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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于2025年2月11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古海洋生物化石,申报数量为22387千克,申报规格型号为“0|3|沧龙牙|白垩纪时期|是野生动物产品”,申报商品编码为9705290090,进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P,为需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的商品。经查验并归类,第一项商品实际数量为23320千克,实际规格型号为“鲨鱼牙”,实际商品编码为9705220020,进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P,为需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的商品。
争议焦点:古生物牙齿化石如何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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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关商品归类(HS编码)律师张严锋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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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A公司进口货物,申报进口其中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为古海洋生物化石,申报商品编码为9705290090,经过海关查验并归类,实际商品编码为9705220020。最终,A公司归类错误被行政处罚。
涉案货物的申报规格型号为“0|3|沧龙牙|白垩纪时期|是野生动物产品”
分析对比涉案两种税号的基础信息:
商品编号9705290090,商品名称为 其他具有动、植、矿物学意义的收藏品,最惠国进口税率0%,普通进口税率0%,进口消费税0%,进口增值税13%。
商品编号 9705220020,商品名称为 古生物化石,最惠国进口税率0%,普通进口税率0%,进口消费税0%,进口增值税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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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龙属于古代海生爬行动物。生活在白垩纪晚期,属于已经灭绝的生物,其牙齿化石属于具有动物学、解剖学或古生物学意义的收集品及珍藏品,根据归类原则一至六的规定,其应当归入9705.2200项下,而非9705.2900。同时,涉案货物的进口检验检疫监管类别为P,为需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的商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21号)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其附件3《海关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常见案件裁量基准》第21项裁量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
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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