卖出,赚取汇率差价。经查,袁某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两千多万元,非法获利11万余元。
2024年7月,袁某经民警传唤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判决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的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袁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仙桃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袁某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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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管理是国家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外汇买卖,不仅会造成国家外汇流失、扰乱金融秩序,还可能成为洗钱、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通道”。法官在此提醒,个人及企业如需兑换外汇,务必通过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的正规金融机构办理,切勿贪图“方便”或“高收益”,参与地下钱庄、私下换汇等非法活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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