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今冬供暖季到了
供热话题
成为市民热议焦点
暖气不热咋办?
怎么缴费?
有问题咋解决?

10月29日,沈阳市房产部门携供热企业有关人士对大家最关心的供暖温度、缴费方式、停供申请等问题,一一回应解答。
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
解答来啦
问:我家住于洪区,是兴鼎公司供热,今天(10月29日)家里没热,我打电话问说今天才刚热炉,今天不是应该开始正式供热吗?
答:供暖开始后,觉得家里温度较低,应先自行对供热设施进行排气,如没有改善,可通过拨打供热单位公开电话进行报修,约定上门维修时间,查找问题原因。
问:已经开始供热了,还可以洗地热吗?洗地热都有哪些方式?
答:可以。最好两年清洗一次。脉冲方式清洗,每一个环路全都冲洗到位,把环路中夹杂的气体全部排出,再清洗一下过滤网,不渗不漏即可。
问:我家想供热到12月末,然后去南方,请问这种情况怎么办?1-3月份还能办停供吗?
答:不能。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问:我家房产证上的供热面积是148平方米,但赠送一层,面积达到300平方米,我是按148平方米缴采暖费吗?
答:根据《沈阳市房产局关于调整沈阳市供热价格相关政策的通知》规定:超出房证登记面积的(赠送阁楼、地下室、封闭露台等),其室内有采暖设施的收取采暖费;室内层高超出2.2米的按其实际使用面积收取全部采暖费,2.2米以下部分按其实际使用面积的50%收费。
问:我家小区是新楼盘,入住率低,一个高层楼没有几户入住的,楼下左邻右舍都没人住。这种情况下,室温不达标怎么算?给我退费吗?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可以要求供热单位测温。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十二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供热单位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用户对供热单位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十二小时内组织现场测温。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温度未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及时采取改进措施。因供热单位原因自被告知之时起超过二十四小时温度仍未达标的,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至测温达标之日止,按日向用户退还日标准热费两倍的热费,退还热费总额不超过用户当期缴纳的热费。
问:我因为出差,错过了办理停供的最后期限,我现在想办停供,怎么办?
答: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既有建筑室内供热设施已经分户且供热设施保修期已满的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告知供热单位。
问:供热效果不好,找换热站,工作人员态度不好,检修也很敷衍,这种情况去哪投诉?
答:遇到工作人员态度不好,检修也很敷衍,若问题未及时得到解决,可拨打所在地区供热管理部门的公开电话,由属地供热管理部门协调督办。
问:供暖后,邻居家热,自家温度不高是什么原因?
答:(1)若邻居家温度正常,问题多在自家;
(2)邻居家不热但其他单元楼温暖,故障大概率出在自家单元楼的供热回路;
(3)整个小区均不热,需排查换热站或二次供热管网是否存在故障。
问:用户决定今年不采暖了,办完停供后是否缴纳相关费用?
答:供热企业不允许收取除采暖费以外的任何费用。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要求暂停供热的用户,应当在供热期开始二十日前(10月11日前)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开始后,不能办理停供业务。
来源:沈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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