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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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效力的角度来看,轮候查封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只有在在先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时才生效 。在在先查封未解除时,轮候查封并未实际产生查封的效果,它只是一种 “排队等候” 的状态,并没有对被查封财产的实体权利进行限制。
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主要是为了阻止对已产生实际执行效力的财产进行不当执行,保护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利。而轮候查封未产生实际查封效力,自然也不会损害案外人对查封标的物所享有的实体权利 ,所以案外人针对轮候查封提起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法院一般会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也会裁定驳回起诉。
那么,如果对轮候查封保全裁定不服的,什么情况下可以提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院在《张宏伟、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中明确:
轮候查封即便未产生正式查封效力,但其所具有的分配顺位效力、变价款替代物效力,以及对首查封的约束效力等执行行为效力依然成立,且会对案外人权益产生影响的。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裁定或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并就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需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若对裁定不服,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进行保全,案外人对保全裁定或者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基于实体权利对被保全财产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并作出裁定。案外人、申请保全人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中,虽然黑龙江高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为轮候查封,不属于正式查封,能否产生正式查封的法律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案外人张宏伟系基于对案涉房屋主张实体权利而提出异议,符合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作出裁定。
黑龙江高院认为张宏伟所提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周军律师提醒,案外人基于实体权利对保全裁定或保全裁定实施过程中的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后,对裁定不服的,有权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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