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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起民间借贷纠纷中的 “发誓” 情节引发热议:重庆垫江县法院通过引导当事人发誓促成调解,宿迁某法院则出现当事人发毒誓后原告撤诉的场景。这两起案件看似以传统方式化解了矛盾,却抛出一个直击百姓生活的法律问题:“对天发誓” 究竟能不能作为法庭采信的证据?答案很明确 —— 不能,但背后的启示值得每个人深思。
从法律层面看,“发誓” 从来不是法定证据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八种类型,“对天发誓” 既非实物凭证,也无法通过科学手段验证,完全不在其列。正如英国法学家边沁所言 “证据是正义之根基”,现代司法遵循 “证据裁判原则”,排斥神灵启示、主观臆断等非理性因素,裁判必须建立在客观事实基础上。重庆那起案件中,发誓只是促成调解的辅助手段,最终的调解协议仍需符合法律规定;而宿迁的案件里,原告因对方发誓而撤诉,本质上是自愿放弃权利,并非法院将誓言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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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件之所以引人关注,是因为它戳中了百姓生活的痛点。亲友邻里间借钱办事,很多人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要借条,总觉得 “口头承诺 + 人格担保” 就够了,甚至用 “对天发誓” 来强化信任。可一旦发生纠纷,没有借条、转账记录等硬证据,即便气得赌咒发誓,也难以在法庭上维权。古代曾有 “以羊抵触断案”“神灵盟誓” 的司法传统,但随着文明进步,这种依赖鬼神威慑的方式早已被淘汰。现代社会中,“发誓” 更多是情感表达,或许能唤醒当事人的良知,却不能替代法律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司法实践中,类似的 “证据缺失” 案件屡见不鲜。有的老人借钱给子女不打借条,事后子女否认;有的小商贩供货时碍于熟客关系不签合同,欠款纠纷时百口莫辩。这些案例反复提醒我们:再深的信任也不能替代一纸凭证,再毒的誓言也比不上实实在在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需签署保证书保证如实陈述,这与 “发誓” 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有明确的法律责任兜底,而后者仅靠道德约束,缺乏强制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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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人而言,这起事件的警示意义远大于案件本身。日常生活中,无论是借钱、交易还是合作,都应强化证据意识:借钱时务必让对方出具借条,注明金额、还款日期并签字;转账时保留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也可作为辅助证据;商业往来中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这些看似繁琐的步骤,正是法治社会保护自身权益的 “安全锁”。
当然,我们也不必否定 “发誓” 背后的诚信价值。重庆法院的调解案例中,发誓作为传统诚信方式,在法与情之间搭建了桥梁,这是对民间公序良俗的尊重。但诚信不能替代证据,道德约束也不能取代法律保障。现代社会的信任,应当建立在规则之上 —— 既有内心的诚信坚守,更有外在的证据支撑。
“对天发誓” 终难成铁证,这既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社会的进步体现。它提醒我们:在人际交往中珍视诚信的同时,更要树立证据意识,用法律武器守护自身权益。唯有如此,才能让公平正义既不缺席,也不迟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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