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听说过一审判决剥夺上诉权的吗?你听说过法官竟公然抗法的吗?你听说过将刑事伤害按工伤判赔的吗?你听说过一份枉法裁判竟导致数十份错判的吗?如都没听说过,就请看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民事判决书吧。
![]()
![]()
说它枉法,是因为规定有“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伤,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侵权责任法》,已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但于2011年1月17日作出的该判却说,让用人单位承担其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人损伤的侵权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为了逃避这一枉法认定,该判还破天荒的将2011年1月17日的判决日期改为了提前一年的2010年1月17日(附图),真不知这枚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的庄严院印是怎么盖上去的,是谁盖上去的?这岂不成了司法奇闻!
说它无效,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一审判决书只有在一、当事人服判不上诉;二、在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法定条件下才能生效。而该判却没有允许上诉、上诉的期限和上诉法院等判决书中应有的法定内容,使当事人既无法上诉,也没有二审法院对该判的维持,在此情况下,该判依法本应无效(附图)。
![]()
说它是假案,是因为本案受害人张复生,是被双佳科技公司员工薛冰峰在执行工作任务时致伤的事实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确认,再者说双佳科技公司也认可应承担薛冰峰的侵权责任,而与受害人唯一有争议的仅是赔偿数额的多少,而非是该或不该赔的问题(见图),但该判却说让双佳公司担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这不仅有违双方意愿和法律规定,也有违法官的中立原则。
![]()
综上可见,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2697号判决是一起典型的渎职枉法且依法本应无效的假案,但不仅长达十五年无人纠正,反而还左右了数十份的枉法错判(见图)。
![]()
![]()
这里还有应特别提醒的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生效,在该法的第1191条也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说就算是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生效后,以上这些裁判的法官不知道,难道在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后,这些裁判的法官难道也会不知道吗?如此之法律的尊严何在?司法的公正性又何在呢?
![]()
纵观本案,不仅已被由法制日报社主办的《法制文萃报》等多家媒体曝光(见图),也多次被推上百度热搜,但宝坻法院院长为何违背院长纠错制,至今还无动于衷、视而不见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