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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日益融入日常生活,其即时互动吸引着许多网友进行充值打赏,然而打赏行为如何定性?情侣间为支持对方主播事业的充值打赏能否要求返还?
近日,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网络直播打赏的纠纷。
案情回顾
高某某与余某某于2019年通过某社交平台相识,余某某系某直播平台主播。2019年12月至2024年3月期间,高某某在某直播平台注册多个账号,充值并用于购买虚拟礼物后向余某某直播间进行打赏,累计在某直播平台消费金额1072983元。
高某某主张双方确定情侣关系时间为2019年年底直至2024年3月5日,余某某则主张双方确定情侣关系时间为2022年3月直至2023年4月。高某某因向余某某催讨未果,遂诉至法院,认为其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而向某直播平台充值并打赏给余某某,要求余某某返还其通过某直播平台打赏所花费的款项。
饶平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中高某某注册成为某直播平台用户后,使用真实货币在平台充值兑换成可进行相关消费的虚拟工具,在直播间观看直播的过程中再使用上述虚拟工具兑换成虚拟礼物打赏给余某某,即在打赏过程中作为主播的余某某并未直接获取货币,主播的创作及表演构成直播平台提供给用户的服务内容,主播系依据其与平台公司之间的合约进行利益分配。因此,网络直播充值打赏行为属于用户与直播平台运营商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范畴内的消费行为,并不是与主播之间的赠与行为,缔结网络服务合同的主体为用户与平台公司,而非用户与主播。其次,高某某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网络直播平台上充值打赏完全基于其主观自愿,至于打赏的目的是否系出于为其恋爱对象刷业绩、完成活动目标,均不影响其自愿交付财物的主观认识。综上所述,高某某要求余某某返还其通过某直播平台打赏所花费的款项,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网络直播作为新兴业态,在丰富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广大用户应当清醒认识到,打赏行为本质上是与平台方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是网络服务合同范畴内的消费行为,并非用户与主播之间的赠与行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基于平等自愿原则通过平台充值打赏的行为合法有效,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返还打赏金额。在此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应保持理性消费心态,量力而行,避免因情感因素过度投入,做理性的“数字消费者”。同时,网络直播平台在享受直播经济红利的同时,也应加强直播内容监管和打赏风险提示,共同营造健康可持续的网络生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来源:饶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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