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外文当“障眼法”
把食品包装成“万能药”
商行代购涉嫌欺诈老人
十倍赔偿免不了
基本案情
杜某(老年人)从某食品商行购买3瓶保健食品,该食品商行宣传该商品为进口,同时具有“增强免疫力、活化细胞、预防阿尔茨海默症”等功效。后杜某发现该商品无中文标签、无进口代理商、含有禁止添加的成分,认为该食品商行存在虚假宣传。杜某将某食品商行起诉到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该食品商行返还购物款、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商品无中文标签、进口代理商信息及检验检疫标识,且未取得保健食品或者药品批文,宣传内容超出普通食品的功能范畴,易使消费者误认为涉案商品具有特殊品质或者医疗效果,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该食品商行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提交合法来源凭证,属于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商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同时该食品商行应当承担向杜某退还商品价款并按照个人生活所需部分商品价款为基础给予十倍赔偿。
法官说法
当前,一些经营者利用老年群体对阿尔茨海默症等疾病的健康焦虑,将普通食品包装成具有“预防疾病”“增强免疫”等功效的保健食品进行推广,致使老年人陷入消费误区。本案中,经营者即以“代购”为名,销售无中文标签、无合法进口手续的NMN类食品,并宣称其具有“预防阿兹海默症”“增强免疫力”等功效,实质是利用老年消费者对健康的关切及对新型产品认知不足,进行误导性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食品必须配有中文标签、载明代理商信息,且不得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涉案商品不仅包装全为外文、来源不明,其核心成分NMN在我国也未获准用于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经营者明知商品存在问题,仍以“原装进口”“代购正品”等话术进行宣传,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法构成“明知”销售不安全食品,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在判决中支持原告解除合同并获退货款及部分惩罚性赔偿,明确传递了以下司法态度:一是“代购”不能成为规避食品进口监管和法律责任的借口;二是食品宣传必须严守真实、合法底线,不得利用老年人对健康的焦虑进行功效夸大;三是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依法可主张惩罚性赔偿,司法予以支持。
本案也提醒广大老年消费者,在选购所谓“海外保健新品”时,应增强辨别意识,注意查验商品的中文标签、批准文号与合法来源,切勿轻信“延缓衰老”“预防痴呆”等宣传。子女也应主动关心父母的消费行为,帮助识别风险。商家须严守诚信,不得以“代购”“原装”为名行违法销售之实。
本案裁判不仅维护了老年消费者的财产与健康权益,也为规范新型网络食品销售、整治“代购”乱象提供了司法指引,有助于推动形成诚实守信、老少皆安的网络消费环境。
法官简介
法官 逯遥
逯遥,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先后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累计参与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两千余件,审理案件入选北京法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北京高院2023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24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及AIPPI中国分会版权十大热点案件等。
供稿:逯遥
编辑: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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