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刘某与张某系某器材公司的股东,二人均以货币方式认缴出资并于2023年3月完成实缴。2025年8月,器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发现刘某与张某在实缴次日就将款项转至某园林公司,但交接材料中没有显示两公司之间存在交易。管理人起诉要求刘某与张某就抽逃出资款承担责任,刘某与张某认为管理人无权代表公司起诉。
也迪律师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管理人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出资人向债务人依法缴付未履行的出资或者返还抽逃的出资本息,出资人以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或者违反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破产法律的规定,当企业进入破产受理程序后,管理人依法有权代表债务人向出资人追收其抽逃的出资,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破产财产的完整性。在本案中,某器材公司针对刘某与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在他们各自抽逃出资的具体数额范围内予以追收,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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