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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漳州市芗城区“共有产权”购房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芗建〔2025〕54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住房制度,力促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漳州市推进“共有产权”购房政策的指导意见》(漳建房〔2025〕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支持对象
1.具有漳州市户籍,在芗城区、龙文区无商品住房或仅有1套商品住房需要改善住房条件的家庭(个人);
2.非漳州市户籍,在本区连续工作满1年(以社保或个税缴纳记录为准),且在芗城区、龙文区无住房的家庭(个人)。
3.一个家庭(个人)只能申购一套“共有产权”房。
二、实施主体
授权漳州市芗城工业加工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工区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政策实施具体工作。
三、房源范围
房源信息动态更新,具体以加工区公司公示或销售现场一房一价表为准。
四、支持政策
芗城区人民政府授权加工区公司,统筹资金(以房票形式),用于支持购买“共有产权”房对象支付首付款,每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实施办法
(一)销售方式
1.资格确认
加工区公司发布房源信息,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个人)在网上(芗城区人民政府网)下载、打印申请表,向加工区公司提交相关材料,登记购房意向。由加工区公司对意向购房对象进行审核并开具购房资格证明同时整理符合购买条件的购房对象花名册及材料报送区住建局备案。
2.办理购房
获得“共有产权”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可在上述房源范围内选择房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买“共有产权”房三方补充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3.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以销售现场一房一价表为准(区属国企为业主单位的房源由业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房屋价值评估,以出具的评估报告作为销售依据制定一房一价表)。
(二)产权比例及约定
1.产权比例
(1)商业贷款:加工区公司支付房屋价款的15%首付款,购房人承担85%的购房款及月供;
(2)公积金/组合贷:加工区公司支付房屋价款的20%首付款,购房人承担80%的购房款及月供;
(3)购房无贷款:参照首套房商业银行按揭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执行;
(4)按政策规定,首付支持每套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权利与约定
(1)房产产权100%登记在购房人名下,在产权证上载明:“共有产权”房,需结清“共有产权”房票资金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购房人全额承担购房所产生的各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水电气开户费等)。
(2)购房人所购“共有产权”房在回购期限内可随时回购,但需免息结清加工区公司支付的“共有产权”房票资金后才能办理产权过户、变更等相关手续。
(3)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应承担使用过程中的维修维护责任和义务。
3.回购与交易
购房人所购“共有产权”房原则上应在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10年内(不计利息)予以回购。购房人逾期未回购的,实施主体将通过司法途径收回房票本金及利息,其利息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5年期以上LPR)计算至实际回购之日止。
六、其他
1.本实施细则仅适用于芗城区属国企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的“共有产权”购房工作。
2.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由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漳州市芗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漳州市芗城区自然资源局
中共漳州市芗城区委国资工作委员会
2025年10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芗城区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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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漳州楼市情报 整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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