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日,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函告(临建移函〔2025〕8号)我局,称"2025年5月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12345热线工单反映临沂万城花开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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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落实,该项目建设单位临沂万城置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山东万城集团有限公司)与天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又与临沂正金建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将该项目土石方工程直接向其发包,工程结算审核价款为5725931.8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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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山东万城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正金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临沂万城花开项目土石方工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马陵山路与南京路交汇处,该项目有36栋单体楼,地下车库1-6,共42处。其中B3#、B23#、B25#、B27#、B29#、B30#、A1#、A2#、A3#、A5#、A6#、A7#、A8#共13栋楼建设单位向临沂正金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肢解)发包。
2025年8月27日向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关于提供案件相关企业违法行为发现时间的函,2025年9月1日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回复我局,在2019年6月15日至案件移交前,未发现临沂万城花开项目B3#、B23#、B25#、B27#、B29#、B30#、A1#、A2#、A3#、A5#、A6#、A7#、A8#共13栋楼建设单位向临沂正金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肢解)发包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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