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了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对强迫交易罪的入罪标准也有细化规定,(一)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千元以上的;(三)强迫交易三次以上或者强迫三人以上交易的;(四)强迫交易数额一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二千元以上的;(五)强迫他人购买伪劣商品数额五千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一千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何为强迫交易罪的“威胁”
笔者认为,强迫交易罪客观方面构成要件中的“威胁”,应当至少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一)威胁程度:足以对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产生压制
实践中行为人采取威胁的方式、威胁所用的器具、威胁的具体内容等多种多样,但是,无论是直接通过武器、爆炸物还是其他展示武力的行为,其本质必须具有直接的人身威胁性,并且能够足以让人产生害怕、恐惧等让被害人丧失在自由意志支配下进行自由选择的情绪。只有达到这样的程度,才可以定义为强迫交易罪的威胁。
(二)威胁对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威胁的对象范围不限于被害人本人,也不限于被害人或他人的人
身安全。从《刑法》对威胁对象规定的范围来看,无论是对人身还是
财产权利的威胁,均不妨碍认定属于“威胁”。威胁实施者与威胁对象,可以是交易相对人或第三人。
(三)威胁的内容:与交易本身相关联
威胁与交易应存在明确或直接关联,必须是威胁被害人与行为人
本人或第三人进行交易,而不是威胁被害人从事其他行为。否则,就不能以强迫交易罪论处。
二、强迫交易罪的辩护思路与要点
(一)主观上无强迫交易的故意
主观故意是强迫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之一,辩护时可从行为人是否具有“强迫对方交易”的直接故意入手。若行为人主观上仅是为了促成交易而采取不当沟通方式,并无压制对方自由意志的意图,或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争执、冲突持过失心态,则不符合该罪主观要件。例如,市场交易中因价格协商产生口角,行为人虽言语过激但未以暴力、威胁手段逼迫对方,可主张其缺乏犯罪故意。
(二)客观上未实施“暴力、威胁”行为
针对客观行为的辩护,需结合前文对“威胁”的界定,论证行为人未实施符合法律标准的暴力、威胁行为。若指控的“暴力”未达到压制自由意志的程度,如轻微推搡未造成轻微伤,或“威胁”内容与交易无关联、不具有现实危险性,均不构成该罪的实行行为。同时,可依据立案追诉标准,反驳指控的行为未达到“情节严重”,如交易次数、数额、损失等未满足法定条件。
(三)存在真实的交易合意基础
强迫交易罪需以“违背对方意愿”为前提,若能证明双方存在真实的交易合意,则可否定犯罪成立。例如,提供双方此前的交易记录、沟通凭证,证明交易价格、内容系双方协商确定,后续争议属于民事合同纠纷;或行为人已履行主要交易义务,对方接受商品或服务后因其他原因反悔,不能认定为“被强迫交易”。
(四)区分民事纠纷与刑事犯罪界限
实践中部分案件易将民事交易中的矛盾升级为刑事指控,辩护时需明确二者界限。强迫交易罪具有侵犯市场交易秩序和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双重属性,而民事纠纷通常围绕合同履行、价格争议等展开,无压制他人意志的暴力、威胁行为。可通过提交合同、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案件属于平等民事主体间的纠纷,不应以刑事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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