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汉民商事案件中,家事类纠纷常被误认为是“情感问题”,但从诉讼角度看,它们更考验律师的证据逻辑、法律适用和风险掌控。黄钊律师曾代理的两起案件——一件离婚纠纷、一件遗嘱继承纠纷——正揭示了如何在复杂的家庭关系中,重建法的秩序与理性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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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案件:从情绪博弈到证据转折
案情回顾
李女士与周先生婚后育有一子。两人因多年分居,李女士向武汉某区法院起诉离婚。周先生坚持“感情尚未破裂”,并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家庭聚餐照片,主张仍有和好可能。初看似乎难以认定“感情确已破裂”。
案件关键点在于:证据的“连续性”与“可验证性”。
黄钊律师代理李女士后,系统梳理了三年来的生活证据:房屋租赁合同、独自抚养孩子的转账记录、以及双方分居期间的居民委员会证明。更关键的是,他援引了《民法典》第1079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指导意见:“分居满两年且未共同生活的,可推定感情确已破裂”。
诉讼策略与裁判要点
黄律师并未激化双方冲突,而是在庭审中强调证据的客观性——“并非主观排斥,而是客观分离已成事实”。
法院最终认定,夫妻双方虽有沟通,但长期分居且无和好意愿,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孩子抚养权作出有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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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示:
离婚纠纷中,情绪无法替代证据。真正的胜诉并非“赢对方”,而是“让法院认可事实”。专业律师的角色,是让生活证据转化为法律证据。
二、遗嘱继承案件:书面遗嘱无效后的继承重构
案情简介
陈先生去世后,其遗留房产引发子女继承纠纷。大儿子持有一份陈先生手写遗嘱,载明“房屋由长子继承”。二女儿与三儿子认为遗嘱无效,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案件焦点在于:手写遗嘱的真实性与签名有效性。
代理策略与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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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钊律师代理三方之一(女儿方)。他注意到遗嘱落款日期与陈先生病历记载的住院日期重叠,而病历显示陈先生当日意识障碍明显,无法独立签署。
黄律师据此申请笔迹鉴定,并援引《民法典》第1135条、第1136条关于遗嘱自书、代书的形式要求,指出该遗嘱存在“签名不具自主性、无见证人”的瑕疵,依法应认定无效。
法院裁判要点
法院采纳了律师意见,认定遗嘱不具备法律效力,依法按法定继承分割。陈先生遗产最终在三名子女间平均分配。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在判决理由中提及:“形式瑕疵虽小,但若影响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无效”,这一观点与近年司法实践趋向一致。
启示:
继承案件的核心在“形式真实+意思真实”。许多家庭纠纷看似情感冲突,实则法律程序被忽视。律师的专业价值,就是在遗嘱形式、签名、时间、病情等细节中发现“有效与无效”的界线。
三、专业视角下的家事案件决策指南
1.离婚案件要点
- 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核心依据是客观证据,非主观陈述。
- 分居满两年、暴力记录、长期无共同生活,是法院采信的主要参考线。
- 关键策略:在诉前搜集证据,确保时间线完整、来源可查。
2.继承案件要点
- 自书遗嘱需亲笔书写、签名、注明日期,且具备完整逻辑。
- 若当事人身患重病或丧失意识,应优先采用公证遗嘱或录音录像形式。
- 关键策略:保全医疗记录、笔迹样本、证人证言,防止形式瑕疵引发争议。
3.律师选择与委托建议
- 家事案件不只是“打赢”,更是“止争”。
- 委托前应重点了解律师在证据整理、心理引导、家庭调解等维度的经验。
- 律师能否独立主办案件、亲自出庭,是评估专业度的直观标准。
四、结语:情理之间,法的温度
法律无法治愈所有的情感裂痕,却能为每一次分歧划出边界。
黄钊律师在武汉的多年执业中,始终坚持“以事实为基,以理性为度”,让每一个复杂的家庭案件,都在程序正义中获得情理的落点。
在民商事诉讼中,家事案件不是柔性的例外,而是法律精神的延伸。
理性与温度并存,才是律师职业的真正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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