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某房地产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牟某因擅自变卖法院查封的13套商品房,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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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源于一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债务纠纷。2023年10月,法院依申请对牟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28套商品房采取保全查封措施。裁定生效后,法院第一时间将查封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至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该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确告知财产已被司法查封,严禁任何形式的处置。
然而,法律的禁令并未让牟某收敛。在明知涉案房产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牟某无视司法权威,心存侥幸,擅自将其中13套查封房产变卖,非法获利300余万元。且这笔款项并未用于清偿案涉债务,而是被牟某全部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及利息。
随后,该保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在开展财产核查时发现,已被查封的13套房产已被牟某非法变卖,导致申请执行人的部分债权无法实现,生效法律文书沦为“一纸空文”,严重损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牟某的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法院依法将其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固定了牟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关键证据。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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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牟某明知房产已被司法机关查封,仍擅自予以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同时,其行为亦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从一重罪处罚”的刑法原则,结合其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最终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牟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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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查封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秩序的重要手段,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并遵守司法裁定。对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擅自处置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处罚。切勿心存侥幸挑战法律权威,否则必将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
来源丨执行局
作者丨王长胜
编辑丨喻靖尧
初审丨张 森
复审丨黄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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