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名称:温州艺星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行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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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艺星 资料图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鹿市监处罚〔2025〕145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州艺星医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
执法部门:温州市鹿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10-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温州艺星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与温州交运集团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广告发布合同,在约定的公交车站进行广告投放。其广告审核文号为“浙医广[2025]第331002-0084号”,该广告的现场实际内容与其广告审核文号所提交审查的内容不一致。经核查,该广告的发布日期为2025年9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广告费用为50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二、处以罚款10000元,上缴财政。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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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政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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