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报)
转自:中国环境报
背景
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迈出关键一步。
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公益诉讼法(草案)》( 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
《草案》共6章53条,对检察公益诉讼办案领域、原则、职权配置及办案程序等作出规定。
《草案》明确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领域,分项列举现行法律规定的14个领域,新增实践中较为成熟的文化遗产保护、国防和军事利益保护两个领域,并以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诉讼案件作为兜底。
《草案》规定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告程序,在现行法律规定的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明确当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或者有关机关不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时,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草案》还提出,人民检察院经调查认为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意见。如果行政机关已全面采取整改措施,案件将被终结。如果公共利益仍然受到侵害,检察机关将“当诉则诉”。
《草案》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依法公开、接受监督;坚持保护优先、注重预防,并且规定“不得干预和替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侵害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
“这一《草案》将司法实践十年所达成的共识予以成文化、公开化与规范化。”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刘艺说。
检察公益诉讼十年探索实践
通过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2014年,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为这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按下了启动键。自2015年开始试点、2017年正式实施以来,经过10年探索实践,检察公益诉讼制度从无到有,从顶层设计到实践落地,从局部试点到全面推开,从初创开拓到发展完善,办案数量不断增长,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0年间,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围逐步拓展。办案领域从最初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逐渐拓展至未成年人保护、安全生产、个人信息保护、反电信网络诈骗等领域。
检察机关办理公益诉讼案的数量大幅提升。据统计,2015年7月—2025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122.4万余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110.2万件,民事公益诉讼12.2万余件。
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检察机关将审前实现公益保护目的作为优先目标,2015年7月—2025年9月,检察机关共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86.8万余件,回复整改率达98.5%,大多数问题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前就已得到解决。
生态环境是法律最初授权开展检察公益诉讼的办案领域,也是检察公益诉讼自试点到全面实施以来十年实践中办案规模最大、办案成效最好的法定领域。
近年来,最高检先后办理了南四湖生态环境治理、长江船舶污染治理、珠江水环境治理公益诉讼专案,在一年或者两年的时间内督促不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协同解决多年想办而没有办成的难事,逐步形成了破解流域生态环境治理这一世界性难题的“中国方案”。
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难度较大
丰富的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为检察公益诉讼立法打下坚实的实践基础。
目前,我国已有26部现行法律规定了公益诉讼条款,共涉及14个领域。加上检察公益诉讼法立法涉及诸多利益关系、多方利益主体,在一些重要问题上存在理论争议,在立法技术上需要充分与现有法律协调对接,这些都决定了立法难度较大。
刘艺介绍,生态环境法典一共五编,其规范内容主要集中在生态环境行政管理环节,并未过多涉及生态环境司法的内容。除了刑法在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有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保护法等专门立法关于是否够罪并没有系统化的规定。检察公益诉讼法的受案范围包括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与环境相关的文化与文物保护等领域,还对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有专门规定。因此,若检察公益诉讼法通过之后,借助司法手段可以更全面地保护环境和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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