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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发文称,郑智化无需道歉!
大概意思是:郑智化在深圳机场登机时因25厘米高度差遭遇不便,其"连滚带爬"的表述引发争议。舆论批评其夸大事实,郑智化随后道歉称用词不当。残障人士有权批评无障碍设施缺陷,社会应关注残障人士自主出行的尊严需求,而非苛责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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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文发布后,评论区瞬间就沸腾了。
有人认为,尊重不是嘴上说说的,多少城市的盲道在设计上就不是方便弱视人群的,居高临下的施舍心态依然盘踞我们大部分人的心中。此外,情绪激愤下的言语有必要上纲上线,口诛笔伐吗?
也有人认为,连滚带爬本来就是狼狈的意思,难道一定要滚了,爬了,才能叫连滚带爬?那最近大家都说自己本来应该从从容容游刃有余,结果却是匆匆忙忙连滚带爬,是真的在地上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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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人认为,我们当然不能要求“受害者”需要完美,但也不能容忍“受害者”随心所欲的歪曲事实。反之,对混淆视听、恶意诽谤者应予以恶惩!对作者的胡言乱语、不分黑白的文章和观点,也应予以谴责!
刚哥以为,若深入剖析老郑指责深圳机场“无人性”的言论,结合法律与道德的双重标准,不难发现这种指责不仅失当,更可能加剧社会对残障群体的误解。以下将从法律分析、道德批判及社会影响三个维度展开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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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安全规范优先,指责“无人性”缺乏法律依据
(一)机场安全规范是法律底线,不可逾越
深圳机场声明中强调的“20cm安全高度差”,并非随意设定,而是基于国际民航组织文件及国内安全操作规范。
根据《民用航空法》及《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机场在保障残障旅客权益的同时,必须确保飞行安全。
升降车与舱门保持高度差,是为了防止设备故障或操作失误导致的安全事故。若因降低高度差引发意外,机场将面临法律责任,甚至可能影响航班安全。
因此,郑智化指责机场“无人性”,实则是将个人便利凌驾于法律安全规范之上,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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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障人士维权需依法进行,情绪化指责无助于问题解决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及《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残障人士有权要求无障碍设施完善,但维权方式需合法合规。
郑智化在社交媒体使用“连滚带爬”等情绪化词汇,虽能引发关注,却可能侵犯机场名誉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
若机场因郑智化的言论遭受社会评价降低,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因此,郑智化在维权过程中,应优先通过合法渠道(如向民航局投诉或提起公益诉讼)解决问题,而非通过情绪化指责制造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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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责“无人性”忽视服务人员努力,有失公允
(一)服务人员协助行为被忽视,指责显失公平
郑智化登机视频显示,机场服务人员积极协助其登机,包括推轮椅、抬腿等。这种协助行为体现了机场对残障旅客的关怀,符合《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中“提供必要协助”的要求。
然而,郑智化在指责中未提及服务人员的努力,反而用“无人性”一词否定整个机场的服务,显失公平。
根据道德伦理,个体在评价他人行为时,应全面考虑情境,避免以偏概全。郑智化的指责,不仅忽视了服务人员的善意,更可能引发公众对残障人士“不知感恩”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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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残障人士维权需理性,情绪化指责可能损害群体形象
残障人士维权,旨在推动社会对无障碍环境的关注,而非制造对立。郑智化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论具有放大效应。
若其情绪化指责被广泛传播,可能让公众误认为残障人士“无理取闹”,进而影响社会对残障群体的包容度。
根据道德责任理论,个体在行使权利时,应考虑其行为对他人及社会的影响。郑智化的指责,虽能引发短期关注,却可能损害残障人士的整体形象,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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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责“无人性”或加剧社会对残障群体的误解
(一)公众认知偏差:将残障人士维权等同于“索要特权”
郑智化事件中,部分网友指责其“夸大其词”“索要特权”,反映出社会对残障人士维权的认知偏差。
根据社会心理学,公众对弱势群体的维权行为,常存在“受害者有罪论”倾向,即认为个体遭遇不幸是因自身行为不当。
郑智化的指责,可能让公众误认为残障人士“不知足”,进而忽视其合理诉求。郑智化的指责,非但未能推动问题解决,反而可能加剧这种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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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障碍环境改善受阻:情绪化指责可能引发政策制定者反感
无障碍环境改善,需政府、企业及公众多方协作。郑智化作为公众人物,其言论可能影响政策制定者对残障人士维权的态度。
若其情绪化指责被广泛传播,政策制定者可能认为残障人士“难以沟通”,进而放缓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步伐。
例如,某市在制定无障碍设施标准时,因公众对残障人士维权的误解,曾一度降低标准要求。郑智化的指责,可能让类似情况重演,最终损害残障人士的长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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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设施缺陷无需道歉,但指责“无人性”需反思
郑智化在维权过程中,虽有权表达不满,但其指责深圳机场“无人性”的言论,缺乏法律依据,忽视服务人员努力,并可能加剧社会对残障群体的误解。
因此,郑智化无需为“连滚带爬”用词不当道歉,但需反思其维权方式的合理性。残障人士维权,应依法进行,理性表达诉求,避免情绪化指责。
同时,社会应加强对无障碍环境的关注,推动政策完善,让残障人士真正享有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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