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百度APP畅享高清图片
点击上方图片回顾专栏往期内容
消费者买到“病宠”,
维权时还遭到店家辱骂推搡。
售卖“星期宠”的宠物店
将承担怎样的责任?
▾ 点击查看视频 ▾
![]()
2022年,小李花费近千元,
在某宠物店买下一只布偶猫,
店员称宠物猫已打疫苗,
且有芯片和养猫证,
宠物健康有保障。
然而,三天后猫咪病重,
确诊猫瘟晚期。
维权过程中,
小李遇到了多个有同样遭遇的消费者,
但他们却遭到店长和店员集体辱骂、推搡,
冲突中小李与另一顾客受轻微伤。
无奈之下,小李等人至公安机关报案。
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取证,
一个以售卖“星期宠”诈骗消费者财物的
犯罪团伙浮出了水面。
2023年12月,
检察机关对宠物店主要经营者
白某强等12名被告人
依法提起公诉。
![]()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白某强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使消费者对白某强
所提供的商品、服务的品质、
真伪产生了错误认识,
继而骗取消费者财物,
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白某强等人在消费者维权时
辱骂、推搡、追逐消费者,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并造成两名消费者轻微伤,
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综上,人民法院
根据各被告人的不同犯罪情节,
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
判处白某强等人有期徒刑
一年十个月以上十四年以下不等的刑罚。
![]()
![]()
一、销售“病宠”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本案中,白某强等人认为他们与消费者之间就是一般的民事纠纷,但事实并非如此。民事中的“骗”是民事欺诈,刑事中的“骗”就是诈骗犯罪。民事欺诈可以理解为一方在履行民事义务时隐瞒真相、虚构事实,导致另一方支付了超出合理范围的对价。而刑事诈骗则是一方根本没有履行己方义务的意愿,单纯地想从对方处攫取财物。若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该行为也有可能进一步构成诈骗犯罪。
诚信经营和守法经营是推动宠物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有助于营造一个优胜劣汰、良性循环的商业环境。商家如果抱有侥幸心理,贪图小利而售卖“病宠”,轻则承担民事责任,重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消费者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宠物作为特殊商品,在销售过程中必然伴有生病、死亡的风险。
法官在此提醒,首先,消费者需要为自己把好第一道关,在选购宠物时提高警觉,增强法律意识,选择经过合法注册的宠物店,对于没有实体店面、缺乏招牌、缺少经营许可证的宠物店,应保持高度警惕。其次,在决定购买宠物之前主动了解所选宠物的相关知识、市场行情以及正确的饲养方法,在实际挑选宠物时能够有效识别并避开商家可能设置的陷阱。最后,在签订购买协议时,要仔细审查协议中的免责条款和违约条款,如果发现条款明显不公且无法修改,更应慎重考虑。
此外,如发现受到不法商家欺诈,应保存好相关的合同、协议、支付凭证、就诊记录等原始材料,向职能部门及时反映相关情况,或向公安司法机关主张权利;在维权时若受到人身威胁,第一时间报警救助,保留相应的报警记录,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
![]()
王海波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广播电视台首席主持人
当前,宠物经济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将宠物视为家庭成员,愿意为其投入大量情感和金钱。然而,部分不法商家却利用消费者的情感依赖,以“星期宠”等欺诈手段牟取暴利,不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更破坏了宠物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案中,法院准确区分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限,对黑心商家“一条龙”式欺诈行为给予了严厉打击。法院的判决向社会传递了明确信号,任何以欺诈手段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建议职能部门推动建立宠物健康档案及溯源机制,完善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对“换壳重生”的欺诈商家实施联合惩戒;市场监管、消协等部门需建立消费纠纷快速响应机制,破解维权难题;消费者则应提高防范意识,选择正规渠道交易并留存完整证据。唯有通过法律震慑、监管发力与公众监督的三维联动,才能建立健全宠物市场诚信生态,让宠物交易回归温度与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
![]()
来源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研究室(发展研究中心)
文字:王明森、陈逸韵
摄影:顾颖婷
漫画:ai辅助生成
视频:赵玲
责任编辑:陈凤
编辑:孙小敏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公众号
▴ 点击上方卡片关注“上海高院”公众号 ▴
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