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的“普法”或“释明”,有时也可能是犯了“不懂法”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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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患者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常遭到法官“普法”和“释明”,称“合同纠纷不能主张精神损失”,主要原因在于传统司法观念长期错误地认为精神损害属于人格权范畴,应由侵权责任调整,而合同纠纷主要解决财产性违约赔偿。
然而,这一观点已被《民法典》更新。《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损害方可同时或单独主张违约责任和精神损害赔偿。
医疗服务合同具有人身干预性质,医疗过错常直接侵害患者基础人格权益(如健康权、身体权、生命权),因此,具备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基础。
部分法官仍坚持旧有认知,是因司法实践中对请求权竞合的理解滞后,习惯将医疗纠纷局限于侵权诉讼框架,或为避免扩大赔偿范围而倾向限制合同项下的精神损害索赔。
但随着司法进步,已有判例支持此类请求,如“错换人生28年”案中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万元。
因此,法官的“释明”虽常见,但并不完全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患者在符合条件时完全有权在合同纠纷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官的法律知识有时是当事人“教”会的,主因于“民不告官不究”的被动性,类似于医疗名家感慨需要向病人学医疗。
感谢收看,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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