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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民事诉讼总体上实行对抗制,当事人负责提出事实、证据和法律论据。原则上,各方当事人均须提交支持其诉求的事实依据。当事人一致认可的事实(或对方当事人未充分提出异议的事实)视为无争议事实;只有当事实存在争议时,才需进行证据质证。法官会积极管理诉讼程序,厘清争议问题,并决定证据的可采性和质证范围。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认可五种证据形式:证人证言、书面文件、专家报告、实物或场所查验、以及在特殊情况下对当事人的讯问。其他形式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证据主要通过书面形式提交,但法院可根据需要举行口头庭审,对证人和专家进行询问。
如前所述,德国民事诉讼中不存在当事人须披露所有相关文件的一般义务。相反,主张披露文件的一方须明确指明文件信息,并证明其与案件的关联性。法院会在必要性和比例原则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责令对方提交文件。
证人证言通常需在法庭上以口头形式作出。书面证人陈述较为少见,且一般不能替代口头证言作为证据使用。德国不存在普通法体系中典型的 “交叉询问”制度:证人由主审法官进行询问,当事人可向证人提出补充问题。只有在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获取真实陈述且当事人无异议的情况下,证人才需宣誓作证。因此,实践中证人通常无需宣誓。
在技术性或复杂性案件中,专家证据至关重要。当事人可在书面诉状中提交私人专家报告,但此类报告仅被视为当事人的(专业性)陈述材料。具有证据效力的专家由法院指定为独立专家,其出具的报告和证言在法院证据评估中具有重要分量。
电子证据的管理是当前德国民事诉讼发展的重点领域之一。法院正在制定处理数字数据的安全流程规范,“电子司法” 倡议也在不断简化电子证据的提交程序。
最新动态包括:
人工智能与证据:部分试点项目正测试将人工智能工具应用于群体性诉求中的证据管理和分类工作。
电子证据开示:法官对电子证据开示相关挑战的认知度不断提高,但仍未引入类似美国的广泛电子证据开示制度。
因此,国际当事人需注意,德国的证据制度旨在兼顾效率与公平,但要求当事人从诉讼一开始就做好充分准备,并制定清晰的证据策略。由于法官在诉讼管理中扮演积极角色,当事人需积极配合,并严格遵守期限要求和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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