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改编:一场“未签字却付款”的合同纠纷
A公司(服装经销商)与B公司(服装生产商)签订《服装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先行支付定金20万元,交货前一周再付100万元货款。A公司按约支付定金后,B公司因厂房火灾导致货物全毁,无法交货。A公司遂起诉要求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合同是否成立?双方未在合同书签字盖章,但A公司已支付定金。
B公司能否以不可抗力免责?火灾是否构成履约不能的正当理由?
钩子设置:
“合同未签字,款项却已支付——当交易戛然而止,责任该由谁承担?”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合同成立,判令B公司双倍返还定金40万元,并赔偿A公司预期利润损失30万元。
裁判理由:
合同成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490条,当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支付定金),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B公司接收定金并出具收据,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不可抗力抗辩不成立:
火灾虽属不可抗力,但B公司未及时通知A公司风险,且未采取补救措施(如外包生产),导致损失扩大,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被告的四大抗辩策略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
作为深耕商事争议解决领域的高级合伙人,我代理过多起类似案件。合同形式瑕疵≠合同无效,被告需聚焦“履行行为性质”和“过错责任划分”构建抗辩逻辑。
策略1:主张“合同未成立”,否定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490条要求“履行主要义务”需满足:
义务内容必须属于合同核心条款(如定金支付、货物交付);
对方必须明确接受履行(如出具收据、开始备货)。
抗辩要点:
若定金支付时附条件(如“以最终签章为准”),可主张该款项仅为意向金,非合同履行。
策略2:以“不可抗力”减免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9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免责。
关键举证:
证明火灾与无法履约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证明已及时通知对方并尽力减少损失(如提供外包生产方案)。
策略3: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27条,先履行方有证据证明对方丧失履约能力时,可中止履行。
场景应用:
若B公司已知火灾风险却仍要求A支付尾款,A公司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暂停付款。
策略4:质疑“损失范围”,降低赔偿金额
抗辩逻辑:
预期利润损失需基于“订约时可预见性”(《民法典》第584条);
若A公司未证明其交易利润的合理性,可主张损失计算虚高。
四、被告实操建议
Q1:合同未签字但已付款,如何自保?
签约前:通过邮件/微信明确约定“合同自双方签章生效”,支付款项时备注“预付款(非定金)”。
付款后: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确认函,注明款项性质及合同生效条件。
Q2:突发风险导致无法履约,如何免责?
三步应对:
立即通知:事件发生24小时内书面告知对方;
减少损失:提供替代方案(如第三方供货);
固定证据:保存火灾鉴定报告、产能替代协商记录。
Q3:被诉巨额赔偿,如何反击?
反击路径:
申请对原告的财务账册审计,验证其主张的“预期利润”真实性;
主张原告未及时止损(如未另行采购货物),扩大损失部分由其自担。
风险提示
具体案件需结合履行证据、交易习惯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制定个性化方案。
俞强律师介绍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领域: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资格确认、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争夺等;
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建设工程等合同的订立、履行及违约救济;
金融与资管纠纷:信托、私募基金、理财产品违约等;
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侵权、商业诋毁等。
咨询方式:关注微信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电话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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